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協議1為了保證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邊界,提高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教融合網,根據教育部發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責任協議書。
1.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系不因學生入學而轉移到學校,但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只是教育管理。監護人應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校應當對學生在校期間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其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校期間發生賠償糾紛的,按照本協議第三條處理。
3.學生在校生活、學習期間,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自己造成的損害由第三人負責。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壹般由學生或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能證明學校有過錯,則應根據學校過錯的大小確定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學生,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符合下列條件可以認定學校沒有過錯:
(1)損壞事件與學校設施無關,或者雖與學校設施有關,但學校設施不存在缺陷;(二)學校或者教師在教育管理中盡到了應有的責任,損害事件仍然不可避免地發生的;(3)損害事件不是由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直接造成的;
(4)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校外突然、偶發性襲擊造成的損害。
5.學生應該放學後立即離開學校回家。學生因學校或老師以外的原因在學校住宿、玩耍,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則上,住校生只能在規定時間離校。自行外出或擅自離校者,負事故責任。學校對上學途中、放學後、離校或返校時發生的任何傷害事故,以及學生在課間、午休和在校期間發生的任何傷害事故不承擔責任。禁止學生上學?瘋狂打架?如果妳不聽教育,妳將對事故負責。學生在假期期間留校或自行到校發生的任何事故,學校概不負責。
6.嚴禁教職工侮辱、毆打、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所以後果由教職工和學校負責,學校也可以根據情節對教職工進行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但對於教職工履行職責,開展正常批評教育所產生的意外後果,學校不承擔責任。
7、學校開展校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力,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如學生不聽指令,違反相關規定,將被追究責任;如果他人造成了傷害,他人應當承擔責任。日常上課期間,如有學生未到校或私自離校,學校得知後應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學校對該學生造成的社會危害或事故不承擔責任。
8、學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發生交通事故,由責任方負責;學校嚴禁騎自行車,發生任何事故學校概不負責。
9.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扔槍、扔炮、玩利器、鈍器等。因此,由此產生的賠償糾紛,由加害人承擔;如果加害人或者受害人能夠證明學校和老師明知存在上述危險情況而不予以制止,學校將承擔部分責任。
10,禁止學生熄燈後在宿舍和教室點蠟燭,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學生負責;如果加害人或者受害人能夠證明學校和老師知道上述危險而不制止,學校將承擔部分責任。
11.學生應在學校指定的地點住宿和就餐,因在校外住宿和吃零食造成的意外後果,學校概不負責。學校指定的提供者應按有關要求和學校簽訂的責任書履行職責,否則出現意外後果由提供者負責。如果受害方能夠證明學校沒有盡到管理責任,學校可以承擔部分責任。
12、學校要加強對校舍等設備設施的檢查和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必須封閉並增設警示標誌,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隱患未消除且無警示標誌,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未故意傷害學生的,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生故意造成傷害的,由學生或者監護人承擔責任;如果是別人故意造成的,由別人負責。
13,禁止學生私自在池塘、水溝、堰內洗澡。如果學生違規造成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14.學生發生安全事故或在校園活動中意外受傷,學校應積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事後應積極配合家長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有限)。
15,安全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積極協商調解。受傷害學生的家長(監護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對學生在本校學習有效。本協議壹式兩份,班主任壹份,學生及其家長壹份。
甲方(蓋章):_ _ _ _ _ _ _ _班主任(簽名):_ _ _ _ _ _ _
乙方(學生):_ _ _ _ _ _ _學生監護人(簽名):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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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協議》第二章為進壹步加強學校管理,明確學生安全行為規範,強化學生安全意識、法紀意識和自律意識,明確學校(甲方)和學生(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保障學生在校安全,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與管理暫行規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學校(甲方)與學生(乙方)簽訂本協議。
第壹,學校責任
第壹條學校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做好學生後勤保障和服務工作。
第二條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學校教育教學環境和學生生活環境中的安全隱患。
第三條學校必須定期分析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情況,輔導員必須經常深入學生中了解他們的情況。
第四條學生發生意外事故,請求保護人身或者財產安全時,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救助受傷學生。
第五條學生人身、財產損害發生後,學校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根據當事人和他人的過錯,責令其賠償損失,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壹)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向學生提供的學習用品、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存在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治安、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未能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有關標準和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且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明知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教育教學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生有特殊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適合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給予必要關註的;
(七)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不良後果加重的;
(八)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組織管理學生期間,發現學生的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
(九)學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二,學生責任
第七條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服從學校有關部門的管理,註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第八條學生應當告知家長學校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學生遇到困難和發現隱患,應向有關部門或教師報告。
