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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制定地方性法規。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山東省制定和批準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第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就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法定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

規定本市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除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外,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其他地方性法規;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可以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地方性法規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第四條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不得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避免重復現行上位法的規定。第五條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符合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突出地方特色。第六條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體現人民意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渠道參與地方立法活動。第七條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從實際出發,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地方國家機關的權利和責任。

地方法規應該清晰、具體、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第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組織協調,發揮在制定地方性法規中的主導作用。第二章地方性法規的規劃和編制第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地方性法規規劃和年度地方性法規規劃,加強對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的統籌安排。編制地方性法規規劃和年度地方性法規計劃,應當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廣泛征求意見,科學論證評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確定地方性法規項目,提高地方性法規的時效性、針對性和系統性。地方性法規規劃和年度地方性法規計劃應當經主任會議通過,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地方性法規的編制和年度地方性法規計劃的制定,並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求,督促地方性法規計劃和年度地方性法規計劃的實施。第十壹條本市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可以對年度地方性法規提出建議。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提交年度地方性法規計劃項目建議書。年度地方性法規計劃項目建議書應當載明地方性法規項目的名稱、規範的主要內容以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年度地方性法規計劃項目建議進行研究,形成下壹年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計劃項目建議,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其他主體對年度地方性法規和計劃提出建議,直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第十三條年度地方性法規計劃項目分為審查項目和調研項目。

年度地方性法規計劃審議項目應當寫明項目申報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目的和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時間;年度地方性法規計劃研究項目應當指定項目負責人。第十四條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地方性法規建議,急需在當年審議制定且條件成熟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年度地方性法規計劃。

確需調整或變更年度地方性法規計劃的,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出書面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序第壹節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序第十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第十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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