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網站備案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經營性網站備案行為,保護經營性網站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經營活動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網站,是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利用互聯網技術,以發布信息、發布廣告、設置電子郵箱、開展經營活動以及為他人實施上述行為提供互聯網空間等經營目的,向域名管理機構申請設立的具有獨立域名的電子平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務網站備案,是指商務網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網站首頁加蓋商務網站備案電子標識,並公開備案信息。
第四條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開辦的營業性網站,應當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二章備案
第五條申請營業性網站備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網站所有者擁有獨立域名或者由獨立域名所有者授權;
(2)網站所有者已獲得北京市電信管理局頒發的電信及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ICP許可證)。
如果網站有相同的所有者,所有所有者應獲得ICP許可證。
(三)網站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核準的經營範圍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互聯網信息服務”。
網站為同壹所有人的,應當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所有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核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經營範圍。
第六條經營性網站的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規範:
(1)每個經營性網站只能申請壹個網站名稱。
(二)備案的經營性網站名稱以通信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核準為準。
(三)經營性網站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國家和社會利益。
2.它可能會欺騙或誤導公眾。
3、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4.其他有特殊意義,不宜使用的名稱。
5.法律法規有禁止性規定。
第七條對下列名稱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不予受理:
(壹)網站名稱與註冊的經營網站名稱重復。
(二)網站名稱使用期滿後未滿1年的備案。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
第八條備案的商務網站名稱含有馳名商標和馳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包括中文、英文和漢語拼音或縮寫)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經營性網站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前期準備
1.申請人向通信管理部門申請ICP許可證。
2.取得ICP許可證後,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增加“互聯網信息服務”或“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經營範圍。
(2)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上辦事平臺(網址:),在“網站備案”系統中進入“備案申請”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壹欄,填寫網站名稱、域名、IP地址、管理負責人、ISP提供商、服務器所在地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內容。
3.網上提交商務網站備案申請。
4、打印《商務網站備案申請書》。
(3)準備書面材料
1.網站所有人加蓋公章的商務網站備案申請書。
2.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網站有* * *共有人的,提交所有共有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3.加蓋域名所有人、域名管理機構或者域名代理機構公章的域名註冊證書復印件,或者證明對所提供域名享有權利的其他文件。
4.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許可證復印件和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
5.對網站權屬有合同約定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6.提交的復印件或下載的材料應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4)服務
1.將書面材料郵寄或當面送達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監督管理所(北京市海澱區蘇州街36號,郵政編碼:100080)。
親自送達的,代理人應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人介紹信或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2.書面材料應在完成網上申請程序後30天內提交。逾期提交將被視為沒有申請。
3.申請人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五)備案和確認
1.網上和書面申請材料確認齊全、符合形式的,予以受理備案。
2.申請材料存在瑕疵或者備案網站名稱與事實或者法律相沖突的,應當終止備案申請,並告知申請人終止理由。
3.對符合備案條件的申請,在受理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公告網站備案主要內容,公告期為30日。
4.在公告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告的經營網站備案申請有異議的,可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聲明。
(1)與申請人設立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二)與請求人備案的網站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可能引起他人誤解的。
(3)使用馳名商標和請求人擁有的馳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包括中文、英文和漢語拼音或其縮寫)。
(4)主張和證據證明申請備案的網站提供的信息不真實。
(5)有主張且有證據證明主張人對備案網站擁有所有權。
5.異議的處理。
(1)異議成立且證據充分的,北京市工商局將暫停辦理相關網站備案手續。
(2)對網站和網站名稱的權屬有異議的,異議方應當自異議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確定網站名稱的權屬。北京市工商局將根據相關民事判決結果恢復受理網站備案。
6.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向備案網站發放商務網站備案統壹電子標識。
(六)安裝電子標識備案
網站所有者應在15日內在網站首頁右下方安裝備案電子標識,並鏈接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供公眾查詢。
第三章變更、轉讓和註銷
第十條經營性網站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網站所有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相關備案事項的變更。
第十壹條商務網站備案事項變更程序。
(1)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局網上辦事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變更”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壹欄中填寫相關內容。
3.網上提交經營網站備案及變更申請。
4.打印經營網站備案及變更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網站所有人加蓋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表。
2.域名變更的,應當提交加蓋變更後的域名所有人、域名管理機構或者域名代理機構公章的域名註冊證書復印件,或者變更後的域名的其他權利證明材料。
3、涉及網站所有者增減的,應提交網站所有權協議。
增加網站所有人的,還應當提交新所有人蓋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和ICP許可證復印件。
4.網站名稱如有變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予以公告。
5.當面送達的,代理人應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人介紹信或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3)確認變更申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工商網站變更申請進行確認後,將變更後的備案信息錄入與備案電子標識相鏈接的“工商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供公眾查詢。
第十二條註冊營業性網站的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局網上辦事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移交”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壹欄中填寫相關內容。
3.打印業務網站轉讓申請書。
4.在線提交運營網站轉讓申請。
(二)送達書面材料
1.雙方加蓋公章的經營網站轉讓申請書。
2.加蓋受讓方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受讓方為兩個以上(含)的,應提交所有受讓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3.加蓋域名管理機構或域名代理機構公章的受讓方《域名註冊證書》復印件,或受讓方對轉讓網站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
4.加蓋受讓方公章的ICP許可證復印件。
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受讓方,應提交所有受讓方的ICP許可證復印件。
5.當面送達的,代理人應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人介紹信或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轉讓申請的確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已註冊的商務網站轉讓申請後,將轉讓後的網站相關信息錄入與備案電子標識相鏈接的“商務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供公眾查詢。
第十三條註銷已登記的經營性網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局網上辦事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註銷”模塊。
2.在“商務網站備案註銷申請”壹欄中填寫相關內容。
3.打印商務網站備案註銷申請書。
4.網上提交《工商網站備案註銷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網站所有人加蓋公章的商務網站註銷備案申請書。網站有同壹所有人的,要加蓋所有所有人的公章。
2.親自送達的,代理人應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人介紹信或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註銷申請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註銷網站申請後,註銷網站與“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的鏈接。
2.網站應當在申請日刪除其主頁上的備案電子標識。
第四章註銷
第十四條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備案的商務網站自動註銷。
(壹)備案確認後60日內,未在網站首頁發布備案電子標識的。
(二)網站所有者未經企業年檢被撤銷的。
(3)網站所有者撤銷或因其他原因被撤銷。
(四)網站備案信息變更後,未按期辦理備案和變更營業網站手續的。
(五)網站轉讓後,未辦理經營性網站註冊和轉讓手續的。
(六)網站停止運營後30日內,未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註銷手續的。
第十五條對於被註銷備案的網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該網站與“工商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的鏈接,並將公布相關註銷情況。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不得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務網站上使用備案的電子標識。對於冒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備案網站頁面上公示的網站名稱、網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應當與提交備案的信息壹致。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