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規定,壓歲錢是贈與,即屬於子女,但作為父母,可以有管理權。比如8歲以下的孩子是無行為能力的,父母可以替他們保管,但是8歲以上是限制行為能力的孩子,父母可以和他們協商如何使用這筆錢。
如果用於家庭開支,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不同意,那這筆錢就不能用了。但如果是用於孩子自己的事情,比如興趣班,買保險,或者孩子的其他個人開銷,這種情況是允許的。
本案中的兩個孩子都8歲多了,壓歲錢應該和他們協商使用。
鑒於孩子由母親獨自撫養,壓歲錢應返還給孩子,母親可以代為保管,不能再由父親保管。
第二,13歲的子女是否具備法律訴訟能力。
根據法律規定,13歲,未成年,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但無訴訟行為能力。需要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起訴。
在這起壓歲錢起訴案中,兩個13歲的孩子由母親吳某撫養,吳某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因此,本案中與周對質的是他的前妻。
歸根結底,本案很可能是與周的矛盾激化所致,13歲的孩子只是按照母親的要求保護自己的財產權。
父子關系激化到這種程度,很可惜。
第三,家長應該如何對待孩子的壓歲錢。
從法律上講,孩子的壓歲錢是別人給的,應該屬於孩子得到的“禮物”。贈與的財產也應該屬於子女,不能視為父母的財產。
這樣,父母只有為孩子保管壓歲錢或專門用於孩子利益的權利,私自挪用是違法的。
很多家長認為壓歲錢是父母之間的財產交換,不符合法律事實。因為父母在互相給孩子壓歲錢的過程中,沒有直接的對話或財產交換,應該屬於兩種並行的送禮行為,不能直接“忽略”孩子,而“合並”為壹種行為。
本案中13歲的兩個子女,本應在母親的同意下,要求父親周返還壓歲錢。在周、已離婚,子女由母親撫養的情況下,周仍遲遲不返還壓歲錢,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權益。
聽了這個案例,妳有什麽啟發?
在我們中國的傳統過年習俗中,給孩子壓歲錢幾乎是不可避免的。很多家長習慣給孩子留著。這時候就要好好了解壹下孩子壓歲錢的權益了。
可以為子女個人利益保管或使用的東西,但未經子女同意不得私用或家庭使用,否則涉嫌侵犯子女財產權益。
知道了壓歲錢的性質,我們再來討論如何幫助孩子管理壓歲錢。
有些父母對壓歲錢的存放和使用毫不在意,因為他們害怕被告知錯過孩子的壓歲錢或被孩子投訴。這也不好。
孩子把壓歲錢揮霍掉怎麽辦?從人情的角度來說,壓歲錢基本屬於從父母口袋裏掏出來的錢。很好理解。別人給孩子壓歲錢,難道我們就不該厚著臉皮給別的孩子嗎?
雖然在法律上不是父母之間的財產交換,但在人情上是必然的。
被孩子揮霍很可惜,其實浪費的是自己的錢。畢竟誰都不容易賺錢。
如果孩子養成大手大腳花錢的習慣,那就更糟糕了。
我們壹定不能習慣這個問題,家長有責任引導我們!
所以,壓歲錢還是應該由孩子來管理。
建議根據實際情況在全管和不管之間把握壹個合適的度。
如果孩子對壓歲錢的保管有自己強烈的意願,建議按比例給壹部分或全部。如果他們能管好自己,父母就沒必要再擔心這個問題了。徹底放權!
如果孩子對留著壓歲錢不感興趣,建議盡快引導孩子學會管理壓歲錢,給點錢慢慢嘗試。
如果孩子花錢很多,壓歲錢也管不了,家長可以自行處理,花在他的教育上。
我見過壹些孩子很叛逆,年紀輕輕就不想讀書。攢了壹些錢後,他們獨自潛入社會打工,父母很難發現。這種情況要註意控制,盡量軟硬兼施,有理有據,有手段!
每個孩子,每個孩子,對錢的態度和管理能力都不壹樣。家長也需要根據孩子的實際情況,探索壹套適合自己的管理方法,幫助孩子更好的成長。
記得小時候,我是我們家三個孩子中的老大,支配壓歲錢的欲望非常強烈。我父母不可能“騙”走我的壓歲錢。
所以,我是第壹個學習如何掌管個人財務的,包括如何花錢,以及以後如何賺錢。我試著自己想辦法,然後向父母和親戚求助。
兄妹倆,好像對理財沒那麽大興趣。部分壓歲錢被父母“騙”走,代為管理。他們程度不同,但基本都沒有把壓歲錢管理好。
不知道其他家庭到底是怎麽管理的,可能跟父母的態度有很大關系。
我見過有的太嚴有的太松。
被嚴格控制的那種,小時候很聽話,但是長大了,脫離了父母的控制後,就傾向於跟著學校的其他同學,報復。最後能不能醒悟,就看父母怎麽溝通教育了。
管松的那種,小時候花錢比較隨便,繼續長大。感覺他們對錢沒那麽著急,但是攢什麽錢都不容易,甚至偶爾還需要父母幫著過日子。
很多孩子應該介於兩者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