第十條學生因過錯,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壹)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眾的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根據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害他人的行為;
(二)學生的下列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和教師已經警告、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1,收繳、使用管制刀具及危險品;
2.在衛生條件差的私房菜館吃飯,造成食物中毒;
3、因酗酒、吸毒、販毒、參與打架鬥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傳銷等活動,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
4、到社會營業性娛樂場所(歌舞廳、咖啡廳、酒吧、夜總會等。)陪吃飯、跳舞、唱歌,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的;
5、違反規定到河流、湖泊、海域、池塘、水庫洗澡、遊泳的;
6、違反教室、宿舍等場所用火、用電管理規定,使用蠟燭、酒精爐等明火工具的;使用?熱得快?私等不安全電器或私接電線;在宿舍吸煙,在無人的宿舍開著電源,引起火災或觸電,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
7.在無人的野外或夜間獨自旅行,盲目聽別人說話等。,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
8、外出租用私人車輛或乘坐無牌、不合格和超載的車輛和船只,不遵守當地交通法規;
9.觀看、下載、傳播反動淫穢的書籍和視聽圖片,利用計算機網絡、手機等通訊工具進行各種違法違紀活動;
10,學生參與邪教、迷信等活動。
(三)學生有特殊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學生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出現異常情況,學校已告知學生及其家長,但學生本人或家長未采取相應措施的;
(五)違反學校禁止學生在校外租房的規定,造成其人身和財產安全損害的;
(六)在日常教學和活動中,學生因不遵守紀律和有關規定或者不按要求操作而發生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者集體人身、財產損害的;
(七)個別學生和學生團體擅自組織集體郊遊活動,不按程序審批,不按學校規定進行的;
(八)學生私自到校外找工作的;
(九)學生攀爬校園建築物、圍墻、樹木或者安全設施,造成人身傷害的;
(十)學生在校外參加實習、培訓,違反操作或安全規定,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三,其他責任
第十壹條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等消費和服務的經營者或者校外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過錯方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盡到相應責任,不存在不當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壹)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校外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殊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精神狀態異常,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
(4)學生自殺或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危險性體育競賽中發生的意外傷害;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事故,學校行為沒有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的認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相關規定:
(壹)發生在學生上學、放學、返校或者離校途中的;
(二)學生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其他學校工作時間,學生自行留校或者上下學,造成人身、財產和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發生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以外的。
第十四條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責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加害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學生因自身過錯,遭受損害和損失的,由本人承擔責任。因學生自身過錯行為造成他人或者集體人身、財產損害的,由有過錯的學生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按本協議應由學生、學生和家長負責賠償的。
第十七條凡事故責任由學校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承擔的,學校不再給予學生經濟補償。
四。補充條款
第十八條本協議適用於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和專科生。
第十九條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本協議壹式兩份,學生壹份,部門壹份。
第二十壹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如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_ _ _ _ _ _ _ _ _ _工程系(蓋章)乙方:_ _ _ _ _ _ _ _ _ _學生或家長(簽字)
部門主管: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學校安全協議第三章甲方:_ _ _ _ _ _ _ _ _學區
乙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為確保校內外學生的人身安全,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因下列原因之壹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甲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1,學校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大量安全隱患,沒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2.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省、市安全標準的;
3.學校對場地、房屋、設備維護不當;
4、學校舉辦教育教學活動時,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5.學校安排的勞動、體育等體力活動超出了學生壹般的生理承受能力;
6、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責組織和管理學生期間,發現學生的行為有危險,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
7.教職員工擅離崗位,但不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所需的操作規程;
8.教師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9.學校明知教職工患有不適宜教育教學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學生傷害的;
2.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由乙方或第三方承擔責任。
1、學生自行上下學、離校或返校、中途或在校期間離校,如翻越校墻、騎摩托車、電瓶車、乘坐或駕駛農用車等。
2.學生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安全事故的;
3、學生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自行外出、自行組織活動或擅自離校的;
4.在校或放假期間,學生自行上學或自行留校;
5.學生有特殊體質、異常精神狀態或者特殊精神疾病,學生監護人未告知且由先天性疾病引起,經教師正常治療無效的;
6.學生突發疾病,學校及時采取搶救措施;
7.學生自傷造成殘疾或者死亡的;
8、學生自身或學生之間由於某種原因;
9.學生違反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經學校教育拒不改正,實施根據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行為;
10.在非教師過錯的對抗性或危險性體育課和體育競賽中發生的意外傷害;
12、地震、泥石流、暴雨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13,偽造個人聯系方式,導致學生在緊急情況下無法及時聯系監護人;
14.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由監護人或者第三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3.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4.本協議的有效期為自簽署之日起壹年。
甲方代表(簽字):_ _ _ _ _ _ _ _
乙方代表(簽字):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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