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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工作暫行規定

學校安全工作暫行規定

學校安全工作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安全工作應當堅持教育第壹、預防為主、多方合作、責任到人的原則,實行主管單位和活動組織者對安全負全責的管理體制。

學校要主動與社會各有關方面合作,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第四條學校校長是學校安全的責任人。所有的教職員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第五條學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實施安全防範教育,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預防事故發生,保障學校師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

第六條學校校長應當牢固樹立“安全第壹”的思想和法制觀念,掌握並自覺遵守國家頒布的各類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定,熟悉學校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措施和審批權限;根據地域、環境、季節變化,定期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隱患,積極預防事故,妥善處理突發事故。

第七條教職工應當自覺遵守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定,認真履行安全教育職責,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學生及其合法權益;掌握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知識、申報制度、突發事故的處理方法,以及在緊急情況下組織學生自救、自保的方法,具備區分安全與危險、預防事故發生的能力。

第二章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學校安全教育應當以學生為重點,同時對教職工進行教育。學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內容

(1)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衛生安全教育;

(四)用電安全教育;

(五)實驗、實習和社會實踐安全教育;

(六)體育安全教育;

(七)勞動和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八)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9所學校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意識培訓、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訓,重視加強緊急情況下疏散、撤離、逃生等安全教育,增強師生自救、自保、互救能力。

第十條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特點、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確定每個時期的安全教育目標,形成遞進式的教育層次。安全教育應當使學生樹立安全觀念,自覺遵守安全法律法規,保護公共安全設施;熟悉學校、家庭和社會中的安全知識,掌握緊急情況下自救自護的基本方法,具有壹定的判斷危險和預防事故、抵抗暴力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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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壹條學校應當根據區域、環境和季節特點,利用活動課程時間,每月對學生進行定期、集中的安全教育,將安全教育滲透到教學、社會實踐、日常生活和各類大型活動中。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把節前和開學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時段,重點向學生介紹水陸交通安全、食品衛生、校內外活動安全以及其他事故自救自護等知識。

學校要利用每壹個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等活動,針對安全教育的薄弱環節,確定活動主題,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與家庭密切配合,重視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礙咨詢,幫助學生克服心理壓力,預防和減少因心理疾病導致的其他傷害、自傷、自傷事故。學校要把安全工作作為激勵學校、增強安全教育效果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禁止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加強校園安全文化建設,充分利用學校各種宣傳教育陣地和設施,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章安全體系和檢查

第十六條建立安全責任制。學校要建立各級安全責任制,切實做到層層目標,人人有責,事事有人管。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常規管理制度。學校應當對教育教學各環節提出安全要求,加強學校安全防範重點環節和領域的管理,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的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建立學校安全檢查制度。學校要對校舍(含食堂)、體育設施、消防設施、各類儀器設備、學校化學品、食品衛生、安全警示等進行全面檢查。每月壹周,特別是開學前和雨(雪)季前,學校要加強重點防範,防止發生意外。

第十九條學校工作總結應有安全工作的內容。集中開展安全專項檢查的學校要形成書面總結報告,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建立學校安全評估制度。把學校安全作為每個老師考核的重要內容。安全工作實行“壹票否決制”,凡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壹律取消教師評優資格,評定為不稱職;後果嚴重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校園設施安全

第二十壹條學校應當加強對校舍的管理和監控,為師生創造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校舍的設計、建設和使用,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的提供,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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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定期對校舍進行檢查和巡視,發現險情(危房、危房、危墻、危廁等)時,立即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當地政府報告。).因校舍改建、擴建、改變用途等原因導致荷載發生變化或者超過設計限值的,學校應當書面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城建部門,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當依據《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加強消防和用電安全管理。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在教室、實驗室、圖書館、食堂、鍋爐房、學生宿舍等人員密集的消防重點場所,全面配備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暢通,確保消防藥品規格正確、性能有效,並使相關管理人員能夠熟悉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學校應當設置疏散指示標誌,開展夜間活動(包括晚自習等。)並有良好的照明設施和停電應急措施,確保緊急情況下師生安全疏散和撤離。

學校要加強對電源、電器、電網、散熱器的檢查,防止漏電或線路老化引發事故。

學生宿舍的床要遠離電源插座和吊燈。禁止學生私自在宿舍安裝各種電器。禁止使用電褥子、電爐等大功率電器。禁止攜帶煤油燈、蠟燭、煤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宿舍。

第二十四條學校不得在校園內生產、儲存和銷售煙花爆竹,嚴禁組織學生參與此類活動。嚴禁在學校(公園)焚燒紙張和垃圾。

第二十五條學校實驗室應當遵守《條例》等法律法規,並根據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加強對易燃、易爆、放射性、劇毒等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學校危險化學品使用者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安全註意事項和處理措施,並嚴格按照要求進行實驗。除少量教學正常使用的化學試劑外,各類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危險品倉庫或專用危險品櫃內,並實行兩人兩鎖管理。學校應隨時登記危險化學品的收集和消耗情況。

