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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安全生產(含職業衛生,下同)及其監督管理。

機械鑄造企業金屬冶煉活動的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冶金企業是指從事黑色金屬冶煉、壓延加工及其他生產活動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有色金屬企業,是指從事有色金屬冶煉、壓延加工業等生產活動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金屬冶煉,是指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從事達到國家規定規模(量)的高溫熔融金屬和熔渣(以下簡稱高溫熔融金屬)的生產活動。

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具體目錄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制定並公布。第四條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應當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管理責任。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以下簡稱負有冶金和有色金屬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企業安全生產保障第六條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風險控制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將安全風險控制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落實到每壹位員工。第七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推進安全健康管理系統化、崗位操作行為標準化、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化、作業環境用具國產化,並持續改進。第八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第九條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年向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情況,接受股東和職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第十條企業有金屬冶煉工藝,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不少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至少為3人;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十壹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具備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其中,具有金屬冶煉工藝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接受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並經考核合格。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了解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熟悉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建立培訓檔案,並記錄培訓和考核情況。未通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企業應對新員工進行廠(公司)、車間(職能部門)、班組級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調整工作崗位、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員工,須經車間(職能部門)和安全隊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投入使用前,企業應當對相關操作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十二條企業從事燃氣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維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依法接受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第十三條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關於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的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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