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人員的處置不僅是壹線民警普遍遇到的問題,也是壹線民警頭疼的難題。在接警活動中,因醉酒意識不清引發的警情非常多,圍觀群眾多,處理復雜,容易演變成醉酒人員與執法民警的沖突,導致妨礙執行職務或妨礙公務的案件。如何依法處理醉酒人員,特別是違法嫌疑人,在出警過程中妥善處理現場,同時避免妨礙執行職務或妨礙公務,成為我們必須思考的問題。壹、處理醉酒者的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5條:“醉酒者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醉酒的人處於醉酒狀態,對自己有危險或者威脅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的,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將其約束至清醒為止。”《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違法嫌疑人對自己有危險或者威脅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采取保護性措施將其約束至清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屬單位或者家屬將其帶回羈押。對於行為失控的醉酒人員,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用繩索進行約束,但不得使用手銬、腳鏈等警用器械。”上述規定不僅適用於違法嫌疑人,也適用於嚴重違法並已涉嫌構成犯罪的嫌疑人。但是對於沒有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醉酒者,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根據《人民警察法》第21條第壹款規定:“人民警察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險境地時,應當立即施救。”如果他們在出警後遇到沒有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醉酒人員或者有其他確實需要救助的,也應當依法處理並實施救助行為。二、警方處理醉酒人存在的問題,即因飲酒過量而醉酒,分為興奮期、* *共濟失調期和昏睡期。在與警察打交道的過程中,遇到的醉酒者大多處於興奮期或* * *共濟失調期。醉酒者往往有壹定的過激行為,容易實施影響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甚至發生妨礙執行職務或妨礙公務的案件。因為醉酒的人處於興奮期,壹般語言增多,虛張聲勢,自吹自擂,行為輕浮,粗魯,打人砸東西,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語言和行為。此外,處於興奮期的醉酒者很難控制自己的言行,且具有攻擊性,無視法律法規。即使民警被處置,他們也毫無畏懼,極有可能直接攻擊執法民警,阻礙民警執行公務。這時候警察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大量群眾圍觀,造成麻煩。實踐中,在處理醉酒人員時,主要存在以下問題:壹是民警在處理過程中方法簡單,自我保護意識差。在與警察打交道的過程中,警察在處理醉酒者時采取的措施和制服往往是軟弱無力的。警察對醉酒者的控制手段相對簡單,但在如何獲得醉酒者的預控上往往存在不足。部分民警不能及時對醉酒嫌疑人的行為做出準確判斷,不能第壹時間制服、約束嫌疑人,導致圍觀群眾圍觀,事態擴大。部分民警在處置過程中自我防範和保護意識差,對醉酒人員的侵犯行為認識不足,不能采取必要的自我保護意識,導致妨礙執行職務或妨礙公務案件頻發,民警受傷。第二,警察不學不懂法,在處理醉酒者的過程中觸犯了法律。出現異常後果後,他們給人把柄,被動工作。比如,有的警察在沒有約束帶、警繩的情況下,使用手銬、腳鏈等器具約束醉酒者;有的民警對沒有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醉酒人員不應使用約束措施;有的警察不知道在什麽情況下,可以通知下屬單位或者家屬收回撫養權,認為警察應該負責約束。三是民警在處置中受到醉酒人員違法行為侵害後,情緒激動,民警工作不力或違法,導致嚴重後果。有的民警在現場處置中被醉酒人員辱罵、謾罵,甚至帶回公安機關當場報復體罰或毆打,容易引發大量群眾圍觀和反感,引發群體性事件。同時,由於醉酒者的自我防範意識低於正常人,容易受到外部傷害,因此也容易造成更嚴重的後果。以上每壹種情況,公安機關都會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來挽回影響,減少損失。但不可避免的是,流血流汗受苦的公安民警的名聲也會隨之敗壞,負有責任的民警也會受到黨紀甚至法律的懲處。第四,控制醉酒者後,民警在約束過程中粗心大意,不力,導致醉酒者發生意外。醉酒的人處於醉酒狀態。因為過量飲酒,大腦中樞神經系統高度興奮或麻痹。他們無法準確理解和識別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無法控制或完全控制自己的行為。因此,可能會發生壹些事故,導致醉酒者本人受傷甚至死亡。如摔傷、酒精中毒、吞咽異物、嘔吐物堵塞氣管等。三。處理醉酒人過程中出現問題的原因分析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保護醉酒人的安全,對醉酒人采取保護性措施予以約束直至其清醒。國家法律賦予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手段。