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險欺詐的名稱和特征
保險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保險公司財產為目的,通過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及其原因或者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1995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將保險詐騙罪界定為壹個獨立的罪名。1997修訂刑法吸收了本決定的內容,明確規定了保險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是金融詐騙罪之壹。從理論上講,保險詐騙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犯罪主體的特殊性。保險詐騙罪由特殊主體構成,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其他不構成保險詐騙罪的主體。2.主觀單壹性。保險詐騙罪是營利性犯罪。行為人主觀上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積極追求這壹結果的發生,是直接故意犯罪。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3.犯罪客體的雙重性。保險詐騙罪的主要客體是金融秩序和金融管理制度,其次是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4.犯罪客觀方面的復雜性。保險詐騙罪在客觀方面復雜多樣,表現為行為人違反金融管理法規,在金融市場各個環節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大量保險金,危害國家對保險業務的壟斷管理制度,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除上述法律特征外,保險詐騙犯罪還具有以下社會特征:1,犯罪的嚴重性。保險詐騙罪不僅危害保險公司的財產,也危害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這就決定了這種行為的危害性特別大。從已經曝光的保險詐騙刑事案件來看,行為人大多貪大求全,膽大妄為,被騙保險金額巨大。比如個人從事保險活動,金額在壹萬元以上。這些案件的發生,嚴重擾亂了金融市場,破壞了國家金融秩序和金融管理制度,造成了非常嚴重的社會後果。2.犯罪是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由於保險業務的復雜性、專業性、專業性強,很多犯罪分子的文化程度很高。他們壹般都有壹定的技能,精通金融業務知識,善於研究法律和金融管理制度的漏洞,偽裝保險欺詐的能力很強。3.省際和國際犯罪趨勢。保險詐騙犯罪涉及面廣,很多是跨地區甚至跨省犯罪。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後,國際交流日益頻繁,保險詐騙犯罪的國際化趨勢日益明顯。很多詐騙犯罪是從國外傳入我國的,很多犯罪是共同犯罪。目前,我國金融詐騙犯罪國際化的表現形式有:境外犯罪分子通過各種偽造、詐騙手段直接騙保,或者與境內犯罪分子相互勾結,實施大規模有計劃、有組織的保險詐騙犯罪。特別值得註意的是,金融詐騙的團夥性非常突出,其中70%的境外犯罪分子在國內尋找代理人後共同作案。4.行為多樣化。從保險詐騙來看,表現為五種方式:(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虛假的保險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等。行為人在具體實施犯罪時使用的方法也是創新的、千變萬化的,有的是塗改的,有的是偽造的。5.保險欺詐的誘因。在詐騙過程中,保險詐騙行為人的行為和手段往往會誘發其他刑事犯罪,使得本罪伴隨其他犯罪。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放火、決水、爆炸、投擲危險品、故意毀壞交通工具等罪。6.犯罪原因的多樣性。保險詐騙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會原因、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也有保險從業人員的原因。主觀上享樂主義、拜金主義和極端利己主義崇拜,追求頹廢的生活方式,經不起金錢的誘惑,鋌而走險,企圖通過保險詐騙以小成本達到“壹本萬利”或“壹本無利”。客觀來說,部分保險從業人員專業素質不高,警惕性不高。此外,內部制度不健全、不落實,對保險活動的各個環節缺乏有效監管,也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有些員工受不了“糖衣炮彈”的攻擊,被騷擾,被賄賂,甚至與詐騙分子勾結,共同犯罪。正如學者所言:“雖然金融犯罪的主體結構打破了以往金融從業人員的基本格局,形成了更廣泛、更復雜的金融犯罪主體結構,但從整體上看,金融從業人員實施或參與的金融犯罪仍然是造成國家金融秩序混亂和公私財產巨大損失的最重要原因之壹”。
二、保險詐騙認定中的若幹問題
(1)保險詐騙罪的罪與非罪。筆者認為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要註意三點:1。根據刑法規定,保險詐騙罪的數額是否較大,是保險詐騙罪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險詐騙罪只有騙取財物數額較大,才能構成本罪;數額不大,不構成犯罪。什麽是數額較大,法律沒有規定。目前,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6年4月18日《關於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四十八條,保險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個人實施保險詐騙,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在司法實踐中,這壹標準已被用於“數額較大”的壹般規定。此外,還需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要件,是否是故意,是否知道某些行為對象,是否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這也是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只是行為人采取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各種欺詐手段騙取保險金額的行為,數額較大的行為才構成本罪,否則不可能構成本罪。2.保險詐騙罪是貪汙罪的詐騙犯罪,所以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必須有故意實施詐騙的行為。對於某人對保險業務不熟悉,或者對這方面的知識和掌握不足,在辦理保險或理賠過程中實施了相關違法行為,有的甚至因此取得了非法財物,不能認定為保險詐騙。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性質與保險詐騙有本質區別,如果他從中獲利,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作為不當得利處理,返還財產;如果妳從非法行為中獲利,妳應該追回它們。3.保險詐騙罪屬於結果犯而非行為犯,必須由數額較大構成。因此,該罪必須是利用保險詐騙,且騙取的財物數額較大。只有這樣的結果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數額沒有達到較大的程度,就不構成犯罪,更不用說作為犯罪未遂來處罰了。
