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安全員的主要職責:
1,持證上崗,主動組織排查各類安全隱患,並制定合理方案或填寫排查記錄。研究本部門存在的主要安全問題,從思想上統壹安全職責,認真研究落實公司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可行性,確保本部門安全生產的順利實施。
2.定期進行日常安全管理培訓,建立健全公司突發事故制度,參與事故應急救援的準備和演練,特別是在重大節日和節假日期間。
3.定責定片管理,檢查環保設備,消除重大安全隱患,落實施工前交接責任、組織、制度和預防措施。
4.制定生產部員工安全教育操作文件,定期檢查,全面履行安全職責,確保員工無違法犯罪行為。
2.工地壹人死亡,安全員被判刑嗎?
對於死在工地的安全員是否有判刑,需要根據具體事實來判斷。如果沒有盡到安全監管義務,需要承擔責任。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無法繼續的;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根據具體事實來判斷安全員是否對工地上的死亡負責。如果沒有盡到安全監管義務,需要承擔責任。《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安全生產相關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安全員有責任,有直接因果關系,是直接責任人,需要坐牢。根據《刑法》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工地安全事故誰來承擔?
施工單位或建築商。
施工時觸電工人死亡誰負責:施工企業,也就是工廠,需要對建築物的安全生產負責。如果工廠在用電管理上存在過錯,需要對工人的死亡承擔壹定責任。
責任的劃分主要取決於以下幾點:
1.簽訂的協議中是否有責任劃分的約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用工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的責任確定相應的賠償金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當承擔同等賠償責任。連帶責任人支付超過自己賠償的部分,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並根據責任大小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賠償份額。
如果工地上的員工死了,安全員可能會被判刑。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需要賠償相關治療費用。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未按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資金;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予以撤職,對個人投資者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