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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相關監督管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以屬地監管為基礎,實行屬地監管和分級監管相結合,遵循行業、企業和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保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投入,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明確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設置或者指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和必要的裝備,依法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行業、領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開展安全文化建設,普及安全知識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義務對安全生產進行公益性宣傳教育,並有權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安全生產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相關規章制度、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

(二)組織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

(三)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向主要負責人報告;

(四)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並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監督事故處理決定的執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其他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管理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安全檢查計劃,定期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並如實記錄檢查和處理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單位有關負責人;

(二)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發現有危及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指令從業人員停止作業或者撤離作業現場;

(四)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和管理;

(五)負責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組織和配合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組織本單位安全評估,如實記錄評估情況。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技術管理機構和安全技術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壹)制定安全技術規程、操作規範和技術標準;

(二)制定重大危險源技術管理方案;

(三)調查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並及時處理;

(四)定期評價生產工藝的技術安全狀況,提出改進建議。第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依法對從業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並如實告知相關安全事項;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學時、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並由教育培訓對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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