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總結宋代監察制度改革的特點。

總結宋代監察制度改革的特點。

就中國的歷史發展來說,宋朝是壹個承襲隋唐,啟蒙清朝的封建王朝。也標誌著中國封建社會逐漸從鼎盛走向後期。因為宋朝是經過幾百年的大分裂建立起來的封建專制政權,所以改革政治、加強政權是北宋政治史上最引人註目的現象。這次政治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體現在行政監察制度上,這必然是皇帝對監察制度建設的高度重視。

壹、宋代行政監察制度的主要內容

1.中央行政監察機關。

宋代監察機關沿襲唐制,設置禦史臺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防官惡,執紀守紀,大事上庭辯,小事上彈彈。”在官職設置上,禦史臺並不是因為官職高而實際授予的,通常只是作為官員授予朝臣,以表彰其功績或勤勉,所以禦史臺中丞成為禦史臺的最高官員,掌管評判臺灣政治。

有三個院落,分別是國子監、國子監、國子監。三院分為1個國子監,2個國子監,6個國子監。在分工上,國子監被任命為國子監副科長,協助國子監處理臺灣事務。改革後,袁峰被任命為國子監副都督,但仍保留國子監副都督的職位。糾正官員的錯誤,禦史掌管朝廷,“察六曹百司之事,正其謬見,舉大事,正小事”。禦史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官職,負責監督官員、戶部、刑部、兵部、禮部、工部。在唐代,禦史壹職由宰相任命或推薦,而在宋代,則由皇帝親自任命。

此外,禦史臺還有主簿和檢察官。主簿的工作主要是接受公務,啟封文書,監督失責,審查書簿。檢查法負責檢查法律條文,有時也參與刑事案件的審理。兩人都是禦史臺的主要官員。按照慣例,壹般都是由禦史臺主任發起的。只有哲宗曾經改變過舊法,但在崇寧初年恢復原有制度時仍保持不變。只是偶爾會出現禦史臺主官和副官都空缺,但主簿和檢法由禦史臺在殿中發揮的特殊靈活情況。雖然他們只是行政編制內的官員,但由於他們的地位,

為了保證監察官具有壹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更好地行使監察權,宋代規定只有擔任過兩任縣令的人才有資格擔任監察官。這是宋代以前的歷代法律所沒有的。宋初,禦史在沒有壹定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奏百官,奏不準也不用負任何責任。而且還明確規定,禦史每兩個月必須奏壹次東西給皇帝,叫做“風聞”。當他到達宋仁宗時。鋼琴演奏不準確的人應該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宋初,門下省在唐代諫官的基礎上設立了諫院,但其主要職責不是勸諫君主,而是聲討屬下的違法行為,並對政府各部門的措施提出“諫”的意見。諫院和禦史臺又稱“臺諫”,逐漸產生了臺諫與禦史壹體化的趨勢。

2.地方行政監察機構。

宋朝也非常重視對地方官員的監督。為了防止地方權力的擴張和藩鎮的重生,宋朝多次縮減地方權力,如縮減地方財權、收回土地等。

方的司法權集中了地方官的任命權,最終形成了地方壹切權力都在皇帝控制之下,地方官由朝廷任命的局面。為了遏制州縣行政長官,宋又設置了壹個“通判”的職位,作為州督察,專門監察地方官員及其下屬大臣。

宋代對地方政府的監督是以巡察州縣制度為基礎的。北宋對地方行政區劃的監督,取法巡院之意,設置各種過境使節,導致大區道路向行政區過渡。從唐代巡院的傳承來看,其編制和總監特征非常明顯,故稱之為監。宋代的督撫並不是像唐代那樣的單壹制度,而是各路四司互不隸屬,衙門也是壹處不同。每個部門在行政職能上各有側重,但都有監督職能,相互牽制,相互監督。壹些位於邊城要塞的道路被設置為軍事區域,在各縣之上。

監管部門職能廣泛,但主要以捅刀子為主。刺人的對象包括地方行政的各個方面,其職能主要包括刺人貪贓枉法者,檢查失職者,檢查無能、年老、多病、懶政者,引用收稅違法者,負責本部門內官員的考核,推薦官員,參與和監督地方刑事獄案的審理,參與地方的管理和監督。參與地方防災救災、興修水利工程等民政事務,督促外地州縣官員及時勸農,以自己的方式鎮壓農民起義,其他監察機關兩年巡視壹次所轄地方,以後每年巡視壹次。遇有災荒,他們還會不時巡視,訂立各種協議,避免與州縣官員勾結或利用巡視機會向人民勒索錢財。

3.行政監督立法與行政監督思想

宋代行政監察立法隨著皇權鞏固的需要而不斷擴大。其內容主要集中在《清源篇》和宋代詔令中。同時也有側重於地方的監察立法,包括《宋刑法典》的科舉制度和《監察司互檢法》。它集中規定了監事的職責和被監督人違反的措施,也對監事行使監督權進行了必要的限制。

