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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
JT 3130-88
1的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運輸危險貨物的技術管理法規、制度、要求和方法,除軍事運輸或國際聯運另有規定外,均按本標準執行。凡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腐蝕性、放射性,在運輸、裝卸、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需要特殊保護的貨物,均為危險品。
2參考標準
危險貨物的分類和商品編號
GB 190-85危險貨物包裝標誌
GB 191-85包裝、貯存和運輸圖形標誌
GB 6833-86運輸包裝的運輸和接收標誌
JT×××-87公路水路危險貨物運輸包裝的基本要求和性能試驗
3分類和細分
3.1分類
根據GB 6944-86的規定,並根據汽車運輸的特點,暫不設置第九類(雜類),並將* * *分為8類:
1類炸藥;
第2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第3類易燃液體;
第4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第5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6類有毒和傳染性物質;
第7類放射性物質;
第8類腐蝕性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於1988年10月9日頒布,並於1988年6月0日實施。
3.2分項。根據交通部《汽車危險貨物壹覽表》。
4包裝和標記
4.1包裝
4.1.1按JT 0017-88的規定執行。包裝必須牢固、完整、嚴密、無泄漏,外表面清潔,無有害和危險物質,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A.包裝的材料、規格、型號、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與危險貨物的性質相適應,便於裝卸和運輸;
B.包裝物應當具有足夠的強度,其結構和密封裝置應當能夠承受正常的運輸條件和裝卸作業的要求,以及壹定範圍的氣候變化;
C.包裝的密封和襯墊材料應不溶於所裝貨物,與所裝貨物不沖突,並具有足夠的吸收、緩沖、支撐、固定和保護功能;
d .必須設置排氣孔的危險貨物包裝,排氣孔的設計和安裝應防止貨物泄漏或雜質進入,排出的氣體不應造成危險或汙染;
E.容器裝滿液體時,應留有足夠的膨脹余量(預留體積應不小於總體積的5%)。
4.1.2危險性質或消防方法相沖突的貨物不得混裝在同壹包裝內。
4.1.3對包裝有爭議的,由國家授權的檢驗部門進行檢驗,出具合格證書作為附錄A(參考),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後使用,並報交通部備案。
4.1.4從國外進口的危險貨物包裝完好並符合安全運輸要求的,應當在運單上註明“進口原包裝”字樣,貨物可以原包裝運輸。
4.1.5除4.1.1的規定外,所有可重復使用的包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裝載的貨物必須與原貨物沒有沖突;
B.如果裝載貨物的名稱或性質與原貨物不同,必須覆蓋原包裝的標記和標誌,並重新貼上標簽。
4.1.6危險貨物的成組包裝必須具有承受多次搬運的強度,並適於機械裝卸。
4.1.7盛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檢驗、塗漆和充裝應符合勞動人事部1979頒發的《氣瓶安全監察規定》。氣瓶容器應有防止管道和閥門碰撞的保護裝置。主管道應配有壹個主閥,每組氣瓶應有壹個分閥。氣瓶、管道、閥門和接頭不應松動和移位。
4.1.8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和包裝應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安全運輸條例》的要求。
4.2跡象。
4.2.1按GB 190-85、GB 191-85、GB 6388-86執行。
4.2.2危險品標誌應貼在包裝的明顯部位。容器、罐(箱)應在顯著位置標註相應放大的危險貨物包裝標誌。
5車輛和設備
5.1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技術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A.車廂和地板必須平整完好,周圍欄桿必須牢固。用鐵地板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采取保護措施,如鋪墊板、膠合板、橡膠板等。,但不應使用稻草、草屑等柔軟易燃的材料;
B.機動車輛的排氣管必須裝有有效的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電路系統應裝有切斷主電源和隔離火花的裝置;
c .必須在車輛左前方懸掛黃底黑字的“危險品”信號旗,如附錄B(補充)所示;
D.根據所裝危險品的性質,提供相應的消防器材和系物、防水、防丟失等用具。
5.2運輸危險貨物的罐(箱)應適合貨物的性能,具有足夠的強度,並應根據不同貨物的需要,配備相應的泄壓閥、擋波板、遮陽篷、壓力表、液位計、消除靜電等安全裝置;箱(罐)外附件應有可靠的防護設施,必須保證貨物不“跑、冒、滴、漏”,並在閥門口處安裝泄流器。
5.3運輸液化石油氣和有毒液化氣的罐(箱)及其設備的使用,必須符合勞動人事部1981發布的《液化石油氣汽車罐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
5.4運輸放射性同位素的專用運輸車輛、設備、移動工具和防護用品應定期檢查。當汙染超過規定的允許水平時,不得再使用。
