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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安徽省政府采購惠州蔡赟電子商店管理辦法》的通知

萬財購[2022]第711號

省直各部門、各單位,各市、縣(區)財政局,集中采購代理機構:

現將《安徽省政府采購雲“電子商店管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財政廳

2022年6月30日

安徽省政府采購“蔡慧雲”電子賣場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績效,優化政府采購經營環境,促進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子市場,是指依托互聯網,運用雲計算、大數據和移動互聯網技術,實現小額、零星批量商品和服務在線交易和動態監管的信息服務平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安徽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使用財政資金,通過電子商店實施的直接采購、談判、競價、反向競價等簡易采購程序,采購單項或批量預算低於公開招標金額的小額、零星、多批次(除“三件套”產品館外)的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

國有企業和基層自治組織使用電子商店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標準(2022年版)》中標註為網上商城的商品,由網上超市在電子賣場采購。標註為定點采購、協議供應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到電子賣場定點采購大廳、協議供應大廳購買。購買人購買省級及以上經信部門認定的“三歌”產品的,應當通過“三歌”產品館購買。采購人通過鄉村振興博物館采購農副產品。電子商店確實不能滿足采購需求的,采購人可以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非政府采購項目參照執行。

第五條電子賣場采購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高效便捷、有序競爭、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六條電子商店實行全省統壹規劃和建設,統壹調配和使用。具有統壹的技術標準、基礎信息標準、業務標準和數據標準。

第七條電子商店應當執行節能環保、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支持綠色創新和鄉村振興等政府采購政策。,以便識別采購人,並引導他們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八條安徽省財政廳負責統籌規劃電子商店建設,制定電子商店管理辦法,指導全省電子商店采購工作,做好電子商店供應商征集和交易價格監測工作。各市集中采購機構依據本辦法承擔本地區電子賣場(鄉村振興廳除外)的日常管理等工作,並協助財政部門做好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未設立集中開采機構的,由市財政部門負責。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處理集中采購機構移交的商場違法行為。

第九條電子商店日常管理的主要內容如下:

(a)審查該區域的貨物;

(二)審核供應商重大信息變更申請;

(三)處理電子商店交易主體的違法行為,將交易主體的違法行為移交財政部門,並協助財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四)跟進電子賣場交易主體之間的糾紛;

(五)管理電子商店交易主體的信用記錄。

第十條采購人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控機制,指定專人負責電子賣場采購工作,加強對電子賣場采購行為合理性、合法性的審核管理,做好賬戶管理、工作流程和本單位操作權限的配置維護等日常事務。 根據計劃或實際需要合理選擇電子賣場的采購方式,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價格較低的商品或服務,並按照支付規定和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結算合同款項。

第三章供應商管理

第十壹條電子賣場實行承諾制開放供應商註冊,註冊供應商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並具備相應的供貨和實施能力。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必要能力;

(4)在銷售部門內具有較強的服務能力;

(五)未被信用中國(www.creditchina.gov.cn)、中國政府采購網(www.gsxt.gov.cn)、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www.gsxt.gov.cn)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政府采購嚴重違法行為記錄、企業經營異常、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黑名單);

(六)承諾滿足安徽省政府采購要求的“蔡慧雲”電子商城網上超市供應商承諾。

符合第(三)、(四)、(五)項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允許申請居住。供應商進入電子商店,應當對其提交的註冊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電子商店的供應商類型包括制造商、經銷商、協議供應商和服務商。

制造商是指制造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商品的制造商或品牌。

分銷商是指由銷售廠商制造,在電子賣場上架商品的供應商。其中,經銷商屬於電子商務的,應當取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具備從事電子商務業務的經營資格。

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供應商是指通過采購程序由財政部門或主管單位入圍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供應商。采購結果經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單位確認後,貨物上架,入圍協議在規定時間內生效。到期未續簽的,相應協議自動失效。

“三首歌”產品館的供應商是經省級及以上經信部門認證的“三首歌”產品生產企業。

鄉村振興館由省供銷社委托第三方負責運營管理,供應商按照鄉村振興館相關要求辦理入住手續,所有上架產品均由省供銷社審核。

第十三條“匯彩雲”供應商數據庫與安徽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市場主體數據庫互聯,可實時享受供應商信息。供應商參與電子賣場采購活動,應首先按照安徽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市場主體庫的要求辦理CA鎖並完成註冊。

