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要求和條件有什麽區別?

A.滿足壹個法律行為的要求,是“必要條件”還是“充分條件”?

“如果。。. "和“只有。。。只有“不壹樣。

前者表示充分條件,後者表示必要條件。

就像妳舉的例子,可以理解為法人的充要條件。

b:法律要求是必要條件還是重要條件?RT,我在兩本民法書上發現了壹道文字題。請專業人士解答。

根據物的交付是否構成要件,民

要求和條件有什麽區別?

A.滿足壹個法律行為的要求,是“必要條件”還是“充分條件”?

“如果。。. "和“只有。。。只有“不壹樣。

前者表示充分條件,後者表示必要條件。

就像妳舉的例子,可以理解為法人的充要條件。

b:法律要求是必要條件還是重要條件?RT,我在兩本民法書上發現了壹道文字題。請專業人士解答。

根據物的交付是否構成要件,民

要求和條件有什麽區別?

A.滿足壹個法律行為的要求,是“必要條件”還是“充分條件”?

“如果。。. "和“只有。。。只有“不壹樣。

前者表示充分條件,後者表示必要條件。

就像妳舉的例子,可以理解為法人的充要條件。

b:法律要求是必要條件還是重要條件?RT,我在兩本民法書上發現了壹道文字題。請專業人士解答。

根據物的交付是否構成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承諾行為和實際行為。濫交行為只有雙方表示同意才能成立,不交付標的也能成立。妳說的1中的“標的物不存在”,應該是指雙方意思表示壹致後,標的物尚未交付時,標的物的滅失。

民事法律行為有兩個要素。壹個是壹般要件,即所有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1是壹個有趣的表達式;主題必須清晰可行。另壹種是特殊要求,即法律對某些特殊法律行為的特殊要求,並不是所有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須的:1因果關系行為中的原因是特殊要求;實際行為中的物的交付也是特殊要求。

我們再來看妳的問題:1中提到的客體的不存在應該是在法律行為成立之後,而2中提到的法律行為以存在的客體為成立要件,是在法律行為成立之前。

好的.我是這麽理解的。純手工,沒有復制粘貼。

C.要件是犯罪成立的決定性條件。有元素的* * *可選元素有哪些?

第壹,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犯罪構成要件是由刑法規定的、行為成立為犯罪所必需的事實特征。即犯罪構成要件分為具體要件、* *相同要件和可選要件。

二、具體要求是什麽?

特定要件是指法律認定特定犯罪必須具備的事實特征。任何犯罪都是具體的,其構成要件都是不同的。盜竊不同於詐騙,故意殺人不同於故意傷害,因為它們有法律規定的具體要件。比如故意殺人罪,必須具備侵犯生命權、故意殺人、故意殺人的具體要件。從刑法對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來看,有壹些細節。對於那些性質明確,立法者認為不需要對犯罪構成進行詳細描述就可以界定的犯罪,規定相對簡單。比如《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對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描述非常簡單。對於壹些難以從簡的罪名,有詳細的描述。比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這就對貪汙罪的構成要件作了詳細的規定。

第三,* * *什麽是相同的元素?

犯罪構成的* * *相同要件是指所有犯罪構成必須具備的要件,所以也稱為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

4.選擇要求是什麽?

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是指不是每壹個犯罪構成而是某些犯罪構成必須具備的要件。比如,壹般犯罪只要求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但刑法中的某些犯罪,除了上述條件外,還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特殊身份。比如,玩忽職守罪的主體必須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再比如,犯罪的時間、地點不是犯罪的必要要件,但有些特定的犯罪以壹定的時間、地點作為犯罪的要件,如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狩獵等。,而刑法規定必須在禁漁、禁漁、禁獵、禁獵這些特定的時間、地點實施。

在構成犯罪的可選要件中,犯罪的時間、地點有時被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比如,犯罪嫌疑人在非法捕魚區捕魚,在非法狩獵區狩獵,可以視為構成要件,但需要在相關規定中的禁漁區實施,才能構成這個標準。

D.要約和承諾的構成要素

1,給壹個或多個特定的人。

2.要約的內容必須非常明確。

3.要約必須表明,壹旦被受要約人接受,要約人就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送達受益人。

E.民事訴訟要件和民事起訴條件有什麽區別和聯系?

