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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勞動就業法律問題給我們提供了哪些幫助?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六種情形。比如,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期限屆滿後不能按規定工作,或者經培訓企業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目前我國勞動關系的總體狀態是就業形勢比較復雜,大學生就業前景比較積極,因為勞動力市場上總會有那些有真材實料的大學生的壹席之地,但是大學生進入社會參加工作壹定要對勞動合同法有全面的了解。下面邊肖可以幫妳簡單分析壹下。《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有什麽積極影響?

《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有什麽積極影響?

第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飯碗”,畢業生需要正確理解。

壹些畢業生錯誤地將無固定期限勞動視為“鐵飯碗”,事實上任何合同都可以終止。研究《勞動合同法》後,我們會發現,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雙方協商解除;

2.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

3.雇主提議解雇有過錯的雇員。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六種情形。比如,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期限屆滿後不能按規定工作,或者經培訓企業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事實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壹方面是對勞動者的壹種保護,另壹方面也對企業的長遠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如促進內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規範化管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利用試用期把畢業生當成廉價勞動力會受到限制。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在試用期前簽訂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次試用期。

過去很多企業濫用試用期。現在我會讓妳工作六個月。半年後,我會告訴妳,妳不適合這個職位。走吧。很多企業利用試用期,把大學生當成廉價勞動力,開始承諾表現好就錄用,但是工作壹段時間後,壹個都不剩。這種做法今後將是非法的。新的勞動合同法也將改變過去壹些企業采取的“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策略。他們會在試用期考察應屆畢業生後,淘汰壹部分不合格的畢業生。以前80%到90%的企業都是采用這種人才選拔方式,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這種方式會有所改變。

第三,企業在招聘時更看重畢業生的綜合素質和潛力,在招聘時會更加謹慎。

壹方面,新法的實施對用人單位提出了更嚴格的法律義務。比如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能隨便辭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範圍將擴大,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範圍和金額將進壹步擴大。另壹方面,新法規定了16項法律責任,其中14項是針對雇主的。法律責任的內容涉及勞動合同的簽訂、管理、履行和解除,既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又提高了處罰標準。

以前很多企業在招聘大學生時,往往會註重學歷和名校背景。新法實施後,企業將更看重大學生的綜合素質而不是學歷,更看重潛力而不是通過短期培訓就能獲得的簡單技能。因為辭退員工的成本和難度會增加,企業會逐漸放棄“大規模淘汰”和頻繁流動的短期行為,逐漸轉向註重內部培訓,培養員工發展。同時,企業在招聘大學畢業生時也會變得更加謹慎,盡量不招,盡量少招。當工作量增加時,企業可能會讓原有員工加班。當管理崗位人手不足時,企業會盡量考慮從內部晉升的方式。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的積極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上三點。當然,大學生通過勞動合同法肯定可以避開那些初入職場的就業陷阱。壹些企業想利用大學生試用期提供廉價勞動力,受到了很大的遏制。同時,企業在招聘大學生時,不僅要關註當事人的學歷,還要判斷綜合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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