第十四條供應商應指定專人負責與電子商店交易相關的業務,包括商品和服務信息的維護、采購訂單的業務處理、業務咨詢和爭議處理。

第十五條電子商店供應商應當按照承諾加強庫存、價格等商品信息的維護和管理,確保網上超市的商品信息全面、真實、準確、可靠。

第十六條電子賣場商品價格下調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整;商品價格上漲、商品主要屬性和服務承諾發生變化、供應商相關資質降低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重大信息變更的,供應商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信息變更申請,相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十七條協議供貨貨物的市場基準價降低的,供應商應當對協議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但不得降低貨物的質量和配置。采購方有權參加供應商在特定時間舉辦的促銷活動和優惠政策,並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第四章商品管理

第十八條電子商店銷售的商品應當是符合標準、配置壹般、市場有售、貨源充足、信息齊全、服務完善的產品,並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壹)符合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符合國家三包政策和相關產業政策,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二)商品來源合法,保證原廠原裝、全新、正品,不銷售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產品。

(3)規格、型號、配置參數、服務標準等。商品的標識應當與市場銷售的商品信息壹致,不得銷售專供或者專門配制的商品;

(四)商品價格不得高於其生產企業官方網站同期公布的價格。其中,電子商務提供的商品不得高於其自有電子商務平臺同期銷售價格;

(五)安裝調試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涉及購買零配件或者另行支付服務費的,應當公開有償收費標準;收費標準未公開的,不得要求購買者另行付費;

(6)商品按電子賣場交易目錄上架,電子賣場交易目錄外的商品不得上架。

第十九條電子商店的商品應當符合電子商店交易目錄及相關規定的要求。供應商應對其在本平臺發布的基礎商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電子賣場有權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商品進行下架處理。

第二十條電子賣場發布和上架商品的方式分為手工錄入和數據對接兩種方式。

手工錄入是指供應商直接在電子商店手工錄入商品信息;數據對接是指供應商根據電子賣場的相關數據接口規範,將商品信息從自己的電商平臺推送到電子賣場。

第二十壹條電子商店實行標準化管理,分為廠商標準商品庫管理和標準商品參數系統管理。

對於實行制造商標準商品庫管理的項目,供應商原則上應從制造商標準商品庫中選擇商品進行報價;對於標準商品參數系統管理的項目,由生產廠家或生產廠家委托的經銷商按照標準商品參數項目進行進貨報價。

第二十二條電子賣場商品的配置參數、市場價格、服務標準等信息因市場發生變化,或者型號停產、缺貨的,供應商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更新或者下架。

第五章交易規則

第二十三條電子賣場包括直接采購、談判、競價和反向競價。

第二十四條直購是指采購人直接在電子賣場貨架上挑選商品,供應商確認訂單並在約定時間內供貨的交易方式。原則上,直購適用於小額零星采購或市場價格透明、價格波動小的商品。

第二十五條議價是指采購人選擇商品,指定供應商,填寫意向價格,生成議價單,並發送給供應商的行為。供應商可以接受或拒絕訂單。如果供應商接受訂單,供應商可以根據買方的意向價格修改價格。

第二十六條競價是指采購人確定單壹品牌的商品,生成競價名單,合格供應商在競價結束前進行報價,報價最低的供應商成為交易供應商。

第二十七條逆向招標是指采購人確定多品牌商品,生成投標名單,合格供應商在投標結束前進行報價,報價最低的供應商成為交易供應商。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通過電子賣場網上超市(化肥單位15,其他市縣14)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中標為網上商城的貨物的,使用政府采購任務書;政府采購任務書不得用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政府采購任務書不得用於采購“三歌”產品館和鄉村振興館的產品,采購“三歌”產品的價格不得高於公開招標的標準。從協議供貨、指定采購館采購的,采購金額不得高於公開招標金額。

第六章采購管理

第二十九條采購人應當根據實際采購需求,科學合理地選擇電子商城交易方式,並按照電子商城相關規則通過自助方式完成采購活動。

第三十條購買者通過電子商店購買時,應當優先購買中小企業、監獄企業和殘疾人福利企業生產的產品或者服務。

第三十壹條采購人和供應商應當認真核對訂單、交易結果等信息,並在網上簽訂合同。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訂單、交易結果的確認和合同的簽訂。

第三十二條供應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自營配送或委托第三方配送的方式,將貨物運送到采購方指定的地點,完成安裝調試或提供相應的服務。分銷信息應完整清晰。

第三十三條供方交付貨物和服務期滿後,或者合同履行符合驗收條件的,需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技術和服務要求進行驗收。

