壹、宣告死亡期間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而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法律制定該條的目的是為了明確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行為在實際生活情況下的效力,避免推定死亡與事實不符可能帶來的不利。宣告死亡是基於長期失蹤事實的法律推定,旨在終結失蹤人原居住地的法律關系,以維護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但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實際上居住在某個地方是完全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被宣告死亡的人仍然是具有法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不能因在原居住地被宣告死亡而影響實際居住地的效力。如果它具有行為能力和其他條件,它所實施的法律行為也可以有效。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與自然死亡相似,但不完全相同。自宣告死亡之日起,以被宣告死亡的人原居住地為中心的壹切財產關系和身份關系消滅,壹切享有該人死亡條件的財產權人都可以取得權利。但實際居住地的法律關系不受其被宣告死亡的影響。因此,被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後果發生在死亡判決中,是壹種相對的空間效力。該條規定了對自然人在異地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承認。
二、宣告死亡的條件是什麽?
(1)自然人失蹤的事實。
指被告人已離開住所或居所,無任何消息,處於生死不明狀態。
(二)失蹤達到法定期限的。
也就是說,失蹤者在法律規定的壹段時間內下落不明。普通期間為4年,從自然人消息消失的次日起計算,因戰爭原因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的次日起計算。特殊期間為2年,僅適用於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況,如飛機失事等。如果能證明失蹤人無法生存,則兩年期限不受限制。
(三)應利害關系方的申請。
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範圍和失蹤的範圍完全壹樣。
(4)法院的受理和聲明。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後,須先發出1年尋找失蹤人通知書,3個月因意外事故尋找失蹤人通知書。公告期屆滿,確認生死不明的事實後,由法院判決宣告失蹤人死亡。宣判之日為被告人死亡之日。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四年,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只宣告失蹤,不宣告死亡。
3.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壹)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財產在宣告期間被他人取得的,在宣告死亡的判決被撤銷後,公民有權請求返還。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不僅應當返還原物和孳息,還應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2)宣告公民死亡的判決被撤銷後,有條件的可以恢復因公民死亡宣告而消滅的人身關系。
(3)死者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依法收養,死亡宣告被撤銷後,死者主張未經本人同意收養無效的,壹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約定解除收養關系和被收養關系的除外。
(4)被宣告死亡的時間與自然死亡的時間不同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沖突的,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5)公民仍在異地居住的,不影響其在該地的民事活動。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因此也具有該期間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客觀性:
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死亡時間與自然死亡時間不同的,死亡造成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死亡造成的法律後果相沖突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被宣告人的權利和行為能力並未因被宣告死亡而真正消失。只要他(她)還活著,他(她)的行為能力就在法律上存在,也就是說,宣告死亡是有地域限制的,只能在當事人的住所地有效。對於聲明法院管轄範圍之外的地方,被聲明的人仍然有權利和能力做他或她在法律上被允許做的事情。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他的死亡宣告。根據《人民意見》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的規定,撤銷死亡宣告具有以下效力: (壹)被宣告死亡的配偶未再婚的,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夫妻關系。但配偶已再婚的,應保護已有的夫妻關系;(2)夫妻壹方再婚後離婚或另壹方再婚後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復婚姻關系。死者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壹般不應允許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僅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主張收養關系無效,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宣告死亡被撤銷後,本人可以請求返還財產,但原財產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予返還。至於是否應該限制返還財產,有兩種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失蹤人被宣告死亡後,其財產由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將財產視為己有,正常消費不存在惡意。繼承人雖然得到了好處,但事情的發生是因為失蹤的人。要求繼承人賠償消費財產增加了繼承人的負擔,故應在現有財產範圍內返還。第二種觀點認為,宣告死亡的撤銷使繼承人的繼承權失去了基礎,繼承人應當返還繼承的財產,恢復原狀。因依法繼承取得財產的自然人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財產或者給予適當補償。我國《民法通則》第25條采納了第二種觀點。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返還原物和孳息外,還應當賠償他人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