5.5運載容器、大型氣瓶和移動罐(箱)的車輛必須配備有效的緊固裝置。
5.6各種裝卸機械和工具應有足夠的安全系數,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機械和工具必須有消除火花的措施。
6運輸和文件
6.1托運人應向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的運輸單位辦理托運。具有危險性質或消防方法的貨物必須單獨檢查。
6.2托運未列入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危險貨物時,應提交《危險貨物鑒定表》如附錄C(參考),由生產經營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後運輸,並由批準單位報交通部備案。
6.3盛裝危險貨物的空容器,未經消除危險處理的,仍應按原貨物狀況托運,包裝容器內的殘留物不得泄漏,容器外部不得粘附造成危害的殘留物。
6.4對於需要用罐(箱)運輸的危險貨物,托運人應在必要時提供相關資料或樣品,並在運單上註明裝載的質量要求。
6.5禁止在未采取有效抑制措施的情況下運輸高度敏感或能自發引起劇烈反應的爆炸物品。已采取有效抑制或保護措施的危險品應在運單上註明。對於需要溫度控制運輸的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在運單上註明控制溫度和危險溫度,並與承運人約定溫度控制方法。
6.6下列危險品的托運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A.可食用、可藥用的危險品,運單上應標明“可食用”、“可藥用”字樣;
B.托運“半衰期”短的放射性物品時,應當在運單上註明允許的交付期限,該期限不得少於運輸所需的時間;
C.對於集裝箱裝運的危險貨物,托運人應提交壹份包裝證書,如附錄D(補充)。
6.7運輸下列危險品,應持有技術證書:
A.運輸需要憑證運輸的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物品,應當附有縣、市公安部門簽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或者化學危險物品運輸許可證;
B.運輸放射性物品(包括同位素空容器和普通貨物用裝有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時,應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的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包裝物表面汙染和輻射水平的檢驗證書,如附錄E(補充)。
放射化學試劑、產品、放射性礦石、礦砂等貨物,每次運輸包裝等級和放射性強度相同時,允許測量壹次劑量。再次運輸時,可出示輻射水平檢查證書原件的復印件。
6.8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作為普通貨物運輸:
A.貨物的部分部件或者材料為危險品,經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在運輸過程中不具有危險性,並在貨物運單上註明的;
b .根據國家《放射性物品安全運輸條例》可作為普通貨物運輸的放射性物品或裝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以及部分塗有放射性發光劑的工業產品;
C.經發貨人清洗、消毒、淘汰的空集裝箱,發貨人在貨物運單上註明責任;
D.第二類無機氧化劑、第二類易燃固體、有毒固體、第二類腐蝕性固體等所有危險品,內包裝凈重不超過0.5kg,每箱不超過20kg,包裝標識符合本規則規定,發貨人已在貨物運單上標註“小包裝化學品”字樣,批發量不超過100kg;
E.除爆炸品、強有機過氧化物和第6.8d條的規定外,其他危險品的包裝要求和限量由托運人和收貨人雙方商定,並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確保在運輸過程中不會發生傷害,並報當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
7.運輸和移交
7.1接受托運時,應仔細檢查貨物的數量、名稱、規格、包裝重量、凈重、總重量、收發地點和時間以及提供的單據是否符合規定。
7.2承運人應負責從收貨到交貨保管貨物。貨物必須交給雙方,簽證手續齊全。收貨人在收貨過程中發現有錯誤或損壞時,應協助承運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及時處理,並在運輸單據上作出明確的批註。
7.3危險品到達卸貨地點後,因故不能及時卸貨。卸貨期間,駕駛員和隨車人員負責看管車輛和危險品,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妥善處理。當危及安全時,承運人應立即報告當地交通部門,由交通部門會同公安、物資部門共同處理。
8運輸和處理
8.1運輸危險品時,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律法規。車輛應控制車速,並與前車保持距離。嚴禁違章超車,確保行車安全。夏委高溫期間限制運輸的危險品,按當地公安部門的規定運輸。
8.2運載危險品的車輛不準停放在居民區、人口密集區、政府機關、名勝古跡和風景名勝區。如必須在上述區域進行裝卸作業或臨時停車,應采取安全措施,並征得當地公安部門同意。禁止運輸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有毒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通過大中城市的市區和風景名勝區。如必須進入上述地區,應提前報當地縣市公安部門批準,並按指定路線和時間行駛。
