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2.制定、修訂和發布水電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3.監督檢查水電建設行業安全生產狀況,協調解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4.組織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協調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第八條主管單位的職責
建設單位、施工企業、設計院的主管單位對所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有行政領導責任,應當督促和幫助所屬單位建立健全適應工程建設需要的安全工作制度和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國家和行業法律法規,強化約束機制,確保工程建設安全。組織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受部委托組織或參與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第九條建設項目業主的責任
根據“項目管理必須管理安全”的原則,建設項目業主應對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進行監督和協調。
1.貫徹國家和部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辦法和工作部署;
2.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明確施工單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具體職責;審批施工單位制定的項目安全管理制度;
3.審批工程建設中的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協調相關資金的落實;
4.加強與建設項目所在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聯系,取得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對項目安全工作的支持;
協助調查處理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
6.指導項目施工安全領導小組的工作。第十條建設單位的責任
建設單位負責工程建設安全管理的全面監督管理。
1.為建築企業安全生產創造必要條件。建設工程招標和現場施工布置應充分考慮施工幹擾對安全施工的影響;
2.審查投標施工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項目經理和總工程師資格以及企業以往的工程業績,確保施工企業的能力滿足工程建設的要求;
3.招標文件中必須提出明確的安全技術要求,並監督相關技術措施的實施;
4.組織編制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或協助落實相關資金,報業主審批後實施;
5.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嚴重失控,施工安全得不到保障時,有權責令其停產整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施工企業承擔;
6.協助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工程安全檔案的建立和統計分析;
7.負責組建工程施工安全領導小組,並擔任組長單位。第十壹條工程監理單位職責
工程監理是建設單位管理工作的壹部分,監理單位的領導應參加工程建設安全領導小組。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派,可以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管理。必要時,協助各種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第十二條施工企業的責任
堅持“生產必須安全管理”的原則,對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負責。
1.認真執行國家和上級頒發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管理組織、安全工作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3.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逐級審批後實施,必要時報建設單位審核;
4.堅持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同時進行,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5.定期對本企業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素質和自我保護能力,班組長應進行輪訓;
6.企業安全組織應總結安全管理經驗,積極推廣應用現代安全管理新技術,使安全管理工作更加科學化、現代化;
7.審查企業用於安全施工的臨時工和分包商的資質,並對其施工安全進行監督和指導;
8.組織本企業壹般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調查處理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
9.建設項目的主要施工單位應當指定項目負責人參加項目施工安全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