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的母親去世後,李益的遺產沒有分割,所以轉讓了,也就是李母親的1/3由其子女繼承,也就是李益、李益、李益、李益、李益、李益、李益、李益、李益、李益、李益、李益、李益、李益、李益、李益、李益、李益、李益、李益、李益、李益、李益、李益、李益、李益、李益、李益,這最後是妻子王4/6544。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章法定繼承:
第九條男女平等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順序
繼承按以下順序: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壹條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三條遺產分配
壹般來說,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該相等。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第十四條適當分享遺產的權利
適當的遺產可以分配給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扶養被繼承人多於繼承人的人。
第十五條繼承解決方案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數據:
遺產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三條繼承開始的通知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遺產的保管
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侵占或者搶奪。
第二十五條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表示。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第二十六條遺產的認定
除另有約定外,遺產分割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 *及全部財產的壹半歸配偶所有,其余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如果遺產在家庭所有的財產中,遺產分割時,應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遺產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壹)遺囑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二)遺囑人喪失繼承權的;(三)遺囑人或者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贈;(5)遺囑中未處理的遺產。
第二十八胎保留
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繼承的份額。胎兒出生時死亡,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遺產分割的規則和方法
遺產的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適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占有的方式處理。
第三十條再婚時有權處分繼承的遺產。
配偶壹方死亡後再婚的,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幹涉。
第三十壹條遺贈扶養協議
公民可以與支持者簽訂遺產支持協議。根據協議,贍養人承擔公民生、養、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權。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根據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公民生、養、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不得繼承的遺產。
非繼承或遺贈的遺產屬於國家;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其所屬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繼承和債務償還
繼承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稅款和債務的繳納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34條遺產和債務清算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依法清償受遺贈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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