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法律書籍後的體驗1
孟德斯鳩是18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前期啟蒙運動的傑出代表,也是法國資產階級著名的法學家。《論法的精神》是他壹生中的壹部重要著作,伏爾泰在當時將其譽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論法的精神》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經典著作,它不僅為法國等國的資產階級提供了理論武器,也為資產階級國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追求自由、倡導法治、實行分權理論提供了範本和原則。
孟德斯鳩壹開始就闡述了他的自然法理論。他認為“我們在世界上看到的壹切都是由盲目的命運創造的”,這是荒謬的。盲目的命運無法創造“智慧的創造”,卻有著最簡單理性的存在。規律是這種簡單的理性與各種存在物之間關系的總和,也體現了壹切客觀存在物之間的關系。所以,從最廣義上講,規律是由客觀事物的本質衍生出來的必然聯系,世間萬物都有自己的規律。
孟德斯鳩把法律分為自然法和人為法。他認為,在壹切法律產生之前,就有自然法,理性是自然法的起源,自然法是人為法的基礎。在《論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鳩並沒有把政治法和民法完全分開,因為他討論的不是法本身,而是法的精神。法律符合壹個國家的國情,符合已經確立或將要確立的政治制度的性質和原則,符合法律與該國自然條件的關系,符合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符合居民的信仰、氣質、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的關系,符合法律條文之間的內在聯系,等等。這些關系和觀點的結合構成了所謂的“法的精神”。
分權理論是他思想的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理論,認為只有平衡三權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作為壹種理論,三權分立原則最早是由英國資產階級思想家洛克提出的。在《論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鳩進壹步發展和完善了洛克的三權分立理論,認為“必須建立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組成國家。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壹個機關手中時,自由將不復存在,因為人們會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它們。”他還根據英國的政治制度解釋了各種權力之間的制衡,並指出立法機構由兩部分組成,這兩部分可以通過相互對立的權利加以制約。立法機關的兩個部分都受到行政權的約束,行政權也受到立法權的約束,兩者相互協調推進。就像他的書裏說的,“壹旦我論證了原理,人們就會看到定律是從原理延伸出來的,就像水從泉眼裏流出壹樣。”他的分權理論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論,而是順應時代步伐提出的具有現實意義的政治綱領。其實質在於“階級分權”,滿足了當時新興資產階級參與政權的需要。
孟德斯鳩用了大量的篇幅來論證他的壹個著名的政治理論:政體分類理論。他把政體分為* * *和諧、君主制和專制。* * *又可分為民主政治和貴族政治。他反對專制,認為專制意味著恐怖。“沒有法律法規,壹個人按照自己的意誌和任性的性情領導壹切。”即使有法律,也沒有實際意義,所以在那裏無法保證維護法律。* * *而政權就是壹部分人或者所有人擁有最高權力的政權。當全體人民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時,就是民主政治,需要更強的動力,就是道德——熱愛祖國,熱愛平等,要求人們不斷把公共利益置於個人利益之上;當最高權力集中在壹部分人手裏,就是貴族政治,建立在道德基礎上的節儉是貴族政治的靈魂。在民主國家,規定選舉權的法律是基本法,規定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議會和官員的職權。在貴族政體下,貴族是統治者且有壹定數量,因此需要設立“元老院”來處理貴族事務。因此,制定關於參議院成員、資格和權力的法律是基本法。孟德斯鳩最尊重君主制。他認為,雖然君主制是由壹個人統治,但它是由固定和既定的法律管理的。榮譽是它的原則。“它能喚起美好的行為,與法律的力量相結合,像道德本身壹樣引導* * *達成目的。”
孟德斯鳩非常強調自然地理環境在社會、政治和法律制度中的作用,甚至認為這種作用是決定性的。他說,在擁有廣闊平原的亞洲,實行專制是必要的,“因為如果奴隸制的統治不是極其嚴酷,就會迅速形成割據局面。”這與地理學的本質是不相容的。”“在歐洲,自然的地區劃分形成了許多大小不同的國家。在這些國家,法治和保護國家並不矛盾。”他還認為,炎熱的氣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們變得虛弱,無法維持他們的自由。相反,貧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氣候可以磨煉人們的意誌和性格,使他們勇敢、堅強、獻身於捍衛自由。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應首先考慮這些因素。
