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行為人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或者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可以處最高15日拘留,最高1000元罰款或者警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九條: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產等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14周歲以下人員或者60周歲以上人員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法律客觀性: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造成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產以及他人人身損害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法律責任和民事法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就是要受到治安管理的處罰。民事法律責任是“民事責任”,也就是說,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不僅要依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因自己的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民事責任是侵權責任的壹種,也稱侵權責任。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法律後果,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因其違法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損害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2)返還財產,恢復原狀。(3)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違反治安管理民事責任最常見的類型之壹是損害賠償,是指違反治安管理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既可以適用於財產損害(損失),也可以適用於非財產損害(如精神損害)。財產損失可以是正損失(現有財產的損壞、損失或減少)或負損失(未來可獲得的財產利益的損失);可以是直接損失,也可以是間接損失(如侵害他人健康造成的誤工收入損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本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該人的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該條關於監護人民事責任的規定符合《民法通則》第133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以自己的財產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補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此外,本法第75條第1款明確規定了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屬於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是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因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關於民事責任問題,《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二、實際問題1。如何確定和計算損害賠償?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1)財產損失賠償。根據財產損失全額賠償原則,因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先返還原物或者恢復原狀,或者以同等質量、數量的實物進行賠償,或者折價賠償。損失賠償金額根據財產損失的大小確定。賠償全部財產損失,除賠償直接財產損失外,還應賠償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損失。“可得利益”的補償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①必須是當事人已經預見或能夠預見的利益;(2)必須是預期的、必然的收益;(3)必須是由於違反治安管理直接造成的利益損失。(2)人身損害賠償。人身傷害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應當根據損害的程度和情節,區別處理。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人身傷害分為壹般傷害、人身傷殘和死亡三種情形。當然,違反治安管理只能造成輕傷。如果被害人致殘或者被害,就不再是治安案件,而應該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為了便於全面理解和比較,我們在這裏也進行了闡述。(3)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應當根據受害人的請求和侵害人的過錯程度、行為方式、場合、後果等來確定。既要註意使被害人的精神損害得到應有的安慰和慰藉,又要註意被害人請求的合理性,防止被害人利用精神損害的“無價估計”進行高額索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8條的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賠償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精神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轉讓和繼承。但是,賠償義務人已經書面承諾支付貨幣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2.公安機關能否判決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承擔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裁決賠償損失或者承擔醫療費用的,應當在收到裁決書後五日內將費用交裁決機關轉交;如果金額大,可以分期付款。”根據該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造成損失或者傷害的,公安機關可以作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的裁決。《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造成損害的,公安機關不能再判決違反者承擔民事責任,包括賠償損失或者醫療費用。針對犯罪行為,被害人要求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也可以在偵查起訴階段提起,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予以記錄,並函告人民法院)。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可以對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毀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造成的損害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