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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小型建設工程交易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本市小型建設工程交易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型建設項目,是指施工單項合同標的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標的額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但不符合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標項目規模標準的建設項目。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是指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項目和服務。上述項目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和修繕;與項目建設相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項目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小型建設工程交易及其管理活動。

本辦法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的小型建設項目,經村民(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交易。第四條小型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協調和指導全市小型建設項目交易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轄區內小型建設項目交易的綜合協調和指導。

建設、交通、水務、農林園林、港口、城市管理等行政監督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各自行業小型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查處小型建設工程中的違法行為。第六條小型建設項目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市公共* *資源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由市公共* *資源交易機構組織建設單位在小型建設項目企業數據庫中采用網上隨機抽取的方式統壹選擇承包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的小型建設項目,凡本地區已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交易場所的,可按照就近交易的原則在本地區進行交易。第七條小型建築企業庫由市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行業分類建立,並實行定期更新動態管理。市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和行業實際情況,制定企業圖書館管理規定。從化區、增城區、南沙區人民政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入庫條件,在本轄區內建立相應的小型建築企業庫。

市行政監督部門在建庫時應當公布小型建設項目的建設情況;庫建設完成後,小型建設項目企業庫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相關行業小型建築工程企業庫符合法定資質,各行政監督部門均可享受。建設單位發現企業在使用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應當告知建設該數據庫的行政監督部門,由相應的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小型建設項目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第八條申請加入小型建設項目企業庫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三)最近三年無不良記錄;

(四)無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企業符合前款條件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允許其入庫。行政監管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排斥本地區和系統外符合入庫條件的法人企業。第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小型建設項目,可以不采用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方式,但應當將交易的相關信息書面告知相應的行政監督部門: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三)建設單位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通過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承包商購買工程或服務,否則會影響建設或功能要求;

(六)利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

(七)建設單位選擇公開招標方式進行交易;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交易形式有其他規定的。

不采用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方式的小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集體研究討論決定。第十條建設單位可以自行開展小型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或者委托代理機構開展;委托代理機構開展交易活動的,建設單位可以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建設單位選擇的代理機構不得承攬其代理的項目,也不得為其代理的項目申請人提供咨詢、監理等可能影響交易公平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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