孟德斯鳩的貢獻還體現在歷史主義和整體主義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鳩的所有理論都是基於對歷史事實的分析和世界古今各國政治、社會、法律制度的實踐,從社會、歷史、文化和人們生活環境中各種因素的動態關系中把握壹個國家政治、法律發展變化的規律。這是對傳統政法研究方法的超越,使政法研究向科學邁進了壹大步。
孟德斯鳩未能徹底拋棄封建制度,他的觀點傾向於將封建制度與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結合起來。此外,他在立法上也未能脫離宗教。他認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發揮積極作用。這些都成為他以後研究和觀點的局限。但不可否認,這位偉大思想家的這部巨著給世界帶來了巨大的影響。《論法的精神》在那個黑暗的年代激勵了很多人,給歐洲黑暗的封建社會帶來了無限光明。也給後人留下了不可估量的財富,以至於後世的人們不禁感嘆偉人的智慧和思想是如此偉大。
學習法律書籍的經驗2
波爾曼的《法律與宗教》是在1971年的壹系列公開演講的基礎上編纂的。作者的主要觀點是,法律和宗教是兩個不同但又相互聯系的方面,是社會經驗的兩個領域。雖然這兩個方面不能混為壹談,但任何壹方離開另壹方都無法繁榮。沒有宗教的法律會退化成機械僵化的教條。沒有法律的宗教將失去其社會效力。面對20世紀60年代美國等西方國家的社會問題,波爾曼認為西方人面臨的危機不是法律的過度神聖化,也不是宗教的過度合法化,即兩者過度融合的危機。反而是他們過度分裂的危機。因此,有必要將兩者重新整合,讓法律真正被社會所信仰。
該書通過對法律與宗教的人類學把握、歷史上宗教對法律的影響、宗教所包含的法律方面、法律與宗教的死亡與重生的末世論視角,精辟論述了法律與宗教自始至終密不可分、相互滲透的密切聯系,從而揭示了現代人對法律與宗教關系認識的嚴重片面性。
波爾曼指出,在所有人類文化中,法律和宗教共有四個要素:儀式、傳統、權威和普遍性。這四個要素的存在決定了法律和宗教的普遍性。這本書的重點是:“雖然法律和宗教在這兩個方面存在張力,但沒有壹方可以繁榮昌盛。沒有宗教的法律會退化成壹種機械的法律主義。沒有法律的宗教將失去其社會效力。”換句話說,法律必須被信仰,以免淪為剛性法律;宗教壹定要有規矩,否則很容易變成狂熱。
看了這本書,我對法律和宗教的關系有了更深的理解。法律對我們來說是外在的約束力,指引我們的行為,而宗教對我們來說是內在的約束力,指引我們的內心,無論善惡。在我國,法律和宗教都有著悠久的歷史,但顯然,宗教所宣揚的道德和倫理比法律具有更深遠的影響。導致人們的法律意識相對薄弱,法律在中國缺乏壹種神聖感。法律是分配權利義務、解決社會糾紛的壹些行為規則和制度。它是用來規範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的。在任何壹個擁有自治和自由、承認保護私人權益的社會,法律都是維護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基本手段。法律對人的保護遠比宗教對人的保護全面、徹底。因此,在當今中國,要建設法治社會,就必須樹立法律的最高權威,使法律成為人們的信仰,融於血液,付諸行動。
人們發現,中國的落後在於我們的傳統文化中沒有對法律的信仰。我們過於註重道德和政治力量的作用以及理性和法律的結合,法律在我們的社會調節中並沒有發揮至高無上的作用。為了使我們的社會現代化,實現法治,我們必須使法律成為聖經,成為社會中唯壹權威的規範和機制。對人民來說,需要的是爭取權利;法律職業應該以道德和價值為口號。
正如梁治平教授對中國的深切關懷:“我們的現代法律體系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訴訟法等許多範疇,旨在調整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為建設現代社會奠定基礎。同時,它們也代表了壹種精神價值,壹種在漫長的歷史中逐漸形成的傳統。問題是這不是我們的傳統。它沒有融合我們的歷史和經驗,而是經常違背我們“固有的”文化價值觀。所以,當我們最終不得不接受這個法律體系時,我們立刻陷入了壹個不可避免的精神困境。壹個本質上是西方文化產物的原則和制度,怎麽能喚起我們對終極目標和神聖事物的意識,怎麽能激發我們願意為之獻身的信仰和* * *呢?我們不是逐漸失去了對法律的信任,而是從壹開始就無法信任法律。因為它違背了我們五千年來壹直遵循的價值觀,與我們同樣有著悠久傳統的文化格格不入。這種困境難道不比西方人面臨的危機更難擺脫嗎?”梁教授的焦慮點出了我國立法的尷尬處境。再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規則,如果缺乏精神基礎,不能引起人們的認同和信任,又怎麽可能對其有信仰呢?因此,結合中國的實際,中國特色的法律才是人們能夠真正認可和遵守的法律。
最後,我想引用《法律壹定要信,否則沒用》這本書的壹句話。只有樹立對法律的信仰,我們的法制才能越走越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