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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稱贊的法律法規介紹

嘉許令的來源是立法院於1931年7月制定的《嘉許條例》,現行法律於1986年6月修訂公布。表揚的條件如下:

《表彰條例》第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本條例予以表彰:

(1)獻身於國民革命大業,對民族有特殊貢獻的人。

(2)參加過平亂建國計劃,反應良好,面對困難壹絲不茍,忠誠勤政,有立功表現者。

(三)執行國家政策,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中有重大成就者。

(四)對興辦教育文化事業、弘揚中華文化有特殊貢獻的。

(5)勇於冒險、忠誠英勇者。

(6)做出重要學術貢獻和著述,為當代世界所高度重視者。

(7)做出重要發明,確有利於國計民生者。

(8)德行受人尊重,受人歡迎,足以傳學,為天下楷模。

(九)團結華僑,激發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跡的。

(10)捐贈財產、熱心公益、成績突出者。

(11)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特殊貢獻,值得表揚的。

受表揚者的事跡,須經行政院政務委員會通過。“明褒”給逝者,明褒或匾給生者。壹般贊美的對象是逝者。法人團體受到表揚,只能被授予牌匾。符合條件的外國人也可以被表揚。(1)

中華民國於20年7月4日制定第16條。

中華民國於20年7月20日頒布。

中華民國75年10月118條被修改。

民國75年10月28日頒布165438。

第壹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表彰:

第壹,美德優秀。

第二,熱心公益。

第二

前條第壹款所說的德是優秀的,忠、孝、仁、信、和,足以保存其固有道德者,屬之。第二款所稱熱心公益,是指興辦教育慈善等公益事業,或者為興辦教育慈善等公益事業捐資助學。

文章

符合第1條規定之壹的人可能會被他們當地的鄰居或其事跡表明其所在地的人要求詳細列出事實,並請求縣市政府將其轉交省政府,以征求內政部的意見和表揚。

第四條

縣市政府如有第壹條所列事項之壹者,亦得要求詳細事實,報請省政府轉送內政部表揚。

第五條

前二條所稱直轄市政府,如為直隸行政院,得征詢內政部意見。

第六條

縣市政府、省政府和內政部都有責任調查被表揚者的事實。由鄰居親屬上訪並有兩個以上當地集市人證明的。

第七條

內政部將依咨議所提事實,加以審查,擬具表揚辦法,報請行政院轉送國民政府。

第八條

贊美的方法如下:

第壹,牌匾。

第二,贊章。

第九條

受表揚的人在請願時死亡,或者如果請願是在死亡後進行的,則只能授予牌匾。

第十條

授予牌匾或表彰印章時,附上表彰證書。

前款所稱牌匾、獎章和證書不得收費。

第十壹條

凡表揚自己具備本條例第壹條所列全部項目者,可申請表揚。但同樣的事實不能被稱贊兩次。

第十二條

除詳敘事實外,聲請表揚者,應填壹式五份,縣市政府壹份,省政府壹份,內政部壹份,行政院壹份,國民政府壹份。然而,直隸行政院並不需要省政府。

第十三條

被表揚後,如發現事實不實,撤銷原案件,收回表揚。

第十四條

發表揚產品,由縣政府負責。

第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表彰會章式、第十條表彰會證書式、第十二條表冊式,由內政部定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於20年7月4日制定第16條。

中華民國於20年7月20日頒布。

中華民國75年10月118條被修改。

民國75年10月28日頒布165438。

第1條(立法原因)

為了褒揚民族美德,建功立業,為國家建功立業,激勵當下,載入史冊,表明將來要來,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表揚的依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表彰:

1.獻身於民族革命大業,對國家和民族有特殊貢獻的人。

2.參加過平亂建國計劃,反應良好,面對困難壹絲不茍,忠誠勤政,有立功表現的。

3.執行國家政策,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中取得重大成就者。

4.為推動教育文化事業、弘揚中華文化做出特殊貢獻的。

五、冒險、忠誠、英勇變成仁者。

6.做出重要學術貢獻和著作,為當代世界所高度重視者。

七、有重要發明,確實有益於國計民生。

八、德尊,風廣,足以移習,為天下楷模。

九、團結華僑,激發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跡。

10.捐贈財產,熱心公益,表現突出者。

11.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特殊貢獻,值得表揚的。

第三條(表揚方法)

左為贊道:

第壹,明確表揚。

第二,題字牌匾。

前款第壹項僅限於被表揚人死亡。

第四條(請願程序)

除總統特別許可者外,應由行政院書面申請。請願書明確贊揚他,應根據他的生平事跡提交行政院會議批準。

第五條(關於祭祀烈士的規定)

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或者第五款所列事跡受到表揚的人員死亡後,可以進入國家革命烈士陵園或者地方烈士陵園。

第六條(受表揚者的生活和成就)

被明確表揚的人的生平事跡,可向國史館申報,列入省(市)縣(市)誌。

第七條(撤銷原審案件的原因)

被表揚後,如發現事跡不實,撤銷原表揚案例,收回表揚。

第八條(外國人稱贊的依據)

符合第二條任何壹個條件的外國人,都可能被表揚。

第九條(實施細則)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第十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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