宋代的行政監察制度反映了其行政監察的主要思想。壹個是“重典治惡”,表現在宋代監察範圍廣。上至皇帝下至百姓,建立了壹系列的原則和規範,在全國上下布下了嚴密的監督網,對違法官員進行了地獄般的懲罰。二是“制衡相對權力,防止官員拉幫結派”,從對禦史的監督和對地方官員的嚴格監督就可以看出來。第三,“重臣以傳智”,宋太祖“戒殺士大夫以示後人,宋末無歐劍以供文官”,為諫君者提供了寬松的環境。“大臣講壹件事,可能要追究責任,但會落到壹個官員頭上,然後就散住在各處。”。

第二,宋代行政監察制度建立的原因。

1.宋代監察制度建立的歷史背景

宋代以前,貴族是統治中國的重要政治力量。平民文士只能在皇權和貴族權力的夾縫中生存,難以有所作為。唐末五代,中原陷入長期戰亂。雖然軍閥混戰從根本上摧毀了貴族的勢力,但在亂世,武力決定壹切,於是武術家們紛紛向自己致敬,帶著全州各縣刺探神器。抄寫員經常成為武術家。情況相當尷尬。公元960年宋朝崛起後,宋朝的統治者吸取了五代十國的經驗教訓,對軍事人員深懷戒心,建立了壹系列制度加以防範,其中最根本的就是“以言抑兵”。在宋朝的皇帝看來,最差的文官不過是貪贓枉法,而最差的武官可能是奪取天下,想想祖先建國時的經歷。這讓君主們不寒而栗。在這種背景下,宋朝建立了壹套以禦史臺為中心的監察制度,對士大夫委以重任,並為他們提供相對寬松的諫言環境。

2.強化皇權專制的內在需求。

理論上,國家設置官僚的目的是讓他們為君主和天下百姓服務。但在現實生活中,官員們顯然更願意在報恩、對得起人民的誓言下,為對方服務。雖然他們之間沒有權力的鬥爭和牽扯,但壹旦整體利益受到侵害,即使侵害來自君主,也往往會遭到官僚集團的反對。因此,對於君主來說,官僚集團形成自己派系的傾向是壹個揮之不去的噩夢。如果官僚集團中有足以影響輿論、鼓舞人心的實權人物,情況會變得更糟。因此,代表最高權力的君主不得不繼續從事“反對官僚擴張其私人利益的鬥爭”

3.儒家思想的影響

儒家思想戰勝了百家爭鳴的理論,從漢代開始成為統治整個國家的指導思想。時代越發展,統治者對他的依賴就越大。為了整合帝國,維護王朝的需要,歷代君主都尊儒術,以儒治天下。儒家對忠義觀念有很多解釋和強調,但忠義觀念並不意味著對君主的絕對服從。對於士大夫集團來說,“忠”不是壹種“只強加於自己的片面義務”。事實上,皇帝在接受部下的忠誠時,也有區分忠臣和奸臣的義務,即“以誠示陛下,不可偏信他人,以使忠義觀念道德化。”承認做出這種行為的人是忠臣。在宋朝,所有的皇帝和官僚都熟悉孔孟。因此,需要建立壹種制度來賦予不同層次的人“忠誠”,即皇帝可以遍布可調教者,臣民可以“知無不言,言無不盡”。

第三,宋代行政監察制度對當代的借鑒意義。

壹是從思想上充分認識加強和完善行政監察制度的重要性。

宋朝皇帝非常重視監察制度和監察機構的建設,懂得以權制約權。行政監督制度的運行能夠長久,主要是因為權力的相互制衡。兩者之間的權力最終平衡在皇權手中,使專制皇權得以延續,從而實現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在當前的社會形勢下,為了保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順利建設,我們必須進壹步加強和完善現行的行政監督制度。為此,首先要從思想上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我國行政監督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第二,保證監察機關的獨立性,保證監察官員獨立行使監督權。

監察機關的相對獨立是宋代皇權史上的壹個重要特征。在封建專制制度下,為了維護皇權,皇帝限制官吏權力,防止大臣作亂和貪贓枉法。他在加強中央集權和君主專制的同時,不斷調整和完善行政監察制度,使監察機關獨立於行政系統之外。皇帝親自掌控壹切監察活動,為監察官員獨立行使監察權提供了組織保障,避免了行政系統對監察制度的控制,使行政監察活動免受行政官員的幹擾,有利於更好地履行行政監察職能。

第三,形成嚴密的監督體系,必須建立嚴密的監督體系,才能充分發揮監督機構的作用。

借鑒宋代的歷史經驗,監察機構形成了壹個多層次、多元化、全方位、嚴密網絡的監察體系。因此,我國在設置監察機構時,應做到中央監察機構與地方監察機構相結合,壹般監察機構與專門監察機構相結合,常設監察機構與臨時監察機構相結合,特別是專門監察機構與臨時監察機構相結合。同時要避免機構過多造成的機構臃腫、行政效率低下。

[參考文獻]

[1]張建聲:《行政監督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

[2]南池子《中國古代行政監察制度的歷史演變》,黑龍江社會科學,2002年。

  • 上一篇:房屋繼承案例,請回答。
  • 下一篇:有哪些個人政治問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