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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采購程序

第十條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組織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采購執行機構)應當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依次包含以下內容:

(壹)談判邀請書;

(二)談判須知;

(三)確定受邀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數量;

(四)供應商的資質要求;

(五)供應商應提供的資質證明材料;

(六)采購項目的技術和商務要求;

(七)滿足同等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的采購項目的最低要求;

(八)供應商響應文件編制要求;

(九)談判程序和交易標準;

(十)談判內容;

(十壹)談判工作紀律和註意事項;

(十二)供應商響應文件的格式;

(十三)政府采購合同的主要條款;

(14)采購項目性能驗收的標準和要求;

(十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談判文件應明確采購方是否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供應商。采購人自行確定交易供應商的,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小組推薦的候選供應商數量(1-3)。

第十壹條談判文件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約定供應商的具體資格條件,但不得帶有傾向性或者歧視性。

談判文件對供應商有資格要求的,應當在供應商資格要求中規定,而不是在采購項目的技術和商務要求中規定。

談判文件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和服務有資格要求的,應當在供應商資格要求中規定,而不是在采購項目的技術和商務要求中規定。

第十二條談判文件中規定的供應商資質證明材料應當與供應商資質要求相對應。

第十三條談判文件中規定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是供應商必須滿足的項目,不得與采購項目的技術和商務要求有歧義或矛盾。

第十四條在制定談判文件過程中,采購執行機構應當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示供應商資質要求、采購項目的技術和商務要求,以及滿足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同等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5天以上。因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競爭性談判的,可以縮短2天。第十五條談判文件完成後,采購執行機構應當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談判公告。談判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供應商參加談判應當具備的資格和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數量和基本技術、商務要求;

(3)采購執行機構提供的供應商註冊和談判文件的時間(註明日期和時間)、地點、方式、價格(有償提供時);

(四)供應商支付的談判保證金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接受資格審查和參加談判的時間、地點、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六)采購執行機構的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六條談判公告的發布期限應當超過7個工作日。因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可以縮短2個工作日。

供應商註冊時間應保證3個工作日以上。

第十七條談判公告的內容應當明確。如果談判公告的內容有任何不明確之處,應作出有利於供應商的解釋。

談判公告或者談判文件的內容需要更正的,應當在報名截止日前2日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並及時通知所有報名供應商。時間不夠的,應當延長談判公告時間。變更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采購項目的名稱;

(2)變更;

(三)采購執行機構的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三節報名、提供談判文件、準備和提交響應文件

第十八條供應商認為符合采購項目的資格要求,符合采購項目的基本技術和商務要求的,可以按照談判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報名。

第十九條供應商申請註冊時,應當按照談判公告的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確認或者公證的復印件。

第二十條除談判公告內容外,采購執行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任何理由拒絕供應商註冊。

第二十壹條參加報名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本次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終止。采購執行機構應當發布終止競爭性談判的公告。競爭性談判終止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采購項目的名稱;

(二)終止競爭性談判的具體原因;

(三)采購執行機構的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采購執行機構可以向供應商有償提供談判文件,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有償提供的談判文件的定價應以彌補編制談判文件成本為原則,不得以采購金額為依據。采購項目實行分包的,采購執行機構不得將談判文件打包出售給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談判公告發布後,供應商應當按照談判公告的規定獲取談判文件。

供應商采用談判公告規定的資金支付方式購買談判文件有困難的,可以采用現場支付方式購買談判文件。

第二十四條供應商獲得談判文件後,應當按照談判文件的規定準備響應文件。如果談判文件規定采用多輪報價,供應商可以在談判結束後當場報價,而不是在響應文件中報價。

前款所稱響應文件分為資格響應文件和技術及服務響應文件兩部分,裝訂成冊。資格響應文件用於談判小組的資格審查,技術和服務響應文件用於供應商與談判小組之間的談判。

第二十五條供應商響應文件編制完成後,應當按照談判公告的規定提交響應文件,並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供應商逾期遞交的響應文件無效,采購執行機構將予以拒絕。

