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事的規則可以讓更多的人願意幫助別人,遇到不公平的事情挺身而出的積極性也會提高。做好事沒有後顧之憂,會更成功。下面和大家分享壹下做好事的規則。
關於見義勇為的規定1壹、民法典中關於見義勇為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183、184條(2021至1實施)將善意取得行為納入民法調整範圍,確立了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賦予了行為人損害賠償請求權。
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
1.因見義勇為造成的損害,由加害人承擔責任。如果沒有加害人,則由受益者獲得補償,這與緊急避險相關規定中的法理是壹致的。這是針對目前我國因見義勇為行為引發的糾紛案件,在法律上賦予見義勇為者壹項請求權。
2.條款特別強調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這是對以往相關法律法規的突破。“可以”不是強制義務,而是任性的規定和道德鼓勵。很多見義勇為者受到人身傷害,很難用金錢完全補償人身傷害。受益者酌情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補償,體現了法律提倡獎勵見義勇為人員的道德取向。
3、“可以”也可以理解為,不管見義勇為者的損害責任是否已經由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願賠償見義勇為者,就不能反悔,要回去。
緊急救助行為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如何定義「重大過失」?可以理解為行為人沒有盡到與保護其民事權益時同等的註意義務。這也意味著救助人不能免除責任。因救助人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救助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做好事的主體是沒有法定職責和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主體。
2.見義勇為行為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行為,不能視為見義勇為行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是在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時,毫不猶豫地與危害行為或自然災害作鬥爭的行為。
三、見義勇為的要素:
1,以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的;
2.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
3、實施了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構成見義勇為行為。
我們可以知道,民法典的新規定包括,做好事的人有請求賠償的權利,做好事的人除了造成重大過失外,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我認為,通過這壹規定,我們賦予了見義勇為者的權利,使我們敢於與犯罪分子作鬥爭。
規則二:如何認定見義勇為行為?
(1)見義勇為行為的主體是自然人。所謂自然人,是指與法人相對的社會公民個體的統稱。因為見義勇為行為是實施者在緊急情況下根據主觀判斷而采取的行為和行動,與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政治權利人還是被剝奪政治權利人無關。因此,只有將見義勇為行為的行為人界定為自然人,才能符合其法律特征。
(2)見義勇為人員必須實施遇險救助。所謂遇險救助行為,是指行為人在國家、集體、社會、公民個人財產和公民個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脅,進而產生相應後果時,為減少損失或者威脅而實施的壹切行為。這種行為壹般出現在危險的情況下,並伴隨著強烈的風險。
(3)行為人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所謂法律約定的義務,是指行為人與救助對象之間存在法律規定的救助責任。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產生了救助效果,但與救助對象有法律上的約定,那麽這種行為不能視為見義勇為行為。也就是說,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超出了法律規定的義務或者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救助義務時,才能成為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行為3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這種行為被定義為行為人職務之外的求救行為(兩個詞都是“求救”,但都有這個基本意思)。主要區別是:
壹是行善的內容或類型是否僅限於維護社會秩序,搶險救災、救死扶傷是否屬於行善範疇;
二是實施遇險救助行為應構成見義勇為行為,是否必須有突出事跡或突出貢獻;
第三,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危難救助在什麽情況下屬於見義勇為行為;
第四,見義勇為行為的主體是否僅限於個人(自然人),集體組織能否成為行為主體。
擴展數據:
第二十條刑法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