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責任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就業促進工作,落實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
實施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實施就業援助制度,率先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推動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實行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辦法和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關系全國統壹續保辦法。落實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他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制度,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決算。參與實施相關社保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建立全市統壹的社會保險服務平臺。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及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保持就業形勢的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的總體收支平衡。
(六)協調落實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落實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實施辦法,落實杜絕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協調處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信訪事項。
(七)牽頭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政策,組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的選拔和培養。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和省吸引留學人員創新創業的政策。組織制定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積極實施職業資格制度,完善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做好人才服務,構建全市人才服務體系。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綜合人事管理工作,落實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表彰獎勵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表彰獎勵制度辦法,綜合管理全市表彰獎勵工作,承辦全市評比表彰工作,根據授權以市委、市政府名義承辦市級表彰獎勵活動。承辦市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職務的任免。
(十)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落實企事業單位福利和退休政策。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1]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壹條為了調整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受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