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1.簡答:人民銀行檢察工作中,檢察機關如何對壹審生效的裁判進行監督?二、討論:人民檢察院有哪些職權?

1.簡答:人民銀行檢察工作中,檢察機關如何對壹審生效的裁判進行監督?二、討論:人民檢察院有哪些職權?

壹是案件利害關系人認為法院判決錯誤,或者檢察院認定錯誤,可以抗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要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法官的違法行為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壹十條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因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百壹十壹條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報請下壹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由下壹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第二百壹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

第二百壹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檢察院的職權有法律依據。根據《檢察官法》第8條,檢察官應履行以下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執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清正廉潔,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和職業道德;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

(6)接受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

第九條檢察官享有下列權利:

(壹)履行檢察官職責應當具備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

(四)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宅安全受法律保護;

(六)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控告;

(8)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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