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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類11-第3組,第6註-李菊(IPO)

專業能力、溝通能力和平衡兩種需求的能力。

第壹章是IPO的內涵和企業IPO的意義。

1.國家推行多層次交易市場:①壹板市場,以滬市主板600、深市主板000、深市中小板002為起點;二板市場:對於高科技成長型公司,上交所、深交所創業板300啟動;③三板市場:逐漸演變為新三板市場,非上市公眾公司;④櫃臺市場:各省股權市場。

2.定義:IPO(首次公開發行)是指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和上市。如果企業已經發行,就是上市公司的再融資。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或向特定對象(200人以上)發行,需要證監會審核。IPO特指股權/股票。上市特指交易所市場,即上交所和深交所。

3.3的意義和價值。企業IPO

①投資價值的發現:從投資價值評估的角度,企業價值=債權+股權(方法:現金流量折現法/市盈率,會涉及到資本市場特有的參數工具)。從經濟本質來看,上市後,股權進入流通市場,是買賣。當供求達到平衡時,股權的公允價值得以實現。非上市公司沒有股權流通市場,沒有足夠的參與者對股權進行定價,無法形成股權的公允價值,定價不準確。

(2)豐富的融資工具(股權融資、債券融資、銀行信貸、股權質押融資):如果有兩家方面相似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銀行更願意貸款給上市公司,因為:壹、上市公司信用體系的信用保障遠遠超過非上市公司。信用擔保的背後,掩蓋著上市之路的曲折。比如滿足正常經營規範的要求,比如納稅、社保等,同時受到證券法律法規相關制度的監管,就會有中介機構為企業符合上市條件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再加上證監會的審核。二。上市公司比非上市公司有更多的資本運作手段,上市公司可以再融資,包括配股、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可轉債、定向可轉債、非定向可轉債和私募債。非上市公司沒有股權流通市場,價值實現不如上市公司便捷,相對制約了融資變現手段。最近新三板不溫不火是因為股權流動性不足。

③公司治理結構的規範化和信息的透明化。要享受資本市場紅利,就要履行義務,規範治理結構,積極披露信息。

④提升商業知名度和美譽度。在該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超過3600家,工商登記機構超過4萬家,萬裏挑壹。

第二章首次公開發行的法律制度和主要條款

1.企業上市相關法律法規解讀

第壹個制度:滿足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法律制度要求。

第二個體系:滿足資本運營相關監管要求(三個解讀)

(1)公司法:公司治理結構下公司的規範運作問題;證券法:資本市場的公平與效率

公司法和證券法是商業的核心和基本法律。

(2)證監會和交易所的規定:IPO業務最基本的規定,不同板塊要求不同?

(3)監管部門具體解釋:對基本法規中模糊不清的東西進行詳細解釋。

2.企業上市相關法律法規解讀

①a股IPO涉及的法律文件

《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及上市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及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上交所上市規則》、《深交所上市規則》、《保薦機構盡職調查指引》等。

②企業上市相關法律法規解讀。

壹、創業板的要求低於主板和中小板。二。達到基本要求不代表可以通過審核上市。三。規定背後的邏輯值得探究。

連續經營3年:法律上是指36個月,但實際經營需要3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創業板主要做壹項業務:營業收入的70%以上。

主板完整的業務體系:獨立的生產、采購、銷售體系,生產經營形成完整的閉環。不僅實物需要形成循環,現金流也需要形成循環。

董事和高管沒有大的變動:沒有明確的量化指標,更多的是看誰變了(董事長對企業未來方向的決策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以及變化的原因。

上市主體的重要子公司(生產經營和財務指標對合並報表的貢獻超過30%)也應足額繳納註冊資本。

情節嚴重:罰款。怎麽辯解?壹、看處罰依據。比如5萬以下的情節輕微,那麽就不是“情節嚴重”。二。處罰書上未寫處罰性質的,應向有關部門出具證明,所罰款項不是合法違法行為的證明。

在受到36個月的行政處罰後,董可以讓董事辭職,但這仍取決於行政處罰的理由(如內幕交易、辭職不正當)。

避免同業競爭(不可觸碰的紅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同行業(同業)的定義是壹個從事心血管西藥,壹個從事中藥調理,但從證監會的審核來看,兩者都屬於醫療醫藥行業,屬於同業競爭。重疊的客戶群體容易形成利益輸送,通過買便宜的方式把利益輸送給上市公司。

減少關聯交易(報告期內呈逐步下降趨勢):ⅰ。必然性:能不能不發生;Ⅱ.合理性:如果壹定要發生,操作是否合理?三。公平性:價格是否和其他機構壹樣,不存在利益輸送?Ⅳ.關聯方認定:審計報告以是否存在業務為認定標準(少),券商以滿足關聯方認定為準則(多)。

內控:查起來極其麻煩,比如報銷單簽字的流程,誰先簽字,誰再簽字。現有制度必須按照制度執行。采購、生產、銷售、人事都需要內控體系。

第三章參與首次公開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1.企業發行上市擬聘請的中介機構

(1)保薦人和主承銷商:總協調人。

①綜合協調:協調中介機構,整體把握工作進度。

②盡職調查:協調盡職調查工作,掌握充分調整的範圍和方法。

(3)改革指導:設計並實施改革方案,提供上市指導,(律師、會計師也要參與指導過程)監督企業規範運作。

(4)申請審核:牽頭制作申請文件,組織解答反饋意見,與證監會溝通。

⑤承銷發行:(銷售股票)協調銷售流程,組織路演,詢價。

⑥持續督導:上市後持續跟蹤督導。

(2)律師:法律

(3)審計機構:財務審計和文件制作。

(4)資產評估機構(如有必要)

(5)財經公關公司(不需要):輿情監測(現在環境比較好),路演流程和舉辦(環節已經取消)。

會計師分壹大四小:壹大,審計報告;四小,原報與申報的差異,稅務憑證驗證報告,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內控驗證報告。

第四章IPO業務流程概述

1.改制輔導:主要任務是同時進行盡職調查和規範,發現企業不符合上市條件的所有問題並加以解決。

企業;

①改制:必須是股份公司。對於企業來說,不亞於壹次重生。有限公司(可能有問題)比股份公司(不可能有問題)弱。

(2)輔導:需要向當地證監局提交輔導備案,並據此進入證監局監管範圍。輔導時間壹般為3個月。

③創立大會/股東大會

中介: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立項,核心。

2.申報和審查

申報材料——預審——內部初審——證監會發行審核,不斷反饋和回復。

3.發行和上市

4.持續監督

第五章IPO盡職調查概述

盡力而為:發現問題並解決問題

盡力而為:盡可能富有,盡力而為。

向企業發出名單,搜索和采訪不同的對象,以獲得不同的信息&;網絡檢查& amp;發送確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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