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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鐵路護路聯防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壹條為加強鐵路保護聯防,維護鐵路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和鐵路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承擔鐵路線路和車站聯防合同,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暢通。第三條鐵路護路聯防以鐵路部門為主,地方為輔,由火車站、貨場承包;鐵路線路以地方為主,鐵路部門為輔,堅持專路護路隊與群防群治相結合,地方與鐵路部門聯防,綜合治理。第四條鐵路護路聯防承包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鐵路護路聯防合同的工作機構。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人民武裝、鐵路等部門各負其責,協同做好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壹)研究制定鐵路護路聯防承包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和協調鐵路護路聯防承包工作,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開展調查研究,傳遞工作信息,交流和推廣先進經驗;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考核總結鐵路護路聯防承包工作;

(五)組織開展維護鐵路安全、愛護公路等宣傳教育活動。第六條鐵路護路聯防實行有償承包責任制。

以縣級地方行政區為單位,劃分鐵路線路區段。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承包商)承包鐵路線路、隧道、橋梁和鐵路設備設施的檢查和防護。

貴陽鐵路公安處(以下簡稱鐵路承包處)承包火車站、貨場治安聯防,維護正常治安秩序。第七條省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負責組織簽訂全省鐵路護路聯防承包責任書。地方承包商和鐵路承包商應分別與省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簽訂承包責任書。

承包責任書每2年簽訂壹次。確需延期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地方承包單位和鐵路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承包責任書的規定,成立護路聯防組織,配備足夠的護路人員。

護路員應從政治表現好、熟悉公安法律法規、責任心強、身體健康的18歲至45歲公民或復員軍人中選拔,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第九條地方承包單位設立的護路聯防組織和人員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止破壞鐵路設備設施和哄搶、盜竊運輸物資的行為;

(二)制止攔截、毆打列車;

(三)維護鐵路路基完整,參與鐵路防洪搶險;

(四)事故和險情應及時報告,盡可能消除;

(五)開展保護公路的宣傳教育活動。第十條鐵路承包單位設立的護路聯防組織和人員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火車站、貨場的治安聯防,在指定區域巡邏;

(二)制止違反鐵路車、站、場治安管理的行為;

(三)制止在車周圍擺賣或者強迫乘客購買商品的行為;

(四)制止向車站投擲雜物等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五)開展保護公路的宣傳教育活動。第十壹條路政執法人員執勤時,應佩戴全省統壹制作的執勤標誌,著裝整齊,文明執勤,禮貌上崗,遵紀守法,接受群眾監督。第十二條鐵路沿線鄉鎮應當把鐵路護路聯防作為社會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在村(居)民和中小學生中開展護路宣傳教育活動,組織村(居)民維護鐵路安全。第十三條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加強護路人員管理,建立健全在崗值班和交接制度,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多種形式,對護路人員進行思想教育,開展專業知識和軍事技能培訓,逐步規範護路聯防。第十四條鐵路護路聯防經費由省財政予以保障,並根據鐵路裏程增加和工作需要保持合理增長機制。第十五條鐵路護路聯防經費由省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管理,並根據承包責任書的規定,足額撥付給承包方,由承包方自行使用。第十六條鐵路護路聯防經費主要用於護路人員工資、社會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勞動防護用品和鐵路護路聯防工作。資金的使用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第十七條省護路聯防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為護路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和社會保險。因公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依法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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