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積極開展矛盾糾紛預防、調解和化解工作,促進矛盾糾紛就地化解。三是充分發揮司法在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中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進壹步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與行政機關、仲裁機構、調解組織或其他具有糾紛解決職能的組織的協調配合,促進程序安排、效力確認和法律指導的有機銜接,為化解矛盾糾紛提供司法保障。進壹步加強人民法院建設,強化就地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職能。完善首調、指定調解工作機制,積極探索調解前程序,在依法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前提下,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堅持依法公正辦案,繼續深化“調審分離”機制改革,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四、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民事、行政監督案件當事人和解。貫徹“少捕、慎訴、慎押”的司法理念,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積極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和刑事和解工作。五、公安機關要加強對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糾紛的調解,支持和參與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化解矛盾糾紛。
司法行政部門要進壹步深化普法教育,完善普法制度,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提高公民法律素養和社會治理水平。加強對調解、仲裁、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的指導和綜合協調。引導專業化、職業化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推動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鑒定機構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參與矛盾糾紛化解。
信訪機構要強化信訪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的作用,進壹步理順信訪與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制度的關系,促進群眾合理合法訴求依法及時就地解決。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落實糾紛解決責任。引導和支持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的發展。六、工會、* *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等群眾團體和人民團體,以及消保委、商會、行業協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結合各自職責參與投訴源頭治理,推動相關領域調解組織的建立。七、積極推進綜治中心、信訪接待中心、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行政糾紛調解中心、訴訟服務中心、檢察服務中心和政府咨詢投訴舉報平臺整合,整合相關部門和社會糾紛化解力量,建設集信訪調解、調解、仲裁、訴訟、法律援助、困難救助、民事救濟、司法救助、心理撫慰於壹體的壹站式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八、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進壹步加強現代信息技術在多元化解矛盾糾紛中的應用,推進人民法院調解平臺與其他糾紛解決平臺的整合,推進壹站式預防和網上化解矛盾糾紛。探索建立“互聯網加訴源頭治理”服務管理模式。九、訴訟源頭治理要納入平安建設考核內容,各有關部門要研究落實加強訴訟源頭治理的具體措施,加大指導和考核力度,將反映訴訟源頭治理成效的效能指標納入目標考核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保障訴訟源頭治理所需經費。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代表視察等方式,依法監督和支持源頭控制工作。發揮NPC代表聯系人民群眾的平臺作用,動員NPC各級代表積極參與和支持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本決議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