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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弘揚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相關工作。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遵循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考評和宣傳表彰。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要求,推動本轄區文明行為的實施。第七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並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第八條倡導文明行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積極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

人大代表、CPPCC委員、先進模範人物和公眾人物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模範作用。第九條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社會文明建設成果,報道文明行為先進典型,發布公益廣告,傳播文明理念,營造全社會倡導文明行為的氛圍。

車站、商場、廣場、公園、景區、展覽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利用自有廣告設施和廣告媒體宣傳文明行為。第二章倡導和規範第十條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共秩序、良好風尚和文明行為規範,誠實守信,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建設,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第十壹條支持和鼓勵下列弘揚社會誠信、倡導文明風尚的行為:

(壹)獻血,自願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和人體器官;

(二)參加見義勇為、搶險救援,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三)參加扶貧、濟困、助老、救孤、助學、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和誌願服務活動;

(四)關愛、幫助殘疾人的專用設施;

(五)關心和尊重軍人家屬;

(六)其他弘揚社會正氣、倡導文明風尚的文明行為。第十二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壹)保持公共場所環境整潔,愛護和合理使用文化體育、道路交通、安全防護、市政衛生等設施設備,愛護花草樹木;

(2)在公共場所咳嗽或打噴嚏時應掩住口鼻;

(三)呼吸道傳染病流行期間,人們進入公共場所應當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

(4)在禁煙場所吸煙時合理避讓他人;

(五)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第十三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場所的管理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1)著裝整潔得體;

(2)舉止文明,不大聲喧嘩;

(3)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文明禮貌;

(四)避免使用擴音器、音響設備等。娛樂健身期間,會影響周圍正常的生產、學習、生活;

(五)在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等公共場所,遵守相關制度和禮儀規範,服從現場管理,不留垃圾;

(六)發生突發事件時,服從指揮,配合應急處置,有序撤離;

(七)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其他文明行為規範。第十四條公民應當選擇低碳、綠色、文明的出行方式,自覺遵守以下行為規範:

(壹)行駛時,禮讓斑馬線,避讓行人;遇有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執行緊急任務時,主動讓行;

(二)有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乘客,文明禮貌,不搶占座位,不強迫他人讓座,不妨礙駕駛員安全駕駛;

(三)規範使用、有序停放* * *享受交通工具;

(四)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公共汽車、出租車和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行業規範,禮貌待客,文明服務。第十五條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生態文明規範:

(壹)積極參加植樹造林、森林防火、綠化等活動;

(二)不侵占、破壞公共綠地,不在城市綠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區域采摘花卉和果實;

(三)維護生態環境的其他文明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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