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四條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有效的承諾必須滿足什麽條件?簡單來說: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在有效時間內作出。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壹致。
以下是解釋:
在國際貿易中,也叫“接受”或“成交”。任何有效的承諾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壹種相對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即使受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知道要約的內容並表示同意,也不能認為是承諾。受要約人通常指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代理人。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他們的承諾都具有同樣的效力。(2)承諾必須在有效時間內作出。所謂生效時間,是指如果有回復時限,規定的時限為生效時間;如果對要約的答復沒有期限,通常認為壹個合理的時間(如函電往來和受要約人考慮問題所需的時間)為生效時間。(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壹致。也就是說,承諾必須是無條件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
正當防衛的法律要求是什麽?簡單來說,就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侵害,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不超過必要限度的抗辯。有幾點需要註意:危害正在發生,不能超過對犯罪分子本身的必要限度。此外,還有針對嚴重暴力犯罪的特殊防衛(殺人不構成犯罪)
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有效合同應當由合格的主體簽訂,意思表示真實,合同主體和簽訂程序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無效合同情形。
起訴必須滿足哪些實質性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提起公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結婚必須符合哪些條件和法定程序?根據《婚姻法》第6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應該鼓勵晚婚晚育。第八條規定,男女雙方要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
此外,《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內地居民申請結婚登記,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縱橫法律網姜人傑律師
要約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包括哪些內容?要約的法律效力是有約束力的,包括對要約人的約束力和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前者稱為要約的形式約束力,即要約壹旦生效,要約人不得任意撤銷或限制、變更或擴大要約;後者稱為要約的實質約束力,是指要約生效時,受要約人獲得承諾的權利。要約的法律效力有其獨特而豐富的內容,具體如下:
1.要約人的義務-形式約束力和強制性要約義務。
(1)要約的正式約束力是指要約壹旦生效,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不得撤回、取消或者限制、變更或者擴大要約,理論上也稱之為不可撤銷要約。
要約的形式約束力本質上是要約人的先合同義務。要約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反先合同義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無效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要約人的第二項義務是強制要約義務。強制要約義務發生在《證券法》中,是指當收購人收購目標公司的股份,使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壹定比例時,法律強制其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的制度。
2.要約人的權利-要約人的撤銷權。
要約人的撤銷權是指要約生效後,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要約人有權撤銷要約,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消滅。當然,在受要約人做出承諾之前。
3、受要約人的義務——合同中的強制性承諾義務和保密、通知等義務。
(1)強制承諾義務是指在某些交易中,受要約人有義務接受相對人的要約並與之訂立合同。主要是在公共交通、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公共服務領域,以及保險公司的強制性承諾和義務。
(2)保密、通知等義務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受要約人不可避免地會知道要約人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受要約人都應當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否則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4.受要約人的權利-受要約人的承諾權。
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有權接受要約,受要約人可以承諾也可以不承諾。要約壹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成立,承諾生效時要約人必須承擔合同成立的法律後果。受要約人的承諾權是要約固有的法律效力。
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受要約人的承諾權可能受到要約人或者第三人的侵害。前者發生在要約人與允諾人之間,可以用締約過失責任來規範,後者發生在受要約人與第三人之間,既不是締約過失責任,也不是違約責任,司法實踐中處理起來相當棘手。因此,有必要建立第三人侵害承諾權的侵權責任制度,從法律上規制這種行為,彌補受要約人所遭受的損失。
立遺囑人立遺囑必須符合什麽條件?立遺囑人需要是有行為能力、意識清楚、能夠表達自己真實意識的人。
還需要兩個家庭以外的兩個與家庭沒有利益沖突的人作為旁證。
立遺囑人會口述遺囑,指定代理人,代書寫遺囑。
完成後,遺囑人、旁證、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字、按手印。
代為清償必須滿足哪些條件?代付並不適用於所有情況。它必須滿足某些條件:
1.根據合同的性質,第三方可以清償債務。如果作為合同關系內容的債務具有排他性,則在性質上不允許代為清償。壹般認為,債務因其性質而不能代為清償:不視為債務的債務、基於債務人自身特殊技能和技術的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殊信托關系產生的債務等。
2.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沒有約定由第三方代為清償債務。但是,該協議必須在結算前做出,否則無效。
3.債權人無特殊理由拒絕代為清償,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提出異議的。代為償還有違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德、誠信,對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社會造成不利影響的;或者代債務人付款違反其他強制性規範時,債權人有權拒絕接受代債務人付款,債務人也有權提出異議,不具有付款的效力。
4.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具有清償債務人的意思表示。在這壹點上,代為清償和承擔債務是不同的:第壹,如果是清算人的過錯,他錯誤地認為自己在清償債務,就不會代為清償。第二,連帶債務人和不可分離債務人只能在超出其原始支付義務的範圍內代為清償。
就代表債務人清償的人必須向債務人清償的含義而言,代表債務人清償與代表債務人清償有相似之處,但也有不同之處:
第壹,代理結算是基於代理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具有任意性。但並不需要這種約定代公司清償,既有任意行為,也有合法行為。
第二,代理結算中付款的提議視為債務人自己的提議,必須具有結算的效力,並直接影響債務人的意思表示。就債權人而言,代理支付中的支付提議可以視為債務人自己的提議,代理支付的效力也具有特殊性。
第三,在代理結算的情況下,合同壹般會因為結算而絕對消滅。但在代為清償的情況下,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只是相對消滅了合同關系。
第四,在代理結算的情況下,對代理人可能產生的利益損失,按照代理協議處理。在代為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對第三人利益的補償可以基於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也可以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
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什麽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第18條第5款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口頭遺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口頭遺囑只能在緊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做出的口頭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緊急狀態解除,遺囑人未死亡的,口頭遺囑無效。如果瀕臨死亡的遺囑人經過搶救恢復了立其他遺囑的能力,那麽該口頭遺囑被認定無效,應當以其他方式立。
(3)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方為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遺囑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壹)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和受讓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利害關系人分為兩種:壹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債務關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