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和保證金哪個可以退?生活中的租房現在很多年輕人群體中都存在,實踐中經常會產生糾紛。其實不簽合同,只會給自己帶來麻煩。以下哪些合租押金和押金可以退?
押金和保證金哪個可以退1?押金和保證金壹般都是可以退的,沒有所謂的押金。如果沒有違法合同,押金可以退還。定金是指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交存壹定的費用,以保證其行為不會損害另壹方當事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可以據實賠付,也可以另行賠償。雙方法律關系不存在且無其他糾紛後,定金應當退還。違約的話會扣。只是押金壹般不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第395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押金和保證金哪個可以退?房東不簽合同不退押金怎麽辦?
協商,如果不行,訴訟。
書面房屋租賃合同只是合同的壹種形式,是合同的載體。從妳們兩人的行為來看,很明顯已經就房屋租賃達成了協議,房屋租賃合同已經生效。妳交了壹個月的房租,給房東交了押金,說明妳已經實際履行了合同。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可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定金包括約定定金、違約定金等。如果支付定金的壹方違約,定金無法收回。押金和保證金不壹樣。定金的目的不壹定是為了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即使是,因為不是明確的“押金”,根據法律規定,也不能適用押金的違約金,即解除合同後,房東應當退還押金。
是口頭合同,沒有書面合同。爭議雙方都應該提供證據。現在房東要證明自己不退押金的理由。
真正的問題是錢在房東手裏,房東不會撤訴,時間成本非常寶貴。建議和樓主協商。如果實在不行,我們就打官司。
租房合同裏押金條款怎麽寫?
為防止押金引發糾紛,租賃雙方最好在租賃合同中增加押金條款,具體如下:
1.為確保租賃期間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和完整以及相關費用的及時結算,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元的押金
2.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甲方應在租賃關系終止、乙方騰空該房屋、結清賬目並付清所有應付費用的次日,將押金全額無息退還給乙方。
3.甲方可從保證金中扣除因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而產生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乙方必須在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後10天內補足不足部分..
4.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在租賃期內無法正常承租該房屋,甲方應立即向乙方全額無息退還押金,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押金和保證金哪個可以退?定金是物權還是債權?
定金應屬於擔保物權的範疇,定金也是壹種貨幣質量,具體來說是質押擔保的壹種特殊形式。也就是說,定金是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壹定數量的金錢交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以債務人支付的定金優先受償;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支付的定金可以作為價款或者收回。
存款的主體是貨幣,是壹種特殊形態的東西。定金的所有權因交付而轉移,收取定金的人享有占有權。此外,接受存款的人在與其債權人的關系中享有就存款獲得補償的優先權。所以押金當然是財產權。這種物權是為了保證交易的安全和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所以也是壹種擔保物權。
押金的作用是什麽?
1.定金可以有效保障債權的實現,降低交易成本,從而保證交易安全。
定金是壹種財產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自由決定從保證金中扣除,這是最直接有效的保護方式。擔保,要找擔保人承擔責任,除了法律程序繁瑣,由於執行難度大,勝訴也不壹定能從擔保人那裏拿到錢。哪怕是抵押、質押等。,設定權利後再註冊,費時費錢;未登記的,可以不對抗第三人,但無效,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即使是有效的抵押或質押,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也需要協商抵押物或訴諸法院。因此,從操作程序的效果來看,擔保、抵押、質押並不像存款那樣簡單有效。
2.保證金可以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起到平衡器的作用。
在支付定金的合同中,通常是壹方先履行義務,支付方預期利益的實現有賴於支付方的自覺履行,支付方(債權人)顯然先承擔更大的風險。後為支付方(債務人)支付定金,可以分散或降低先支付方的風險,平衡雙方利益。事實上,它將消除債權人的憂慮,便於雙方達成交易,從而加快經濟流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
3.對於上述合同,中國人接受定金已經根深蒂固,成為壹種習慣。
盡管如此,從筆者的理解來看,人們在使用押金時,沒有規律可循,而且過於隨意,這表現在:
(1)名稱混亂,如押金、租金、保證金、風險抵押、風險保證金、風險質押等等。
(2)定金的內涵不確定,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任意選擇。很多合同甚至約定,在出押人不履行義務時,抵押權人有權沒收定金,這與定金作為擔保物權的補償相沖突。押金的使用極不規範,導致押金糾紛時有發生。為了避免這種混亂無序的狀態,有必要及時用立法對其進行規範。
定金既然是壹種擔保,就必須由法律規定。
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當事人設定的物權只能由法律規定。沒有法律規定的,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否則,法律將否定其效力。有鑒於此,在立法上規定押金,給押金壹個說法,也是迫在眉睫。否則,定金作為壹種物的擔保形式,將難以在司法實踐中得到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