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需要判刑的輕微犯罪人員,人民法院當庭公開譴責,是壹種教育方法。訓誡的對象與賠償損失相同,但其處罰的內容有其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1964 65438+10月18在《關於訓誡的復函》中指出,對於不需要判處刑罰而應當口頭判決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訓誡。口頭訓誡,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壹方面嚴肅指出罪犯的違法犯罪行為,分析其危害性,責令其努力改正,今後不再重犯;另壹方面,也要明確被告人犯罪行為尚屬輕微,可以不給予刑事處罰。回復對布道的內容和實施方法做了有約束力的明確說明。它既是對司法實踐的總結,也是對司法實踐具體做法的認可。實踐表明,訓誡作為壹種非刑罰的處理方法,適用於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能夠起到感化教育的作用,從而預防和減少犯罪。1.雖然犯罪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由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受刑罰處罰或者不構成犯罪的,不能適用。這不同於本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定為犯罪的情形。
2.雖然不需要判處刑事處罰,但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適當處理。條文規定的是可以的,就是免於刑事處罰的,並不總是給予其他待遇。是否給予其他處理,所謂免予刑事處罰,是指人民法院認定某壹行為構成犯罪,但因犯罪情節輕微而免予處罰。是以構成犯罪為前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不能免除刑事處罰,而應宣告無罪。所以免予刑事處罰是有罪判決。壹要準確界定適用對象,防止擴大化傾向。準確界定適用對象是提高警示訓誡防線建設質量的首要問題和關鍵環節。對此,應重點解決兩個問題。第壹,警示訓誡的對象必須是黨員幹部。省委《關於全面構築警示和紀律防線的實施方案》指出,“構築警示和紀律防線的目的是加強對黨員幹部的監督管理”。可見,警示訓誡的對象必須是紀檢監察對象,即不是黨員就是國家幹部。對於那些既不是黨員又不是國家幹部人,例如工人和村幹部,他們不是黨員,不能加以警告和訓誡。如果這些人員犯了錯誤,可以按照《治安處罰條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處理。第二,警告、誡勉的對象必須是行為已經越過思想道德防線,但不足以或者不能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黨員幹部。由於警示訓誡防線是在思想道德防線和黨紀國法防線之間構築的新的監督防線,在實際工作中容易出現以警示訓誡代替思想教育、以黨紀處分代替黨紀處分等問題,從而擴大了警示訓誡的適用對象,影響了警示訓誡工作的實際效果。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正確處理警告與訓誡、壹般思想教育和黨紀政紀的關系。壹般的思想教育對黨員中的大多數幹部是普遍的、非強制性的,而警示訓誡對黨員中少數越過思想道德防線、有苗頭性、傾向性、輕微違紀的幹部是有針對性、強制性的。如果用警示訓誡代替壹般的思想教育,如任前廉政談話、集體廉政談話等經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不僅會使國防建設工作流於形式,而且會無限擴大適用範圍,失去警示訓誡的權威性。黨紀政紀處分是對違反黨紀政紀的處分措施,有其嚴肅性和威懾力。對輕微違反黨紀的,可以實行警告、訓誡。對於沒有“輕微”情節,確實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要立案偵查。“懲戒”的話,案件會有所放松,懲罰會有所弱化,懲戒行為會得到縱容。要繼續在辦案上下功夫,註意克服註重警示訓誡、忽視案件查處的不良傾向。
第二,要正確使用三個系統,防止混淆和誤用。警示提醒、訓誡監督、責令改正三項制度是構築警示訓誡防線的核心內容。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解決問題各有側重。正確使用三個體系,防止混淆和誤用的關鍵是充分理解三個體系的基本含義和適用範圍,準確把握它們的特點和區別。警示提醒制度立足於事前預防,本著有則改之、有則勵之的原則,對群眾反映強烈、可能存在腐敗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提醒告誡。其主要特點是問題具有“可能性”和“不確定性”,即問題可能存在或可能發生,但尚未被驗證或尚未發生。誡勉監督制度以動態監督為基礎,及時糾正大量苗頭性問題和演變中的腐敗行為,以及幹事創業出現失誤和偏差的黨員幹部,監督引導其停止錯誤行為,繼續發展。它的主要特點是問題是“癥狀”和“確定性”的,已經發生並且確實存在,這是與預警提醒系統的主要區別。責令改正錯誤基於挽救保護,對造成錯誤事實、構成輕微違紀的黨員幹部,可以進行批評教育,並強制改正錯誤。其主要特征是問題性質比誡勉監督對象更嚴重,具有“輕微違紀”,這是與誡勉監督制度的主要區別。