(2)保險詐騙的既遂與未遂。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態,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具備刑法規定的壹個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未遂是指已經開始實施犯罪,但因犯罪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為。正確區分保險詐騙既遂與未遂具有重要意義,直接影響到部分保險詐騙案件能否構成犯罪。理論界和司法界對此問題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我國刑法中的保險詐騙罪只存在既遂形態。“在認定該行為時,主要應當把握以下幾個特征:……第三,行為人實際取得了保險金,或者保險公司已經支付了保險金並達到壹定數額。因此,這種犯罪是壹種即時犯罪;有人認為只有犯罪是否成立的問題,沒有既遂和未遂的問題。”從犯罪構成來看,行為人必須是故意對公司實施詐騙,非法獲取保險賠償金給保險公司造成實際損失,才構成保險詐騙罪。.....因此,是否取得保險金是保險詐騙罪罪與非罪的界限,而不是保險詐騙罪成立的條件。“⑥從以上兩個觀點來看,否定了保險詐騙罪的未遂狀態。實質上,根據刑法的規定,既遂的標準是騙取了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保險詐騙罪也不例外。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詐騙數額較大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詐騙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但由於犯罪人意誌以外的原因,屬於詐騙未遂。檢察院在《關於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的批復》中指出,“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保險詐騙,但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屬於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肯定了保險詐騙罪的未遂。
(3)保險詐騙罪的壹罪與數罪。《刑法》第壹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之壹,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所謂數罪並罰,就是指導人民法院對壹個人實行數罪並罰,然後根據刑法規定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如前所述,保險詐騙罪的行為人的行為和手段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容易誘發其他刑事犯罪。比如,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疾病騙取大量保險金的,除了構成保險詐騙罪外,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等。按照通說,該行為是典型的牽連犯,屬於保險詐騙罪的實現目的。按照牽連犯從重處罰的原則,根據行為人犯罪的情節和數額,確定各罪的適當法定刑幅度,然後比較各法定刑的輕重,選擇處罰較重的壹個。但刑法第198條第2款明確規定數罪並罰,是為了司法操作方便,有利於加大對保險詐騙的打擊力度。
(四)保險詐騙罪。* * *同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犯罪。構成* * *共犯犯罪,客觀上必須存在* * *共犯犯罪行為,包括實施、組織、教唆、幫助;主觀上必須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包括故意實施、故意組織、故意教唆和故意幫助。根據《刑法》第壹百九十八條第四款規定:“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人、財產鑒定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為他人行騙提供條件的,以* * *保險詐騙罪論處。”這三類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均涉及偽造、變造保險事故證明材料。根據犯罪共犯理論,鑒定人、證人、財產鑒定人明知出具虛假證明的行為會幫助實施保險詐騙的犯罪分子,但仍因受賄或因同學、親戚、朋友的關系為犯罪分子提供證明。客觀上講,鑒定人、證人、財產鑒定人在犯罪前或者犯罪過程中,故意提供虛假文件幫助犯罪分子,為其實施犯罪或者輕易完成犯罪行為提供便利。從主犯的角度看,鑒定人、證人、財產鑒定人都有幫助他人犯罪的故意。只有將幫助行為與實行行為結合起來,才能確定幫助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如果犯罪者未能實施他們所幫助的犯罪,就沒有懲罰幫助犯罪者的依據。因此,鑒定人、證人、財產鑒定人的這種行為,為保險詐騙行為人創造了條件,起了幫助作用,屬於同壹犯罪中的共犯。如果鑒定人、證人、財產鑒定人出於過失而非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則不以保險詐騙罪論處,而應以其所犯之罪定罪量刑。除鑒定人、證人、財產鑒定人外,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與不具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的人(如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相互串通實施保險詐騙的,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串通實施保險詐騙的,以保險詐騙罪的* *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