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出現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有:壹是民警的法律意識不強。在執法過程中,基層民警沒有真正掌握,對相關法律法規壹知半解,運用不熟練。導致他們在執法過程中,不僅不能充分運用法律增加執法手段,而且有畏難情緒,不能嚴格依法執法,束縛了手腳。二是警察實戰意識不強。警察在處理醉酒作案的人的過程中,往往要對醉酒的人進行控制。這時候光有好的身體素質是不夠的,還要有好的控制技巧和技術。但在實際工作中,壹些民警往往缺乏必要的技能和技術,不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有效控制醉酒人員,因此不能及時對醉酒人員進行約束和保護或制止其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三是警察的證據意識不強,對醉酒嫌疑人的取證工作不到位。在處理醉酒人員的過程中,有的民警證據意識淡薄,有的不能及時通知醉酒人員家屬到現場,有的不能固定醉酒人員的證據(包括其違法犯罪情況,妨礙民警執行職務等。)及時,導致後期工作被動。第四,警察責任心不強。無論是現場制止和控制醉酒嫌疑人,還是對帶回公安機關的醉酒嫌疑人進行約束和觀看,民警都需要增強責任心,不能粗心大意,否則很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四。應對醉酒人員處置的對策和方法在執法實踐中,應對醉酒人員時可能遇到的情況千變萬化,因此采取的對策也不盡相同。但通過對醉酒人員處置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的分析,筆者認為,總的來說,有壹些對策和方法可供民警在工作中參考:壹是加強法律法規和警務技能的學習,熟練掌握相關業務技能。除了《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之外,《刑法》第18條規定“醉酒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27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些法律充分說明,在醉酒者妨礙執行職務或者妨礙公務的情況下,公安民警不必畏難。人性化執法並不意味著對違法犯罪的縱容,而是要積極采取對策,調查取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於醉酒者的現場處置,不僅要有身體素質,還要有專業技能。要加強警察擒敵技能和控制戰術的訓練,平時多流汗,戰時少流血。良好的身體素質加上簡單實用的控制技巧,可以大大提高控制率,減少警察受傷的幾率。二是正確理解和運用法律法規賦予公安機關的權力。約束是對醉酒犯罪嫌疑人的壹種保護措施,是公安機關為防止和避免醉酒犯罪嫌疑人對自己造成危險或威脅他人人身、財產或公共安全而采取的臨時性保護措施。因此,壹般情況下,不應使用約束帶或警繩進行約束。只有行為失控的醉酒者,才能用約束帶或警繩約束,控制其身體或行為。如果醉酒人處於醉酒狀態,但只是睡覺或罵人,沒有自殘或傷害、損壞公私財物的動作或行為,壹般不要使用約束帶或警繩對其進行約束,否則就違背了約束的目的。約束醉酒人員時,無論其行為如何,都不應使用手銬、腳鐐等警用裝備。三是及時報警。壹般情況下宜快不宜慢,宜勸不宜壓,宜散不宜聚。醉酒尋釁滋事等事件壹般發生突然,控制時機在前期。所以警察接警後要迅速趕到現場,把鬧事的可能性控制在萌芽狀態,並在合適的時機把醉酒的人帶離現場,在引起很多人圍觀起哄之前處置掉。對於個別態度粗暴的醉酒者,可實施通知下屬單位、家人、朋友共同努力的方法,使其冷靜下來。有些醉酒的人喝醉後口氣大,膽子大。他們在發生糾紛或鬧事後不聽警察的話,甚至嘲笑、侮辱警察。對此,警方絕不能不管他們的態度,與之正面對抗,激化矛盾。最好采取迂回的方式聯系他們的單位,朋友,家人,請他們在現場幫忙解決,或者把醉酒的人帶回來。第四,采取果斷措施,制服酒後在公共場所鬧事的人。如果案件發生在公共場所,醉酒犯罪嫌疑人眾多,嚴重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或者延誤會造成嚴重交通堵塞、人群聚集,當地治安秩序失控的,必須采取果斷措施予以制止和控制。目前,單警裝備已經發放到每壹個基層執法單位。在這種情況下,使用胡椒噴霧會比其他方法更加實用有效。第五,處置過程中要加強證據收集。由於醉酒者在清醒後往往不太記得自己的行為,有些醉酒者在清醒後會將自己受傷的原因歸咎於警察,使公安機關陷入被動。因此,公安民警要提高證據意識。無論在現場還是被帶回公安機關後,只要醉酒嫌疑人仍有過激言行或違法行為,就要註意固定以下證據:現場在場人員名單及有效聯系方式;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現場情況和醉酒人員相關情況;要特別註意固定醉酒者對人、財、物造成損害的證據;有條件的可以對醉酒者進行酒精檢測。第六,在約束醉漢的過程中,要註意監督保護,加強護理工作。對在實施救助中沒有違法行為的醉酒人員,應當及時移交所屬單位或者其家屬領回;對有壹定違法行為,但因條件等原因不宜長時間約束的醉酒人員,在不影響案件查處的條件下,可以通知其下屬單位或者家屬將其帶回羈押,待其清醒後再依法處理;對於壹時查不出身份,又無法通知下屬單位或家屬的,民警必須時刻照顧被捆綁者,註意觀察。如發現有嚴重酒精中毒、過度興奮、昏迷等異常情況,應及時送醫院治療,壹旦確認清醒,應立即解除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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