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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護永久基本農田,根據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活動。

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永久基本農田,是指根據壹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經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條例所稱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農田基礎設施良好、補充劃定為永久基本農田的耕地集中分布區域。第四條市、縣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農牧、林業、草原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嘎查村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第五條蘇木縣、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每年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情況。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對永久基本農田專項資金的監管,確保專款專用。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納入年度目標考核。第八條市、縣、鎮人民政府和蘇木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的宣傳教育,引導和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第九條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有永久基本農田的嘎查村顯著位置,長期公布嘎查村永久基本農田的位置、數量、地力等級、保護責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

旗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農牧部門應當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提供公布永久基本農田的相關信息。第十條永久基本農田信息應當記載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第十壹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占用或者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第十二條永久基本農田因合法占用、災害等原因減少的,按照“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布局穩定”的要求,優先在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補充劃定。第十三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會同農牧部門論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不得低於本行政區域內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的1%。

下列耕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納入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

(1)建成高標準農田;

(二)土地整理後形成的集中連片、質量提高的耕地;

(三)與現有永久基本農田相銜接且具備升級改造條件的耕地。第十四條非農建設項目應當避開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因非農建設項目或者補充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確需調整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的,由旗縣區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會同農牧部門論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國家和自治區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政策引導、技術指導等措施,減少易造成永久基本農田下降和汙染的農業投入品數量。

市、縣人民政府農牧業部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使用、處理和回收制度,加強對永久基本農田使用的化肥、農藥、農膜等農業投入品的監管,防治農業面源汙染。

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永久基本農田,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膜等農業投入品,增加有機肥的使用,采用先進技術,保護和提高地力,防止永久基本農田汙染和地力衰退。第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獎勵機制,對承擔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並做出顯著成績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農牧等部門建立永久基本農田損毀鑒定機制,對永久基本農田損毀情況進行鑒定。第十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牧、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參與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行政執法聯動機制,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第十九條嘎查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制止非法占用或者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的行為,並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旗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農牧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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