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條文的具體解釋
1.為規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批,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促進生態林業和民生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和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改變林地用途的建設行為。包括:
(壹)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各種建設項目占用林地。
(二)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
(三)森林經營單位在其經營的林地內修建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
3、建設項目應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須使用林地的,應當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合理節約集約利用林地。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實行總量控制和限額管理。
建設項目限制使用生態重要和脆弱地區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單位面積蓄積量高的林地,限制商業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
4、占用和臨時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林地分類管理的規定:
(壹)各類建設項目不得使用ⅰ級保護林地。
(二)國務院批準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可以使用二級及以下保護林地。
(三)國防和外交建設項目,可以使用二級及以下保護林地。
(四)縣(市、區)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以下保護林地。
(五)符合相關旅遊規劃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勘查項目、大中型礦山、生態旅遊開發項目,可以使用二級及以下保護林地。其他符合規劃的工業、礦山、倉儲建設項目和經營性項目,可以使用三級及以下保護林地。
(六)符合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和符合鄉村規劃的建設項目可以使用二級及以下保護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其他建設項目,可以使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二級及以下保護林地。
(八)公路、鐵路、通信、電力、油氣管道等線性工程和水利水電、航道工程等建設項目配套的采石(砂)場、取土場使用林地,按照主體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範圍執行,但不得使用二級保護林地。其中,在國務院確定的國有重點林區(以下簡稱國有重點林區),不得使用三級以上保護林地中的林地。
(九)上述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可以使用四級保護林地。
本條第壹款第(二)、(三)、(七)項以外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壹級國家公益林地。
國家林業局根據特殊情況對具體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國家林業局的主要職責
1,負責全國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
2、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國造林綠化工作。
3、承擔森林資源保護和開發的監督管理責任。
4.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國濕地保護工作。
5.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國防沙治沙工作。
6、組織和指導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7、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
8、推進林業改革,維護林農合法權益。
9.監督檢查各行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開發利用。
10,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武警森林部隊和專業森林滅火隊伍的防火工作,承擔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11.參與制定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12.組織和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國家林業隊伍建設。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城市規劃區內土地用途的改變,在報批前,應當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