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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和法律責任是什麽關系?

1.註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

《註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暫停其業務或者予以撤銷。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暫停其業務或者吊銷其註冊會計師證書。”《公司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確認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該機構依法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失職被責令改正的。情節嚴重的,處其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關部門可以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的資格證書。”《證券法》第壹百八十二條規定,“為股票發行或者上市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收購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買賣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證券法》第壹百八十九條規定:“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誤導信息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為證券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在其應當負責的內容上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由有關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的資格證書《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或者重大遺漏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從事證券業務或者吊銷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註冊會計師給予警告或者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

2.註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

《註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為證券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對其所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造成損失”。為了明確註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四個司法解釋,分別是法函56號、法釋10號、法釋13號和最近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的通知》。前三個司法解釋文件是針對註冊會計師驗資責任而出臺的,解釋了如何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金額。這三個文件是針對所有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的通知》是對《證券法》關於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責任的規定的落實,但規定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中被告的虛假陳述行為,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法院依法受理。註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受本司法解釋約束。

3.註冊會計師的刑事責任。

《註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公司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證券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第二百零二條均規定,註冊會計師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的確認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壹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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