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政務公開,監督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執行情況;負責機關會議的組織和決策的監督;負責文電、機要文件、信訪、保密、接待、計劃生育、精神文明、綜合管理、後勤服務、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辦理NPC議案、建議和CPPCC提案。
(2)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責任考核。
(3)政策法規科
宣傳貫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制定相關規範性文件;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新聞發布和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工作;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與服務咨詢的管理制度;擬定全市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活動的實施規範;指導建立處理勞動關系的三方協調機制和集體協商制度;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安置工作,審查和指導關閉、破產、改制等市屬企業職工安置方案;執行國家和省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以及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指導勞動監察、爭議調解和仲裁,協調勞動者維權,組織處理重大案件和相關突發事件;負責維護本系統的信訪穩定。
(4)就業促進科
擬定全市城鄉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全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區域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實施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指導和規範全市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管理;制定全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劃,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牽頭制定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擬定全市特殊群體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擬定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計劃;擬定全市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各類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指導實訓基地、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擬定全市職業培訓專項資金的使用計劃;制定全市農民工綜合政策、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和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制定全市失業保險政策,建立失業預警系統;擬訂經濟體制改革中有關職工權益保護的措施和辦法;負責市屬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備案。承擔市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和市技工院校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㈤人力資源市場科
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市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負責人才職業。行政許可,監督管理中介機構;擬定全市人事調配政策;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和普通高校畢業生入庫指導;負責農村基層人才振興計劃的政策制定和農村基層人才振興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6)公務員管理組
實行公務員職務分類、職務任免、交流回避、轉崗、調任、掛職鍛煉、辭職、辭退和職務聘任制度;負責全市各級政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審核的相關工作;負責全市各級政府機關新錄用公務員的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區公務員登記工作;負責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編制;審批市政府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任免;按照組織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工作人員任免的程序;依照《市政府行政任免辦法》,辦理市政府工作人員任免的有關事項;負責制定全市各級政府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計劃,編制錄用計劃;負責申請人的資格審查;負責面試考官的管理;負責組織全市各級政府機關和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新員工試用期的管理。
(7)公務員培訓及考核組
負責制定全市政府系統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規劃和計劃;指導培訓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培訓教師隊伍;完善公務員培訓的監督檢查機制;制定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實施方案,實行公務員宣誓制度;組織實施市級部門公務員培訓;依法組織對公務員執行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公務員信息管理和年報統計工作;綜合管理、指導和協調全市各級政府公務員考核和政府獎勵工作,初審以國家、省政府和市政府名義授予的人選,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授予和表彰的有關事項;實行公務員紀律處分、申訴和控告制度,依法監督公務員,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
(八)事業單位管理部門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市直事業單位人員崗位設置管理辦法,按照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和備案;制定本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的辦法;負責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承辦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負責機構和人員的考核和培訓;負責組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晉級的考試和考核。
(9)工資和福利科
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因工傷殘和死亡的政策和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承辦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業務;承擔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
㈩養恤金保險科
統籌制定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和資金預測預警系統;落實國家和省有關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制定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的政策和支付標準;承辦全市城鎮職工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審批工作;負責全市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指導和管理;指導養老保險業務。
(11)醫療保險科
制定全市醫療、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制定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結算方式和支付範圍;承擔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審批、監督和考核工作;制定患病和產假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制定市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醫療和生育保險業務。
(12)工傷保險科
擬定全市工傷保險和勞動能力鑒定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工傷預防、鑒定和康復措施;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承擔定點服務單位的認定、監督、考核、獎懲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擬定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業務。
(十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承擔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工作;指導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監管制度、運營方式和運營機構資質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企業年金計劃的備案和監管工作;制定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社會保險信息公開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措施,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在人力資源市場制定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工資指導價和最低工資標準。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差和困難補助的評審工作。
(14)信息科學組
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公開;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絡系統和市級數據中心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寶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網站的建設和維護;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信息系統軟件的開發、培訓和使用。
(十五)科技幹部(寶雞市職稱改革辦公室)
擬訂和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的意見並組織實施;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專業技術資格制度;負責初級評審委員會管理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推薦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的管理和發放;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和選拔;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推薦和管理;貫徹國家和省博士後政策,承擔全市博士後工作站的管理工作;負責境外機構在本市招聘技術骨幹人才的管理。
(16)寶雞市外國專家局
擬訂全市引進人才和智力計劃及相關規範性文件;負責編制年度人才引進計劃;負責引進外國專家項目和國外智力成果在本市的示範推廣工作;負責組織國家、市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和引進人才推廣項目的實施、評估和推廣;落實培訓和激勵農村實用人才的相關政策;負責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指導縣、區、市有關部門開展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七)寶雞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轉業軍官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協調轉業軍官家屬安置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信訪維穩和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救濟工作;承擔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監督、檢查縣、區自主擇業軍轉幹部服務工作;協助自主擇業的轉業軍官開展就業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轉業軍官退休費、住房公積金和醫療保險的繳納和管理;承擔市軍轉安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八)寶雞市職業教育和技能人才建設管理辦公室(寶雞市全民創業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市職業教育和技能人才建設,制定全市技能人才建設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民技能工程”培訓機構的認定、評估、監督和管理;負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指導和協調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制定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指導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研究提出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職業教育和技能人才建設專項資金的統籌管理工作;負責全國進士創業;承擔職業教育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