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隨著人口結構的變化和提前進入老齡化社會,給仍處於轉型期的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帶來了巨大挑戰,暴露出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養老基金的隱性債務負擔很重。
養老基金隱性債務的重要原因壹是人口老齡化,二是轉軌成本。過渡成本包括:已達到退休年齡的老人,在新制度下應享有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而無需履行繳費義務;已屆中年的勞動者,在新制度建立前沒有履行繳費義務,但到了退休年齡後應享有法定養老金的權利。這樣壹來,就出現了兩種人的養老金收支缺口,直接構成了養老基金的隱性債務。在改革過程中,由於政府沒有明確承擔改革過程中的轉軌成本,無法在傳統的退休養老制度和正在建設的基本養老保險之間劃清界限。不同地區,即老工業基地和新興城市之間的歷史負擔不平衡,導致各地區基本養老保險費畸高畸低。比如武漢等老工業基地的企業,工資總額的繳納比例超過24%,而深圳特區的企業只要繳納工資總額的6%,兩者相差18個百分點。這種不平衡直接惡化了地區之間的競爭環境。同時,由於缺乏消化渠道,老工業基地的歷史包袱只能依靠較高的繳費率,無法滿足退休人員增長帶來的養老金需求。因此,壹些地區只能用個人賬戶資金來彌補缺口,使個人賬戶成為空賬,統賬結合的新體制成為空賬運行體制。據有關部門統計,到2002年底,國內養老保險基金積累的個人空賬規模為4800多億元。如果未來可能出現的通貨膨脹得不到很好的控制,企業的貢獻得不到很大的提高,再加上未來幾十年人口的急劇增加,將很難支付,更不可能達到積累養老基金的目的。
2.立法層次不高,約束力不強,法制建設明顯滯後。
養老保險本質上是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具體的制度安排必然涉及政府、企業和個人的責任分擔和不同社會群體或利益集團的利益調整。只有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才能在養老保險中真正體現國家意誌,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和強制性。目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發展戰略已基本形成,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法律依據是20世紀50年代的《勞動保險條例》。雖然政府也頒布了壹系列法律法規、規章和通知,但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強,不斷變化,缺乏法律規範應有的強制性、權威性和連續性。因此,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和制度建設迫切需要出臺壹部新的、具有權威性、強制性和連續性的養老保險法,以明確政府、企業和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3.家庭養老模式受到沖擊。
隨著整體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社會結構的變化,中國傳統的大家庭文化發生了變化。比如,根據第五次人口普查結果,戶均人口為3.44人,比第四次人口普查的3.96人少0.52人,比第三次人口普查的4.41人少0.97人。在壹個有65歲以上老人的家庭中,16%是單身老人戶。在壹個有兩個老人的家庭中,42%的人與壹對老夫妻單獨生活。對傳統家庭觀念挑戰的另壹個表現是,與以往多子女家庭相比,獨生子女更多被父母寵壞,形成以自我為中心的性格,成年後贍養老人的自然感大大降低。此外,由於幾十年來實行的是通過企業為職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在養老保險制度轉型的條件下,很多家庭沒有養老保險計劃,甚至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為養老進行了充分的儲蓄。
四、深化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關鍵措施
1.補隱性債務,做個人賬戶。
彌補養老保險基金隱性債務不僅需要大量資金,而且影響深遠。實踐證明,試圖用養老基金償還歷史債務是不可行的,政府應該承擔這個責任。可行的方式包括出售部分國有資產、發行長期專項債券、財政支出等。在彌補隱性債務的基礎上,逐步實現目前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達到積累的目的。個人賬戶資金和社會統籌賬戶資金分開管理,通過不同的機構、以不同的管理方式實施,既可以明確政府和個人在養老問題上各自的責任,又可以避免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之間資金的挪用。另外,要求個人賬戶資金采取完全積累制,只有在個人退休時才能使用。
2.不斷探索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新途徑和新領域。
目前,在基金規模較小、基金運營管理機制不完善、資本市場不成熟的現實條件下,采取購買國債的政策是合理的,但也需要結合資本市場探索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方式和領域。允許養老保險基金進行適當的投資組合,適當放寬投資領域。根據煙臺、上海等地的調查,目前養老基金的增值率壹般在5%左右,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除管理費外還有壹定的累計結余。如果投資領域適當放寬,盈余率可以進壹步提高。同時,可以嘗試實行投資委托代理制,將部分養老基金委托給專業化的投資機構進行投資,可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值得註意的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基金管理機構應加強與投資主管部門和投資機構的溝通和合作,但也應保持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自主權和獨立性,因為維護養老基金的安全仍然是社會保險管理部門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職責。
3.加強社會養老保險法制化建設。
工業化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在建立和改革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通常是以立法機關制定或修改相關法律法規為指導,以管理部門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為條件,再組織具體實施。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比西方發達國家晚了100多年。從人口老齡化加速的趨勢來看,加快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步伐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更加重要和緊迫。當前,我國應盡快出臺《社會養老保險法》、《社會保險法》、《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和改革進壹步法制化、規範化。
4.積極推進城鎮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
“金保工程”全面啟動,建立了覆蓋轄區城市所有參保人員和單位的集中資源數據庫。本地網絡延伸至業務辦理窗口和相關服務機構。完成社會保險數據中心建設,實現省市與中央省互聯互通,養老保險費用監控數據網上傳輸,建成全國聯網雛形。
5.重視家庭保險在制度安排中的基礎作用。
養老是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共同責任。家庭保險不僅符合中國幾千年的歷史文化傳統,也是中國社會的現實模式。家庭保險的功能可以通過相關福利政策的實施來維持甚至放大,比如為家庭養老提供優惠政策甚至補貼。如臺北市將2002年定為珍惜家庭年,通過家庭減壓政策、家庭健康政策、家庭擴散政策等壹系列政策,補充和擴大家庭保險的不足,受到市民歡迎,取得良好效果。因此,應重視家庭保險在制度安排中的基礎性作用,選擇合適的家庭方式,在家庭內部轉移收入,這將成為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同時彌補我國長期以來保險水平低、覆蓋面有限的不足。
求收養是壹個滿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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