第二十六條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供應商可以補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響應文件,並書面通知采購執行機構。補充和修改的內容應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供應商擬將項目的非主要、非關鍵工作移交給他人的,應當在響應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八條采購執行機構可以在提交響應文件時要求支付談判保證金,保證金金額為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5%以上1%以下。保證金應按談判文件中規定的方式支付。

第二十九條采購執行機構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談判保證金;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供應商談判保證金。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協商保證金不予退還:

(1)供應商撤回有效期內的響應文件;

(二)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供應商無正當理由未能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

(四)供應商未按談判文件要求繳納履約保證金的;

(五)談判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壹條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規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並向采購執行機構提交聯合體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同壹項目的采購活動,也不得與其他供應商組成新的聯合體。

采購執行機構不得強制供應商組成聯合體或者限制供應商之間的競爭,但根據項目的特點和需要,不得接受聯合體參與項目采購活動。

如果供應商是聯合體,聯合體中的壹方或雙方可以提交保證金。如果保證金是以壹方的名義提交的,那麽對聯合體各方都有約束力。

第三十二條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本次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終止。采購執行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發布終止競爭性談判的通知。第三十三條采購執行機構應當成立談判小組,組織實施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根據采購項目情況確定的三名以上技術、經濟或法律專家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購預算300萬元以上的項目,談判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第三十四條談判小組中的專家應當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有關規定遴選。

第三十五條談判小組成員中的采購方代表應當由采購方書面委托。受評標專家委托,評標專家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采購活動。

第三十六條談判小組成員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提取或者委托。第三十七條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結束後,采購執行機構應當組織談判小組,對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受邀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

第三十八條供應商資格審查的範圍不得超出談判文件中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

第三十九條在談判小組資格審查過程中,談判小組成員對供應商資格是否符合要求有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處理,但不得違反政府采購法和談判文件的規定。

持不同意見的談判小組成員認為資格審查過程不符合政府采購法或者談判文件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

第四十條談判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後,應當向采購執行機構出具資格審查報告,確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對於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談判小組應在資格審查報告中說明原因。

談判小組成員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上簽字確認。對資格審查過程和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中註明並說明理由。未說明不同意見或未說明理由而簽字的,視為無意見。未簽字不影響資格審查報告的有效性。

資質報告格式見附件1。

第四十壹條談判小組出具資格審查報告後,采購執行機構應當向所有當場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公布通過資格審查和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采購執行機構公布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時,應當告知供應商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

當場公告後,采購執行機構應當在談判結果公示中向社會公布通過資格審查和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及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

第四十二條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本次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終止。采購執行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發布終止競爭性談判的通知。第四十三條供應商資格審查完成後,采購執行機構應當組織談判小組,按照談判文件的規定,分別與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進行談判。協商順序以現場抽簽方式確定。

第四十四條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在征得采購人同意後,可以根據談判情況變更談判文件的內容,書面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並做好書面記錄。

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可以根據談判情況調整談判輪次。

第四十五條在談判過程中,供應商可以根據談判情況修改其響應文件,並將修改後的內容以書面形式提交給談判小組。變更應作為響應文件的壹部分。

供應商的書面材料應簽字確認,否則無效。供應商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其他組織的,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由其本人或代理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六條在供應商的響應文件符合采購要求、質量和服務對等的前提下,談判小組應當要求供應商進行最終報價。

當供應商的響應文件達到或超過談判文件中規定的采購項目的最低要求時,應視為供應商的響應文件符合采購要求,質量和服務同等。

第四十七條經過三輪及三輪以上談判,供應商的響應文件仍不能滿足談判文件規定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的,或者談判小組在談判過程中發現或者知道供應商有違法違紀行為的,談判小組應當淘汰該供應商,禁止其參與最終報價。

談判小組淘汰供應商的,應當書面通知供應商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八條供應商最終報價時,應在談判室外填寫報價,密封後交采購執行機構工作人員,采購執行機構工作人員匯總後交談判小組。采購執行機構的工作人員不能拆包供應商報價。

