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和法官
遼寧海星律師事務所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定我為原告與被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壹案的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現根據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證據材料,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第壹,?原告申請法醫鑒定有法律依據。
經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被告違反醫療協議,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取出原告眼球“奧美定”,存在未充分告知手術風險的過錯,導致原告手術後面癱、雙側軸突神經損傷、雙眼皮損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文書法(2003)20號2003年6月6日《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被告的行為構成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其他醫療損害。
(壹)行為人的行為是違法的。
即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確認被告在實施手術時負有法定告知義務。在患者治療過程中,被告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告知原告治療方案及方案可能產生的後果。作為患者,原告有權知道治療的後果,並在此基礎上權衡利益選擇是否接受治療。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了知情權和選擇權。因此,被告未向原告充分告知手術風險和術後並發癥,不僅違反了自己的法定義務,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其行為違法。
(2)行為人自身存在過錯。
在為原告進行手術之前,被告應當憑借其專業能力能夠預見手術可能存在的風險。但被告沒有充分告知原告風險,違反了基本的註意義務,其過錯顯而易見。
被告認為原告可以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進行手術,這是很荒謬的。
(2010)號* *遼寧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析意見第四項:“醫方告知不足,但與患者現狀無關。”確認被告的通知不充分。原告主張,治療費不是現在的治療費,而是術後面癱、雙側軸索損傷的治療費。
(三)造成危害後果的
術後原告經醫院診斷,確認面癱、雙側軸索損傷經治療已恢復,但術後損傷是客觀存在的。目前原告下眼瞼收縮,導致幹眼癥,下眼瞼無法正常包裹,對眼睛的損害仍在繼續。原告為了更漂亮,花了巨額的錢做了整容手術,但是因為手術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而且無法判斷眼睛損傷以後會如何發展,所以承受著難以言喻的心理壓力。
原告為了治療面癱和雙側軸索損傷,花費了壹定的醫療費和交通費,客觀上造成了誤工,損害後果十分明顯。
(四)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由於本案中原告的手術是在未充分了解手術後果的情況下進行的,原告喪失了選擇避免風險發生的權利,導致不當的醫療活動進入手術過程,使得原告損害的可能性從理論變為現實。因此,侵犯原告知情權與原告所受損害之間存在內在聯系,雙方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三,?原告訴訟請求的補充說明
(1)原告目前主張的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均為治療面癱、雙側軸突神經損傷的相關費用。與遼寧省醫學會出具的(2010) * *號《事故處理技術鑒定書》中的結論不具有法律相關性,且被告未充分告知原告,致使原告承擔了不應發生的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2)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將奧美定從原告眼中摘除,被告應退還手術費用。(2010)***遼寧省醫學會《事故處理技術鑒定》分析意見3認為,奧美定是否被取出並未給原告帶來傷害。但取出奧美定是原告自己的權利,包含在原告支付的手術費用中,未經原告同意,被告不應取出。根據被告向法院提供的協議中的操作名稱,可以確認原告沒有同意做這個項目。
4.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人生應該是壹個不斷學習的過程,但是壹個人再努力再勤奮,也不可能完全掌握各行各業的相關專業知識,尤其是面對疾病等情況,信任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成了我們唯壹的選擇,所以法律規定了知情權。沒有知情權,就無法依靠自己的判斷選擇正確的方向。法律規定了相關機構的充分告知權,正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每壹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比如庭審中的解釋權。本案中,正是被告未履行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導致原告的損害從可能變為現實。如果這種行為得不到糾正,被告的行為得不到警告,不僅對原告不公平,也是對被告違法行為的縱容,不僅會使原告承擔經濟損失,還會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
綜上所述,原申訴符合法律規定,請合議庭充分結合案件事實,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作出判決。
代理人:馬曉軍律師。
?2065年6月30日4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