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作業區、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區和垃圾填埋場使用的土地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土壤環境汙染重點監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包括:
(壹)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應納入排汙許可證重點管理;
(二)規模以上有色金屬采選業和石油開采業;
(三)根據有關規定列入土壤環境汙染重點監管單位名單的其他企事業單位。
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生產經營的重點單位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其與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有關的活動以及相關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四條生態環境部對全國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礦區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五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本行政區域土壤環境汙染重點監管單位名單,並進行動態更新。第六條工礦企業是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相關活動。
造成工礦區土壤和地下水汙染的企業,應承擔治理和修復的主體責任。第二章汙染防治第七條重點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對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進行調查,編制調查報告,並按要求報送環境影響評價基礎數據庫。
重點單位應當將前款規定的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通過其網站以及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第八條重點單位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地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控制標準。
重點單位通過對新建、改擴建項目的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發現項目用地汙染物含量超過國家或地方《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控制標準》的,土地使用權人或汙染責任人應參照汙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控制、治理和修復。第九條重點單位建設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設施、儲罐和管道,或者汙水處理池、應急池等具有土壤汙染風險的設施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設計、建設和安裝相應的防腐、防滲漏設施和滲漏監測裝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汙染土壤和地下水。第十條現有地下儲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單位,應當在本辦法頒布後壹年內,將地下儲罐信息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重點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地下儲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將地下儲罐的信息報工程所在地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地下儲罐信息包括地下儲罐的使用壽命、類型、規格、位置和用途。第十壹條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汙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對重點區域和重點設施進行隱患排查。發現汙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消除隱患。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建立檔案。
重點區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區、儲存區、原料和固體廢物的貯存區和轉運區;重點設施包括地下儲罐、地下管道和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汙染治理設施。第十二條重點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定期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重點監測存在潛在汙染危害的區域和設施周邊的土壤和地下水,並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第十三條重點單位在隱患排查和監測中發現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汙染跡象的,應當調查汙染源,查明汙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的汙染,參照汙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並根據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采取風險控制或者治理修復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