第五章校外活動的安全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加強對校外大型集體活動的管理。學校應當以安全、就近為原則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公益活動等大型活動,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防範措施和逃生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學校大型活動實行審批制度。學校組織學生到外地或者遠方旅遊、參加社會實踐、社會公益工作等大型校外集體活動,應當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組織學生參加集會、結社活動,並報有關部門批準。學校在教育計劃中安排的學生外出活動,應當經校長批準。

學校在外出前應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配備校領導和足夠的教師帶隊,必要時應辦理相關保險手續。禁止組織學生前往不安全或者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場所。

第二十八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實驗、實習、勤工儉學等活動時,應當堅持無毒、無害和確保人身安全的原則,完善安全操作規程,有針對性地進行勞動安全教育,組織紀律教育,加強勞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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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消防、防汛、抗洪及商業性慶典和表演,嚴禁組織學生參加超出其年齡、行為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的各類活動。學校校長有義務拒絕任何組織或個人要求學生參加的沒有安全保障的任何社會活動。

第三十條學校應當重視和加強車輛管理。學校集體活動租用的車、船等交通工具,應當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許可,並按規定運營。嚴禁學校租用農用車、拖拉機等證件不全、車況差、不合規的車輛。嚴禁聘用無證、技術差的駕駛員,嚴禁超載。遇有風、雨、雪、霧等惡劣天氣,應當堅決制止。

第六章健康與衛生安全

第三十壹條學校體育器材、實驗設備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衛生標準配備,並定期維護。

三十二、學校應當加強早操、課間操、體育課教學等學校活動的組織,以及運動技術要領、準備和收尾活動中的指導和安全防護,防止發生意外。學校體育課教學應當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教學大綱、學生年齡、性別特點和地理氣候條件的要求。

建立學生健康檔案,應當勸阻不適宜參加體育競賽、軍事訓練等劇烈運動的學生。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生集體使用藥品和保健品的有關規定,並按照衛生部門的要求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根據國家規定,學校應當組織學生使用藥物進行常見病、傳染病和部分重點疾病的群體預防,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的規劃方案和指導原則進行。各地自行安排的學生團體預防用藥,應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實施。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以預防保健的名義組織學生集體服用藥品和保健品。學校有責任抵制向學生出售藥品或保健品。

三十四、學校應認真執行《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條例》,加強食品衛生管理,預防食物中毒和傳染病。

學校應為師生提供衛生合格的飲用水。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方可開業。食堂設施設備、食品采購、運輸、加工、儲存等環節應當符合《學校食堂和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的要求。學校采購食品必須取得證書,嚴格控制食品質量。學校不得向無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購買食品,也不得允許無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在校園內經營食品,堅決杜絕過期、變質、有害、有毒、汙染食品進入校園。

學校食堂工作人員應經衛生防疫部門批準,實行持證上崗,並定期體檢。學校不得聘用傳染病帶菌者或者患有傳染病的人員從事食堂工作。食堂工作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時,應立即離崗,待查明原因,消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或治愈後,方可恢復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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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校園秩序和安全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重視校園治安秩序管理。學校保衛人員要晝夜值班,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學校領導要輪流值班。對擾亂校園安全的重大事件,學校要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並積極配合制止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加強門衛管理,建立外來人員登記制度。未經允許,外人不得進入校園,不得擅自進入餐廳、宿舍、教室、辦公室等場所,防止投毒等各種破壞行為的發生。

應安排教師在學校下課或放學時,在樓梯口和學校門口進行安全引導,避免因過度擁擠引發事故。學校應配合公安交通部門在學校門口臨街處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加強對住校師生宿舍特別是女生宿舍的管理。嚴禁學校出租或變相出租當地房屋作為學生宿舍。

教師在辦公室輔導學生時應開門,嚴禁單獨帶異性學生到宿舍談心或輔導。

第三十八條學校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和固定資產管理。對重點部門、重點部位,學校要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發生火災、盜竊等事故。

第三十九條學校應當與公安、工商、交通、衛生、文化、綜治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管理,為學生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

第八章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處理

第四十條學校發生壹般安全事故,應當在事故發生後壹日內書面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壹條發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體傷害事故和危害社會穩定、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當在半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在小時內報告事故詳細情況。

第四十二條安全事故發生後,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立即聯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門,全力組織搶救,努力將損失和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盡快恢復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學校應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學校負責人在事故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第四十三條事故處理結束後,學校應當在日內將事故處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教育行政部門。

第九章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第四十四條因教師失職造成學校安全事故的,對責任教師評定為不稱職,後果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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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事故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事故處理不及時或阻礙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程度評估不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學校教師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傷害、殘疾、死亡等嚴重後果的,學校給予行政處分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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