第三十四條驗收合格或者符合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的,采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供應商支付款項,不得無故拒絕或者拖延付款。與政府采購任務書相關的訂單應通過綜合預算管理系統進行支付。不相關的訂單可以通過公務卡、支付寶、微信在線支付。

第三十五條交易結束後,采購人應當對供應商的履約滿意度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應當納入電子賣場信用評價系統。

第三十六條采購人或者供應商不得隨意變更訂單、交易結果或者采購合同。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的,經雙方協商後,向采購人所在地的集中采購機構提出,經核實後變更。訂單、交易結果、采購合同發生變更的,采購人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采購人發現供應商違約,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存在質量問題,或者供應商認為采購人違約的,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提交采購人所在地集中采購機構協調解決。協商或協調不成的,由采購人所在地的集中采購機構移交同級財政部門處理。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電子賣場實行誠信管理,初始誠信分為100分;誠信積分累計扣款周期為壹個自然年度,每期後扣款自動清零。門店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執行財政部信用記錄查詢使用工作要求。

第三十九條電子商店管理機構有權對供應商的違規行為給予預警、暫停交易權、取消交易資格等處理。,並將它們包含在完整性記錄中。在壹個扣分周期內被扣至0分的,取消其電子賣場供應商資格,自取消資格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居留。

第四十條供應商未根據電子賣場預警信息及時糾正違規行為的,由集中采購機構對其進行扣分、限制操作權限等處罰,並納入信用檔案。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每發生壹次,扣10信用分,給予1黃色警告,並追究相應責任:

(1)黃色預警指示燈被觸發;

(2)商品信息發布前後品牌、價格、圖片、屬性不壹致、重復;

(三)發布與商品無關的商品選擇類別;

(四)發布的商品與實際情況不符,包括誇大、過度和虛假宣傳;

(五)其他不符合平臺商品發布標準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每發生壹次,扣20信用分,給予橙色預警1次,並追究相應責任:

(a)橙色警告指示燈被觸發或黃色警告指示燈被觸發三次或更多次;

(二)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或確認采購訂單、合同累計五次以上的;

(3)無正當理由不執行采購訂單和合同或不按承諾提供商品和售後服務1次;

(四)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更新和維護商品信息、價格信息、服務承諾等信息的;

(五)其他違反協議或供應商承諾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扣30信用分,給予1次紅色預警,並追究其相應責任:

(a)紅色警告指示燈被觸發或橙色警告指示燈被觸發兩次或更多次;

(二)采購人對“滿意度指數”的評價低於五次以上的;

(三)招標結束後再次與采購人談判;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與采購人協商變更合同主要條款。

第四十四條有本辦法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情形的,供應商指定的合同供貨或指定采購供應商為三家及以上的,取消合同供貨資格。

第四十五條電子商店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退出電子商店:

(壹)主動申請回避的;

(二)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政府采購活動中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異常經營名單、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名單(黑名單)等。;

(三)受到政府采購行政處罰,1年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且在執行有效期內的。

第四十六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清退,並追究相應責任:

(壹)發布不合格商品的;

(二)提供假冒偽劣商品或者擅自更換配件、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的;

(3)不當使用他人的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經調查核實;

(四)惡意利用規則誤導購買者獲取虛假的商品銷售、評價、滿意度等信息;

(五)國家禁止放行的物品;

(六)發布假冒註冊商標商品和盜版商品;

(七)未經許可,竊取、發布或者傳播他人隱私信息的;

(八)向運行維護單位、采購人、商場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有關人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九)與其他供應商、運維單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以及財政部門相關人員惡意串通的;

(十)未根據采購結果簽訂供貨或服務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十壹)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構成違約;

(十二)利用系統漏洞或者其他黑客手段入侵系統篡改數據或者編造交易記錄;

(十三)拒不執行同級財政部門或者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措施或者拒不糾正違規、違約行為的;

(十四)各級財政部門認定的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七條收購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暫停電子賣場交易權限,並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1)投標後再次與供應商談判;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確認交易達成、拒絕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或者不按交易達成簽訂采購合同的;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與供應商協商變更合同主要條款;

(4)被電子商店系統警告5次及以上,且在1個月內未及時解決的;

(五)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不按本辦法規定通過電子商店采購的;

(六)未及時驗收並支付款項的;

(七)各級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和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共同努力,對電子賣場實施分級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對供應商及相關商品信息以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性、真實性、可靠性進行監督,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可以向各級集中采購機構或者財政部門舉報和舉報。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電子賣場配套的相關管理制度另行制定並在電子賣場公布。

第五十壹條本辦法由安徽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22年7月6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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