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村)為依托,由政府基本服務、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專業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誌願者公益互助服務等組成的居家養老方式。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日間照料、短期照料、飲食、洗浴、清潔、旅遊、急救、代理等生活服務;
(二)體檢、醫療、護理、康復、用藥指導、家庭病床、緊急救援、臨終關懷等醫療護理服務;
(三)關愛探視、生活陪伴、心理咨詢、情感疏導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服務;
(五)法律咨詢、防騙教育等服務;
(六)老年人需要的其他居家養老服務。第三條居家養老服務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家庭負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基本適度普惠的原則。第四,提倡家庭成員與老人同住或就近居住。
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和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對老年人履行經濟贍養、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和精神慰藉等義務,尊重和愛護老年人。
老年人需要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由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承擔相應費用。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將居家養老服務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年度工作計劃,將農村居家養老服務納入鄉村振興戰略規劃;
(二)建立與社會養老服務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三)按照有關規定統籌規劃和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四)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建立居家養老服務協調、監督和考核制度;
(五)培育居家養老服務業,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六)推進居家養老服務數字化、智能化;
(七)做好與居家養老服務相關的其他工作。
臺州灣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委托的職責,做好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的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的統籌推進、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衛生和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家老年人的健康和醫療保障,推進醫養結合。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共數據、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工會、* *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等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的相關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在各自轄區內組織實施居家養老服務;
(二)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管理;
(三)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引導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壹)登記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和服務需求,收集對居家養老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二)向村(居)民提供居家養老服務信息;
(三)定期走訪孤寡、獨居、特殊困難等老年人家中,幫助解決困難並做好走訪記錄;
(四)組織開展居家老人互助、文體活動、誌願服務等活動;
(五)引導和教育村(居)民依法履行贍養和扶養義務,協助調解養老糾紛;
(六)其他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九條全社會應當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的中華傳統美德,樹立敬老、愛老、助老的社會風尚。
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單位和服務窗口,應當按照規定保留人工咨詢、現金支付或者救助等服務,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捷的服務。
鼓勵各類組織和個人以多種方式參與或者支持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廣泛開展尊重、支持和幫助老年人的宣傳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