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保留的機動車輛;
(二)通過依法復墾增加的土地;
(三)承包人依法主動返還的;
(四)用人單位依法收回。
前款所列土地在用於承包給新增人口或者個人調整承包土地前,應當通過招標、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承包期不得超過3年。第五條使用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土地承包新增人口或者單獨調整承包方案的,應當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業戶口人員,屬於新增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壹)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的新生兒;
(二)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並遷入本村的;
(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收養且戶籍已遷入本村的子女;
(四)符合國家移民政策定居本村的;
(五)其他已將戶口遷入本村居住,能夠承擔相應義務並繳納公共積累,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被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第七條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的農民,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
(壹)發包方應在簽訂全部合同之日起5日內將合同報鄉(鎮)人民政府;
(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合同之日起15日內完成登記,並報縣級農業、農村或者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
(三)縣級農業、農村或者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登記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
(四)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審核材料之日起20日內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
承包方家庭成員分戶、單獨簽訂合同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變更手續。第八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人民政府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不交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的,由發證機關宣布無效:
(壹)承包人確實願意放棄全部土地;
(二)承包土地全部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自主決定以租賃、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並依法向發包方備案。
承包方可以依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農戶的,農戶與發包方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對該土地的承包關系終止。第十條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轉讓、互換等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農業、農村、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簽署審查意見後予以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申請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土地承包合同和轉讓或交換合同;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第十壹條通過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發包方應當擬定承包方案,並向全體村民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5天。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要求聽證的,用人單位應當組織聽證。
承包方案應包括名稱、地點、面積、用途、承包方式、承包標的範圍、承包期限、起止日期、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付款方式及其他應註明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