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行使的受教育權本質上是國家受教育權的壹部分。我國《教育法》第18條明確規定,學校享有教育教學權、招生權、學籍管理權、獎懲權、向學生頒發相應學業證書權。對於學校來說,這種實施教育教學的權利既是國家賦予的權利,也是國家賦予的任務,只能正確行使,不能放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法中的法人根據法人的目的和活動的不同,可以分為企業法人和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以擴大社會積累、創造物質財富為目的,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各種經濟組織。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企業法人和合資企業法人。事業法人是指除經濟活動外,從事社會公益事業,滿足群眾需求的各類社會組織,包括科學、文化、教育、衛生、藝術、體育等事業單位。將學校規定為公益組織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我國《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同時,在勤工儉學、學校用地、教學儀器設備的生產和供應、圖書資料的進口等多方面規定了對學校的優惠政策。,體現了學校公益性的法律地位。
我國學校在活動中可以根據不同的條件和性質擁有多種主體資格。當其參與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取得行政權利,承擔行政義務時,是教育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當它參與民事法律關系教育,獲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時,它就是民事法律關系教育的主體。所謂教育行政法律關系,是指學校享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壹定行政職能,取得行政主體資格時,學校與國家行政機關或與師生之間的關系;所謂教育民事法律關系,是學校與行政機關(此時行政機關為機關法人)、企業、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團體、無行政隸屬關系的個人之間的社會關系。這種關系涉及的範圍很廣,比如學校財產、人、土地、學校環境甚至創收所涉及的權利,這些都會與民事所有權和流轉產生必然的聯系。教育行政法律關系與教育民事法律關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學校在這兩種不同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在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學校是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出現的。當然,這並不排除學校作為辦學主體,享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在教育民事法律關系中,學校與其他主體處於平等地位。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199條推定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學校的法律地位是依據教育法確立的,具有行政法的性質。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有專門的登記程序,必須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和決定。學校的宗旨是提高全民族素質,培養人才,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因此,國家有權根據自己的國情建立相應的教育制度,采取必要的教育措施提高公民素質。同時,還應承擔與國家受教育權相應的責任,為教育發展提供必要的財力和其他條件。國家對教育的投入不同於壹般的社會公益事業,體現了國家的利益。
學校行使的受教育權本質上是國家受教育權的壹部分。我國《教育法》第18條明確規定,學校享有教育教學權、招生權、學籍管理權、獎懲權、向學生頒發相應學業證書權。對於學校來說,這種實施教育教學的權利既是國家賦予的權利,也是國家賦予的任務,只能正確行使,不能放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法中的法人根據法人的目的和活動的不同,可以分為企業法人和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以擴大社會積累、創造物質財富為目的,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各種經濟組織。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企業法人和合資企業法人。事業法人是指除經濟活動外,從事社會公益事業,滿足群眾需求的各類社會組織,包括科學、文化、教育、衛生、藝術、體育等事業單位。將學校規定為公益組織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我國《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同時,在勤工儉學、學校用地、教學儀器設備的生產和供應、圖書資料的進口等多方面規定了對學校的優惠政策。,體現了學校公益性的法律地位。
我國學校在活動中可以根據不同的條件和性質擁有多種主體資格。當其參與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取得行政權利,承擔行政義務時,是教育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當它參與民事法律關系教育,獲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時,它就是民事法律關系教育的主體。所謂教育行政法律關系,是指學校享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壹定行政職能,取得行政主體資格時,學校與國家行政機關或與師生之間的關系;所謂教育民事法律關系,是學校與行政機關(此時行政機關為機關法人)、企業、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團體、無行政隸屬關系的個人之間的社會關系。這種關系涉及的範圍很廣,比如學校財產、人、土地、學校環境甚至創收所涉及的權利,這些都會與民事所有權和流轉產生必然的聯系。教育行政法律關系與教育民事法律關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學校在這兩種不同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在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學校是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出現的。當然,這並不排除學校作為辦學主體,享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在教育民事法律關系中,學校與其他主體處於平等地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99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