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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市綠化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高城市生活質量,推進海洋花園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區和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鎮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綠化委員會統壹組織和協調全市城鄉綠化工作。

城市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是城市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規劃工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的建設和管理。

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相關工作。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和藝術水平,保障城市綠化所需資金。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推進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和群眾性城市綠化工作,增強全民綠化意識。

有勞動能力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綠化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贈、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維護。鼓勵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開展庭院綠化。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綠化和綠化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七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城市綠化設計規範的要求,明確綠化目標、規劃布局、各類綠地的面積和控制原則。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充分利用當地自然和人文資源,體現地方特色,註重綠地的功能、生態效果和景觀要求。

在城市河流、沿海地區、鐵路、公路、城市輕軌、高壓輸電走廊等兩側建設防護綠地或者其他綠地應當納入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

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征求公眾意見。第八條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應當達到以下標準:城市建成區綠地率不低於35%,綠化覆蓋率不低於40%,人均綠地面積不低於15平方米。第九條建設項目附屬綠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壹)新建居住區不低於30%,舊城改造居住區不低於25%;

(二)行政辦公、學校、科研、體育、文化設施等用地不低於35%;

(三)其他用地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

因客觀條件限制達不到前款規定標準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當征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綠地不足面積和地級差價繳納城市易地綠化補償費。但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住宅、商業、辦公建設項目,不得降低規劃條件確定的綠地率。

建設單位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設計審查和規劃許可時,應當包括建設項目附屬綠地綠地率的內容。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綠化方案的意見。第十條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確定各類城市綠地控制線,經依法批準後,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城市規劃區內城鎮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地控制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十壹條城市綠地控制線不得擅自調整。因城市建設需要調整城市綠地控制線的,應當依法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下列區域的綠地控制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界樁界牌:

(壹)綜合公園、專門公園和其他公園綠地;

(2)重要的防護綠地;

(三)中心城區的山體;

(四)城市景觀保護區、濱水綠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濕地等對保護城市生態環境有重要意義的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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