1,不同的定義

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審理具體案件的行為。刑事案件的起訴在於要求法院通過審判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要求法院通過審理追究被告人的經濟賠償責任。起訴方必須是依法有權在夜間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公民或法人。

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法解決訴訟糾紛的活動。平等當事人之間發生經濟糾紛時,適用民事訴訟法解決。

在我國,刑事案件的起訴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只有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被告知處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追究的輕微刑事案件,才可以提起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也可以由人民檢察院和被侵害的法人提起。

2、流程不同

起訴是全院審理案件的開始,訴訟是全院審理案件的全過程,包括起訴、審查、審理、判決和結案。

訴訟的功能不僅限於發現過去發生的歷史事實,還包括通過訴訟的過程建立過錯與責任、罪與罰的關系,從而向公民傳達壹種如何做人、如何追究責任的信息。

3.原因不壹樣

起訴是民事訴訟中的糾紛,對方被起訴。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觸犯了刑法。公安局批捕立案後,檢察院根據情況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行政案件中,因為我們不服裁決,復議了,就啟動了行政訴訟,啟動了起訴。

訴訟是壹種法律行為,分為民事和刑事兩類。在前壹種情況下,原告是受害者,而且因為有未解決的糾紛,他度假村到了法律面前。後者涉及刑事犯罪,嫌疑人被當局起訴。

F.受案範圍和原告資格的審查要求有什麽區別?

本案原告享有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具體如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該規定,合法權益是否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是確定原告資格的條件或標準。但這個標準主觀性極強,很難確定其界限。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2條借用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使用的“利害關系人”壹詞來界定第三人,並進壹步規定了界定原告資格的標準:“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合法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是否存在“法益”成為審查原告資格的標準。

G.民事法律行為與民事行為的區別在於合法性,那麽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是否也必須具備法律內容的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與民事行為的區別在於民事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意義;民事行為是壹個大於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因此,民事行為是否是民事法律行為,要看其是否具有法律意義,而不考慮其內容是否合法。

H.法律行為的有效和既定要素是什麽?

生效要件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發生法律效力。這些條件,即合同有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

構成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必要要件,也稱構成要件,包括壹般和具體。壹般構成要件是指構成壹切民事法律行為所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

生效與成立的區別:

1、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即合同當事人同意建立合同關系,表明合同訂立過程的結束。

2.《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而《合同法》第26條、第32條、第33條分別規定了承諾生效的具體方式,如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對方簽字蓋章、當事人簽署確認書,任何壹種方式的核心都是當事人意思的約定。

(8)要求和條件的區別是延伸閱讀。

法律行為的成立和效力有如下不同:

第壹,他們行動的時間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是有時間順序的,只有成立的法律行為才能生效。因此,理論上,即使是同時發生的法律行為,成立和生效也是有時間順序的。在壹些特殊的法律行為中,如附條件、期限等,成立與生效的時間差是很明顯的。

第二,價值取向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是私法主體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意思表示要件的問題,其本質是壹種事實判斷,而法律行為的生效是法律對成立的法律行為作出的壹種效力評價和價值判斷。

它是法律根據維護社會壹般秩序和促進社會發展的需要而作出的壹種價值判斷。成立的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行為生效條件的有效,否則無效或者效力待定。但是,由於不同國家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價值判斷內容不同,法律行為的效力、效力待定、無效的內容也不同。

即使是內容相同的法律行為,其效力也是不同的。比如德國民法和我國民法中欺騙限制行為能力人誘導對方簽訂合同的,因未成年人欺騙而宣告合同無效。但與臺灣省、法國、日本民法不同。

在這些國家或地區,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欺詐手段簽訂合同的,該行為並不因為合同的壹方當事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無效。這與這些國家或地區采取的未成年人保護程度的價值取向不同。

第三,它在私法自治中具有不同的功能。法律行為的成立是為私法自治的形成補充基本的意思表示,或者說是為私法自治提供補充意思表示的完整途徑。如果缺乏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那麽就沒有辦法對法律行為的內容進行修正。不完整的意思表示壹個無效的或有待定效果的結尾。

在實踐中,會導致大量的無效法律行為。從私法自治的功能來看,法律行為的效力得到法律的補充,使得私法自治的秩序得以順利進行。

第四,從合同解釋的方法來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壹種事實判斷。既然是事實,如果事實不存在,當事人可以補正。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滿足當事人正常交易的需要,法院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前提下進行更正。

但由於法律行為的生效是對國家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表示效力的評價,法院不能依職權進行更正,當事人只能在法律現有規定的範圍內作出是否撤回或追認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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