8.3三輪機動車、全掛車列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不準運輸爆炸品、初級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拖拉機不準運輸爆炸品、壹級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和壹級易燃物品;自卸汽車不得運載除第二類固體危險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品。
8.4運輸危險品必須配備隨車人員。運輸爆炸物品和需要特殊保護的危險貨物時,托運人應當派熟悉貨物性質的人員隨車指導操作、交接和押運。
如果危險品丟失或被盜,應立即向當地交通部門報告,交通部門將會同公安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
8.5運輸危險品的車輛禁止搭乘無關人員,途中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車輛臨時停車過夜的,應安排人員看管。
運輸危險品時,車上人員嚴禁吸煙。運輸防火危險品時,車輛不得靠近明火或高溫場所。
8.6優先運輸危險貨物,到達港口和車站的危險貨物應迅速運輸。司機不準擅自改變作業計劃,嚴禁擅自集結超載。裝載壹類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車輛應優先過渡。
8.7裝載危險貨物前,應仔細檢查包裝(包括密封)。如有損壞,發貨人應更換包裝或修理加固。
8.8不同性質危險品(包括普通貨物運輸的危險品)的裝載要求見附錄F(補充)。
8.9裝運危險貨物應根據貨物性質采取相應的遮光、溫控、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凍、防揚塵、防泄漏等措施。
8.10裝載危險貨物的車廂必須保持清潔幹燥,車廂上的殘留物不得隨意丟棄。被危險品汙染的車輛和工具必須清洗消毒。其操作要求見附錄G(參考文件)。未經徹底消毒,禁止裝運食用和藥用物品、飼料和活動物。
8.11裝卸危險品時,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輕卸輕放。禁止磕碰、撞擊、重壓或倒置。使用的工具不得損壞貨物,不允許粘有與貨物性質相沖突的汙染物。貨物必須堆放整齊,捆紮牢固,以防丟失。作業過程中,相關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8.12危險貨物裝卸現場的道路、燈光、標誌和消防設施必須符合安全裝卸的條件。罐(槽)車裝卸處的儲槽應標有明顯的品牌名稱;儲罐進出口的高度、容量和坡度應滿足運輸車輛裝卸的要求。
9儲存和防火
9.1運輸、裝卸危險貨物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對管理和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消防知識教育和業務技術培訓。
9.2儲存危險品的倉庫或場所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並經當地公安部門批準。
9.3危險品倉庫、堆場或裝卸場地應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儲存場地必須通風良好、清潔幹燥,周圍應劃定明顯的警示標誌;倉庫應由專職人員看守,負責檢查、維護和維修,並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
9.4司機必須掌握危險品的消防方法。運輸過程中如發生火災,應立即滅火,並及時報警。
9.5車輛、機械和裝有爆炸品和易燃物品的空罐(箱)未經除險處理,維修時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擊。
10勞動保護和醫療急救
10.1運輸、裝卸危險貨物的單位,必須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現場急救用品。托運人應提供特殊防護設備和急救器具。
10.2裝卸危險品時,必須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采取相應的人身和身體防護措施;使用防護用品後,必須集中清洗;被有毒物質、放射性物質和惡臭物質汙染的防護用品應分別清洗和消毒。
10.3運輸危險貨物的專業單位應當配備或者指定醫務人員負責對裝載現場的人員進行定期健康檢查,並進行預防和急救知識的培訓和教育。
10.4對直接從事危險物品運輸和生產的人員(包括現場人員)按國家勞動人事部門的規定發給保健津貼(食品)或崗位津貼。
10.5壹旦危險品對人體造成燒傷、中毒等危害,應立即在現場進行急救,必要時應迅速送醫院救治。
11監督管理
11.1本規則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加強監督管理。由相關主管部門及其下屬單位實施。
11.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的單位應嚴格執行本規則;違反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制裁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註:省略了附錄A、B、C、D、E、F和G。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交通部公路局提出,由交通部標準計量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交通部公路局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毅、周有才、張、、譚尚林、陳誠、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