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合同是指政府部門、政府機構或者其他直接或者間接受政府控制的單位或者企業,為實現政府職能和社會公共利益,以財政資金為消費者,簽訂的獲取貨物、服務和工程的合同。
(1)政府采購活動必須以合同的形式進行,因此政府采購合同也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調整。但政府采購作為壹種公共經濟行為,具有政策性,即任何政府采購都應體現國家政策,實現政府在壹定階段的戰略目標,服務於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同時具有社會責任,即政府采購的過程和結果要對國家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正是由於上述特點,政府采購合同與壹般的經濟合同有很大的不同。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應當接受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監督和管理。筆者認為,政府采購合同的監督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政府采購合同的門檻價格。門檻價是指采購規模達到規定金額時,采購單位必須進行統壹招標的價格,也是競爭性招標的最低金額。例如,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議》規定,國際招標的門檻價格為654.38+0.3百萬特別提款權。門檻價格設置是否合理,直接影響政府采購的效率。門檻價格設置過高,不利於發揮招標采購的作用,降低政府采購效率;定得太低會增加政府采購的成本,得不償失。考慮到我國各地區財政經濟條件的差異,政府采購的門檻價格不應“壹刀切”,應允許不同地區有不同的門檻價格。筆者建議按照中央、省、市、縣四級采購主體規定四級采購門檻價格。
2.合同估價。合同估價也是政府采購合同管理中的壹個重要問題。采購單位為規避招標,人為拆分采購合同,使合同金額低於門檻價,從中謀取私利。規定合同估價的方法,可以防止采購單位人為分割政府采購合同,規避招標采購。歐盟和美國的政府采購制度都對合同估價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定》第2條:專列合同評審方法。
3.合同的審批。政府采購合同內容壹經確定,采購機關應將采購合同草案提交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審批。合同經管理機關審批後才能正式簽訂。我國《政府采購合同監督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采購合同進行審查:“(1)是否符合政府采購的有關政策;(二)是否符合政府采購預算的要求;(3)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主要要求;(四)合同是否包含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對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和驗收提出的特殊要求?”
事實上,政府采購機關還應審查以下內容:
(1)政府采購合同的計價是否準確合理;
(二)政府采購方式是否正確,采購程序是否公平公正;
(3)供應商是否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購合同。
4.合同履行的監督。政府采購合同履行期間,政府采購機關應當進行全過程監督。在監管過程中,政府采購機構應享有:
(壹)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當公共利益發生變化時,采購機關有權變更合同,但應當賠償因合同變更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b)終止合同的權利。在公共利益發生變化和供應商違約的情況下,政府采購機構有權終止合同。
制裁權。當供應商違反合同時,政府采購機構有權采取制裁措施。
5.合同審計。政府采購是利用財政資金來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對政府采購合同進行審計。審計應分為采購審計和管理審計。采購審計應包括:審查采購程序和政策,審計財政資金的使用,審計采購的數量和成本,以及采購過程中發生的所有財務事項。管理審計主要包括:觀察供應商的組織結構和信息系統,評估采購部門的合同執行情況和采購進度。審計應是定期審計和不定期審計,內部審計應與外部審計相結合。
6.合同的質量驗收。政府采購合同履行完畢後,第三方負責合同的質量驗收。政府采購管理機關不得參與合同的履行和驗收。
7.合同文件的保管。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後,應由專門的政府部門保管。例如,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定》第20條第4款規定:“每壹締約方應確保與本協定範圍內采購過程所有方面有關的文件可保留三年”。
由於政府采購合同的特殊性,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專門的政府合同法來管理政府采購合同。比如新加坡制定了金融程序法和政府合同法,韓國制定了國家合同法,美國制定了合同競爭法來管理政府采購合同。中國財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購合同監督暫行辦法》,對政府采購合同進行具體管理。該辦法原則上規定了政府采購合同的審批、變更、中止和驗收,但仍存在以下不足:
(1)合同計價方法不明確。這樣法律就有漏洞,使得采購機關分割合同,規避招標采購;
(2)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條件沒有具體規定。該辦法僅賦予政府采購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未規定政府采購機構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條件,賦予政府采購機構過多的自由裁量權。同時,沒有規定因合同變更或終止而遭受損失的供應商能否獲得賠償;
(3)受理機關不明確。《政府采購合同監督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的質量驗收由第三方負責”。但這個第三方的身份需要進壹步明確。雙方能否就檢驗機構達成壹致?值得考慮的是,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機關建議“由第三方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其實很多國家都設立了政府采購質檢機構,比如韓國,在政府采購辦公室設立了政府采購質檢實驗室;美國也有專門的中介機構來檢驗政府采購的質量。中國也可以借鑒。
(4)合同制裁。供應商違約時,采購機關是否有權依據行政權力,不經法院裁決,直接進行制裁?如果不是,應該采取什麽程序來解決爭議?這壹點必須進壹步澄清。
為加強對供應商信息的掌握,凡有意向政府采購供應貨物或服務的企業,應向有關部門申請登記,按照國家制定的標準對企業進行分析、評價和審查,對合格企業進行分類歸檔,公布合格供應商名單。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供應商評價體系,政府采購管理機構也不完全掌握供應商的信息。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在審查采購合同時,無法確認供應商是否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購合同,削弱了管理機關的監管作用。中國應加快建立供應商評價體系,以促進管理機構管理職能的實現。
政府采購合同與壹般的經濟合同有許多重大區別。應逐步提取政府采購合同的專用條款,供簽訂合同時參考。政府采購合同和條款的規範化是政府采購合同管理的重要途徑。合同中規範和標準的制定不僅關系到采購質量的質量和技術性能,還關系到國內標準化的實施。例如,韓國采購辦公室設立了壹個“規格委員會”,由主任管轄,負責設計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中的規格。這些做法值得我國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借鑒,以促進政府采購合同的管理。
政府采購行為的特殊性決定了政府采購合同具有不同於壹般經濟合同的特點,必須接受管理機關的監督和管理。目前,我國政府采購合同的監督管理還存在不足,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
(1)制定《政府采購合同法》,完善采購合同監管制度;
(2)建立供應商評價體系,提高供應商質量;
(3)加快規範政府采購合同,提高監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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