第三,充分發揮“教育+強制”的整體效應,防止顧此失彼。警示訓誡防線的主要特征是教育與強制的緊密結合,它不同於思想道德防線和黨紀國法防線。提高警示訓誡工作質量,必須充分發揮“教育加強制”的整體效應,防止重教育輕強制、重強制輕教育的現象。警示訓誡談話是警示訓誡工作的重要方式,是體現“教育”與“強制”緊密結合的關鍵環節。談話前,應發出談話通知,明確談話的地點和時間,並擬出談話提綱,明確談話的內容和要點。談話中,要講清告誡、誡勉對象的錯誤事實、性質和根源,明確提出糾正錯誤的方向和時限。需要整改的,要求被約談人寫出書面整改承諾書,真正做到“教育”和“強制”雙管齊下。在實施談話時,要註意克服兩種傾向。第壹,要避免把警告和勸誡等同於壹般的思想教育,淡化標準,降低要求,泛泛而談,甚至拉家長,交頭接耳,不講原則,不敢批評,損害嚴肅性,忽視“強迫性”。二是防止將警示訓誡談話與案件偵查談話混為壹談、設置談話室和座位、蓋章蓋章等誇大“強制性”的傾向。要堅持以人為本,註意談話的方式方法、場所環境等。,區分不同情況,因材施教,尊重和維護被談話人的人格和權利,保證談話的效果。督促整改是“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重要體現,也是組織實施工作的重要環節。除耐心教育外,還要針對他們提出的整改目標,或確定專人幫助整改,或通過談心、聽匯報、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及時了解他們的思想變化和工作情況,督促落實整改措施,限期改正錯誤,並作出書面說明。整改到位的,及時向本人和主管單位發出解除整改通知書,整改不力的,立案查處或組織處理,真正達到“警示訓誡不僅是提高思想認識,更重要的是糾正行動上的錯誤”的目的。
第四,要建立健全檔案,防止虛假填報。實施警示訓誡的單位或人員,必須按照“壹人壹冊”、“壹單位壹冊”的要求,建立警示訓誡檔案,增強警示訓誡工作的嚴肅性、真實性和科學性。客觀真實的數據是正確科學決策的重要基礎。實踐中,對告誡對象“打電話”、“打招呼”、“交頭接耳”的問題,不做記錄、不建檔案的問題,歸檔資料不規範、不完整的問題,不僅失去了告誡工作的嚴肅性,也使告誡工作的統計和考核形同虛設。壹些地方和單位還以上述談話為借口,虛報數據,有的甚至隨意上報數據,令人發指,使警示訓誡工作嚴重失實,嚴重影響上級和有關方面對警示訓誡工作的正確評價和決策,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建立檔案是檔案在警示訓誡工作中原始記錄和不可替代作用的具體體現,有利於警示訓誡工作的統計、檢查、考核和評價,防止假填的發生。對於檔案的內容和格式,特別是審批單、登記表、統計表、通知、問詢函、建議書等。,省紀委有明確規定,格式要統壹,資料要齊全,不能有多種和缺頁。當然,我們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增加新的內容,提出新的要求,但不要復雜和方便。
第五,要註意建立長效機制,防止短期行為。警示訓誡防線建設是落實實施綱要的重要舉措,是建立健全反腐敗懲防體系的具體實踐,是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內容和業務要求,是紀檢監察幹部必須具備的能力和技能。因此,必須樹立長期的作戰思想,建立長效的工作機制,克服“雨過濕田”、“忽冷忽熱”、“壹陣風”等短期行為,確保預警告誡工作持續、健康、有效地開展。建立長效機制,要從兩個方面著力。壹是紀檢監察機關外部,各級各部門要把警示訓誡作為壹項重要政治責任,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認真組織實施。警示訓誡防禦工作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要保持長期穩定,落實工作責任,保障工作經費,防止形同虛設。建立健全監督通報制度、考核評價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形成黨政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建立健全與職能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和線索移送制度,加強組織協調溝通,定期召開會議交流信息、研究問題,重視發揮組織、人事、信訪、財政、審計、公安、檢察、法院等執法部門的職能作用,優勢互補,形成整體合力推進工作。第二,在紀檢監察機關內部,要認真落實領導責任,建立健全領導聯席會議制度。領導小組成員不僅要進行警示講座、參加警示談話、撰寫調研報告,還要有1-2工作聯系點,加強調研、檢查和指導,發現和解決問題,總結推廣經驗,及時有效地指導全局工作。總之,通過建立和完善內外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使警示訓誡工作始終保持生機和活力。1.不能寫勸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等。在判決書正文中,就像施加懲罰壹樣。壹般可以當庭處理,並記錄在案;確需在裁判文書中體現的,也可以在判決理由中予以明確。
2.責令賠償的,可以進行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有記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法官、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以利於協議的執行。判決中是否應寫明賠償損失,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把握,不必強求統壹。
3.主管部門要求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的,可以提出司法建議,但不能寫在判決書上。因為人民法院的判決不能直接做出任何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需要行政處分的,由主管部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