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期刊出版管理條例
頒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
實施日期:65438+2005年2月1
結束日期:
類別:
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總署
內容:
期刊出版管理規定
(訂單號新聞出版總署31)
《期刊出版管理條例》已經2005年9月20日新聞出版總署第1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總署署長:石延元
2005年9月30日
期刊出版管理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促進我國期刊業的繁榮發展,規範期刊出版活動,加強期刊出版管理,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期刊出版活動。
期刊由依法設立的期刊出版單位出版。期刊出版單位必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持有國內統壹連續出版物號,取得期刊出版許可證。
本規定所稱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稱,按卷、期或年、季、月編號,在壹定時期內出版的連續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期刊出版單位,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設立,並履行登記手續的期刊社。法人未設立期刊社出版期刊的,其設立的期刊編輯部視為期刊出版單位。
第三條期刊出版必須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出版方向,堅持社會效益優先、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傳播和積累有利於提高民族素質、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豐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條期刊發行分為公開發行和內部發行。
內部發行的期刊只能按指定範圍在境內發行,不得在社會上公開發行或展示。
第五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期刊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並實施全國期刊出版總量、結構和布局規劃,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質量評價制度、期刊年度核查制度、期刊出版退出機制等監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期刊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期刊出版單位負責編輯、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動。
期刊出版單位的合法出版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幹涉、阻止或者破壞期刊的出版。
第七條新聞出版總署對為我國期刊業繁榮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期刊出版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期刊出版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期刊的設立和期刊出版單位的設立
第九條設立期刊或者期刊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現有期刊不重復的明確名稱;
(二)有期刊出版單位的名稱和章程;
(三)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管和主辦人員;
(四)有確定的期刊出版業務範圍;
(五)註冊資本30萬元以上;
(六)有適應期刊出版活動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編輯人員;
(七)在與主辦單位相同的行政區域內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八)有明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且必須是在中國境內長期居住的中國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前款所列條件外,還必須符合國家對期刊和期刊出版單位的總量、結構和布局的總體規劃。
第十條中央在京單位創辦期刊,設立期刊出版單位,主辦單位經主管單位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創辦期刊,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其他單位創辦期刊,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十壹條兩個以上主辦單位聯合辦刊,必須確定壹個主要主辦單位,由主要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期刊的主要主辦單位應為其主管單位的下屬單位。期刊出版單位和主要主辦單位必須在同壹行政區域內。
第十二條設立期刊或者期刊出版單位,由期刊出版單位的主辦者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按要求填寫的期刊出版申請表;
(二)主管單位和主辦單位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
(三)擬任出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簡歷、身份證件和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職業資格證明;
(四)編輯出版者職業資格證書;
(五)出版經費的來源和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單位的章程;
(七)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報告。
第十三條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收到設立期刊或者期刊出版單位的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期刊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新聞出版總署的批準決定之日起6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壹)持批準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領取期刊出版登記表,填寫壹式五份,經期刊主管單位審核簽字後,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15日內將期刊出版登記表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2)公開發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國國家中心申請國際標準的連續出版物號,向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申請條碼;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期刊出版登記表》後,在10日內向主辦單位發放《期刊出版許可證》;
(四)期刊出版單位憑期刊出版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期刊出版登記表由期刊出版單位、主辦單位、主管單位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保存。
第十五條期刊主辦單位自收到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文件之日起60日內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登記機關不再受理登記。期刊主辦單位必須將有關批準文件交回新聞出版總署。
期刊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90日內未出版期刊的,由新聞出版總署吊銷期刊出版許可證,由原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註銷登記。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出現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單位可以向原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六條期刊社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本規定所稱期刊業務範圍包括辦刊宗旨和語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