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民政部門制定。
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使用情況進行核查,並及時足額結算費用。
4.受害人獲得工傷醫療費用賠償是有前提條件的,即除急診外,職工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所有費用應當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滿足上述條件後,受害人可以獲得醫療費用賠償。
第二,康復費
賠償時,患者身體尚未恢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應當根據醫學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連同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對於損傷固定後進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其他後續治療費用以及治療後遺留的功能障礙確實需要再次治療的,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如果受害人在康復醫院接受治療,其醫療費用的補償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受害人應該在普通醫院治療。治療壹次傷害不需要康復醫院的,按照普通醫院治療同壹次傷害的收費標準計算醫療費用補償。
2.在普通醫院治療後,經治療醫院同意轉入康復醫院繼續治療,確需治療傷情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準計算。治療後傷情穩定,但仍需繼續康復、對癥治療等。,並由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在縣級以下醫療機構或門診治療。
三。食品補貼
1.受害者確實有必要去其他地方接受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食宿費用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夥食補助費的補償期限原則上為住院期間,即根據被害人住院期間計算夥食補助費的天數,乘以當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日標準,即可得到具體夥食補助費。
第四,交通和住宿費用
1,關於醫生的差旅費。
如果醫生對受害人進行探視,如果探視的交通費已經包含在醫療費用中,受害人從醫療費用中獲得補償,不需要包含在交通費中。不包含在探視費用中,由被害人另行支付的,按照交通費補償支出。
2.關於受害者或其陪同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
去醫院治療或轉院時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補償自己正常、實際的費用,如相應、合理的油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3.運輸費計算標準。
實踐中壹般認為,交通費應當按照侵權行為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支付。但也要根據受害者的實際情況和治療的實際需要靈活掌握。
1.普通公共汽車是主要的交通工具。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等。,但受害者應說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車時,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況下,需要乘坐軟座、臥鋪的,也應允許,但受害人應說明其合理性。
3.緊急情況下,也應該讓妳坐飛機,受害者也應該說明其正當理由。
動詞 (verb的縮寫)護理費用
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
六、停發工資期間的工資
1.職工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滿12個月的,按照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計算原工資標準;
2.職工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工傷前實際工作月平均工資計算原工資標準。
3.職工工傷前工作不滿1個月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原工資標準;未約定或者無法確定原工資數額的,原工資標準按照不低於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七、殘疾輔助器具。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八、壹次性傷殘津貼
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系,辭掉工作。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傷殘津貼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X.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1.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為本人36個月工資,六級傷殘為本人33個月工資,七級傷殘為本人24個月工資,八級傷殘為本人2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為本人18個月工資,十級傷殘為本人15個月工資。
2.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以5年為基數,每滿1年,減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0%。
十壹、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5級傷殘為本人工資24個月,6級傷殘為本人工資21個月,7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5個月,8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2個月,9級傷殘為本人工資9個月,10級傷殘為本人工資6個月。
2.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滿1年減少10%。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