供應商報價需簽字確認,否則無效。供應商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其他組織的,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由其本人或代理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九條談判結束後,如果部分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優於談判文件的要求,這不能作為成交高價的依據,談判小組不能接受高價成交。

第五十條在協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協商不成:

(1)參加本節規定的談判的供應商少於三家;

(二)參加本節規定的談判的供應商被淘汰;

(三)經談判,供應商的響應文件不能滿足談判文件規定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的;

(四)供應商報價超過政府采購預算或者本采購項目最高限價的;

(五)其他無法繼續談判或者無法達成交易的情形。

第五十壹條供應商報價完成後,談判小組應當對供應商報價從低到高進行排序,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

談判小組推薦的候選供應商數量根據談判情況和買方需求確定。

第五十二條談判小組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後,應當向采購執行機構出具談判報告。談判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

(二)參與最終報價和報價的供應商名單;

(三)談判文件規定的采購項目的最低要求以及變更談判文件內容的相關資料和記錄;

(四)供應商的響應文件響應談判文件規定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以及供應商變更響應文件的相關資料和記錄;

(五)未參與最終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原因;

(六)推薦的交易候選供應商,或采購人授權直接確定的供應商。

采購人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交易供應商的,采購執行機構可以直接宣布交易結果。交易結果公告的內容除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供應商的報價和產品名稱(貨物采購);

(二)通過資格審查和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以及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

(三)未參與最終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原因;

(四)談判小組成員名單。

談判報告格式見附件2。

第五十三條談判小組成員應當在談判報告上簽字,對談判過程和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談判報告上記下並說明理由。未說明不同意見或未說明理由而簽字的,視為無意見。未簽字不影響談判報告的有效性。第五十四條談判結束後,采購執行機構應當公布談判結果。談判結果公示包括以下內容:

(壹)采購項目的名稱和數量;

(二)本次交易的候選供應商名單;

(3)候選供應商的報價和產品名稱(貨物采購);

(四)通過資格審查和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以及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

(五)未參與最終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原因;

(六)談判小組成員名單;

(七)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地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協商不成的,應當在協商結果公示中說明協商不成的具體原因。

第五十五條談判結果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第五十六條在談判結果公示期間,供應商對談判結果有異議或者發現交易候選供應商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執行機構舉報。第五十七條談判結果公示後,采購執行機構應當向采購人發送談判報告及相關材料,確定交易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采購人收到談判報告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確定交易供應商。采購人應當確定報價最低的候選供應商作為本次交易的供應商。

第五十九條采購人因客觀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確定供應商的,應當向各方說明情況,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采購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確定供應商的,候選供應商可向同級財政部門舉報。

第六十條在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過程中,采購人發現成交候選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確定為成交供應商:

(壹)本次交易的候選供應商存在違法違紀行為;

(二)交易候選供應商因不可抗力、社會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破產、重組等原因被確定無法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

(3)候選供應商自願書面放棄交易,且無其他非法目的;

(四)其他不宜確定供應商的情形。

有本條第壹款情形之壹的,采購人應當將後壹候選供應商確定為供應商。諸如此類。無法確定供應商的,應當重新組織采購。

候選供應商根據本條第壹款第(三)項放棄交易的,應當說明理由。最後壹個候選供應商的報價與其報價之差超過15%的,采購人不得確定該供應商並重新組織采購。

第六十壹條出現本辦法第六十條規定情形的,采購人應當書面說明原因,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節交易結果

第六十二條采購人確定交易供應商後,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采購執行機構,采購執行機構應當公告交易結果。交易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采購項目的名稱和數量;

(二)成交供應商名單;

(三)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地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四)交易供應商接收交易通知的地點、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收盤結果公告期不限。

第六十三條成交結果公告後,成交供應商應根據公告及時收到成交通知。如需支付履約保證金,應及時支付給采購人。采購人收取履約保證金有困難的,可以委托采購執行機構代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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