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第四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齡事業和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增加對老齡事業的投入,保障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養、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第五條自治州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其職責:
(壹)負責國家老齡事業的發展和老年人權益的保障;
(二)研究擬定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協調有關部門實施;
(三)組織宣傳與老齡事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四)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綜合治理,組織開展走訪慰問等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五)指導、監督、檢查縣市老齡工作;
(六)指導和監督老齡群體的規範化建設,依法履行職能。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老齡工作。
老齡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老齡組織建設的規範管理和指導,鼓勵依法成立老齡組織,依法開展相關活動。
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經常組織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調解老年人權益糾紛,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老年組織的專職領導人應給予適當的勞動補貼。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積極協助養老機構,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具體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第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第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開展敬老助老活動。
每年8月,15是自治州的老人節。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老齡事業發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以及在敬老、養老、助老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家庭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根據州、縣、市老年人口數量,州級年人均標準不低於二元,縣級年人均標準不低於三元,分別納入州級、縣級、市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增加。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各級福利和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壹定比例投入到老年事業中,並隨著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養老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有關部門必須按時足額發放老年人享受的養老金和補助金,不得拖欠、克扣或者挪用。第十三條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老年人組織創收提供有利條件,可以將部分未抵押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林木、水面作為養老基地,收益可用於發展農村老年事業。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扶養人或者贍養人、扶養人確實無贍養能力、扶養人的貧困老年人給予幫助。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老年人家庭,為享受農村五保供養的老年人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條件的住房,為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家庭提供住房救助。
對老年人居住的自有產權房屋進行拆遷安置時,有關部門應當考慮老年人的合理要求,給予照顧。
有關部門在辦理自有產權房屋過戶手續時,應當查驗老年人簽字同意或者征得老年人同意的書面材料。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求。有關部門在制定城鄉醫療保障辦法時,應當在繳費水平、報銷比例等方面對老年人予以照顧。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健康服務納入城市衛生服務體系和農村三級衛生服務網絡建設,積極推進醫養結合,為老年人提供疾病預防、治療、護理和康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