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賠錢減刑”,於法有據。
主持人:對基本概念的認同是對話和交流的前提。不少媒體將“積極賠償可從輕處罰”的新聞概括為“賠償減刑”,也展開了不少質疑評論。這種概括是否正確,如何理解?
李義謙:這個概括不嚴謹。從新聞的具體內容可以看出,應該是“輕微刑事案件或者自訴案件。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核心內容是“自願賠償的可以從輕處罰”。
有人將這壹措施視為“賠錢減刑”,認為有違司法公正。這是壹種刑事政策的誤導,將“可以”視為“必須”,將“壹個”情節等同於“所有”情節;它將“謹慎使用”等同於“不使用”,從而消除了政策本身的積極方面,放大了政策執行中可能出現變異的偏見。
主持人:很多人認為這種做法破壞了法制的統壹。那麽,這種做法有法律依據嗎?
宋:根據《刑法》第61條的規定,對於犯罪分子的量刑,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量刑。這壹條款意味著個人危險是量刑的基礎。相比之下,刑法第72條關於適用緩刑的規定更加直接。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頒布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的規定》也規定,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主持人:雖然法律上有證據,但當“金錢”與“減刑”掛鉤時,很多人還是對富人利用強大的資源逃避懲罰有所顧慮,甚至有人有這樣的觀點,認為此舉與“金錢談判”掛鉤。
宋:當然不是。這種做法與所謂的“議付行”有本質區別。從適用目的上,應該說是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修復被犯罪侵害的社會關系;從條件來看,只是針對少數情況,“能”的限制決定了不是所有符合條件的情況都能適用。而且這個措施主要是針對壹個罪犯的悔過心態。沒有真誠的懺悔心態,再多的錢也是沒用的。這些都和單純用錢買刑的“議付行”有著本質的區別,不考慮罪犯的主觀態度。
李義謙: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政策是壹門科學,有其客觀規律性。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作為先進文化的代表,吸收了古今中外壹些可以借鑒的成果;但是,隨著時代的步伐,為我所用的也有了很大的改革和提升。媒體上介紹和研究的概念,比如清代的議價銀行,國外的辯訴交易,不同意和同意,都不能等同於我們現在的刑事制度和政策,也不好類比。例如,中國的公、法、司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制度,以及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具有符合中國國情、促進科學可持續發展、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法制建設的鮮明特色。
寬嚴相濟可以有效修復社會關系。
主持人:從新聞中可以看到,不僅僅是海南和東莞,很多地方都有類似的嘗試。是因為相同的背景和現實需求嗎?
李義謙:類似的嘗試可以看作是寬嚴相濟政策的體現。寬嚴相濟是我們壹貫的刑事政策,長期以來執行得很好,有利於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刑法任務。在新的形勢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應該充實新的內容。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所作的報告。這兩份報告也充分闡述了這壹刑事司法政策的具體要求。
宋:在國際上,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出現了從“報應性司法”到“恢復性司法”的轉變,旨在通過調解、道歉、真誠懺悔和積極賠償來恢復被害人與罪犯和社區之間的關系。就我國情況而言,十六屆六中全會明確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和任務。完善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穩定社會秩序,無疑是實現社會和諧的重要手段。從這個意義上說,糾紛解決需要以社會和諧為基礎,采取更加多樣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其中值得期待的是在糾紛法中加強和解與調解程序,尤其是在壹些刑事訴訟中。
主持人:任何制度創新都需要應用於實踐。那麽,這些體現寬嚴相濟、註重修復社會關系的制度設計,對被告人和被害人雙方都有什麽樣的好處呢?
宋:這要從懲罰的目的說起。執法的根本目的,無論是懲罰還是其他教育措施,都是為了修復被犯罪破壞的社會關系,努力恢復破壞前的狀態。在刑事犯罪中,有些犯罪是蓄謀已久的報復犯罪,但也有許多犯罪不是經過故意策劃的。壹些偶然的、簡單的因素都有可能導致犯罪,比如初犯、偶犯,還有壹些情緒激動導致的激情犯。他們大多非常後悔自己的罪行,希望能向受害者道歉,彌補自己的損失。如果能夠運用恢復性司法模式,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將得到及時有效的修復。
同時,被害人因為刑事犯罪需要安慰和救濟,這種安慰和救濟既是物質的,也是精神的,有的需要物質補償,有的需要精神安慰,兩者不能相互替代。如果不顧情況對加害人進行嚴懲,受害方與犯罪方的矛盾不但得不到有效解決,反而會激化,在受害方周圍設置壹些新的矛盾和不穩定因素,甚至造成二次傷害。
主持人:聽起來是不是和國家刑事救助制度的主要思路差不多?
李益謙:可以說,為了更好地保護被害人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們也在積極探索幫助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方法。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壹些代表提出了建立國家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議案,中國在這方面的司法實踐也取得了很大進展。看來,被告人對被害人的積極賠償也可以作為前者的組成部分或補充。當然,國家對被害人的救助制度也可以從更高、更廣的層面調動各方的積極性,使其更具威力。除了辯訴交易制度,許多國家都有類似的制度設計來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
註重在實踐中不斷規範和完善。
主持人:說到這裏,問題似乎可以簡化為:關於這種措施,我們要討論的不是是否合法,而是如何監管。
宋:司法機關應當在具體實踐中準確把握,通過完善相關制度,實現執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使其真正實現制定者的初衷。
李義謙:對,應該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調整。同時,在實踐中,寬嚴相濟,既不能突破法律規定的界限,又要防止過寬或過嚴兩種傾向,特別要註意糾正盲目從重從快的慣性思維。具體來說,首先要區分過失與故意犯罪;其次,要對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及其對社會的危害性做出清醒充分的評價,註意區分故意犯罪中的主犯、累犯與偶犯、初犯;第三,要重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第四,賠償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雖然屬於犯罪,但也能說明其社會危害性已經減輕,在法定範圍內從輕、減輕或者不起訴、從寬處理,是指刑法已經明確規定的情形。目前,對於因親友、鄰居、同學、同事之間的糾紛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有認罪悔罪、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或者雙方達成和解並認真履行,社會危害不大的,給予從輕、寬大或者不予刑事處罰,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
我把它轉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