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民事訴訟,相信大家壹定不陌生。我們經常選擇這種方式解決民事糾紛,我國法律對民事訴訟壹審人員的構成也有壹定的要求。而且,在審理的時候,是需要遵循壹定的程序的。相關知識妳了解多少?
▲壹、民事訴訟壹審人員的構成
在民事訴訟中,第壹審合議庭的成員由審判員和陪審員組成,而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則由審判員組成。當然,和壹審壹樣,合議庭成員人數必須是奇數。
▲二、案件審理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審判準備
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實質性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順利審理所做的準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前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當事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
2.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上,也可以張貼在立案地或者其他與巡回審判有關的場所。
3、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出庭並向審判長報告。與此同時,宣布了法庭紀律,通知所有訴訟參與者和觀察員必須遵守紀律。
4.庭審中,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核對當事人,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所。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法官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項內容:壹是當事人的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
2、出示證據並質證。
當事人陳述完畢後,案件相關證據必須當庭出示,接受當事人質證。但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的證據,經法官當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無需當庭質證。
(1)證人證言。
(二)書證、物證、視聽資料。
(3)鑒定結論。
(4)檢查記錄。
當庭質證的證據能夠立即認定的,應當立即認定;不能立即認定的,可以休庭後認定。
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應當對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總結,並詢問當事人的意見。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互相進行辯論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就是辯論。
論原則最生動最集中的體現。針對法庭調查階段審查的事實和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圍繞案件爭議焦點相互進行口頭辯論,爭取合議庭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
裁判。同時,通過辯論,法官可以抓住案件的關鍵點,有助於查明案件事實,明辨是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法庭辯論按以下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原告和訴訟代理人都出庭時,壹般是原告先發言,訴訟代理人再補充。發言的主要目的是論證自己的觀點和看法,反駁被告人在法庭調查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而不是重復自己在法庭調查階段所作陳述的內容。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答辯。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護,不是簡單重復其在法庭調查階段的陳述和辯護,而是針對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陳述,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違法,法院不應予以支持的意見和辯護。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認為原告和被告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他的發言或答辯是原告和被告所主張的事實、理由和論據。
要求反駁,從而證明妳的合法權益應該得到保護。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與他在這個訴訟中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他與這個當事人的關系是既有對又有錯。
站立是統壹的。在針對對方時是統壹的,沒有獨立主張的第三人協助對方回答和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和請求。說到參考
再加上訴訟中權利的享有或責任的承擔,兩者之間是對立的關系。此時,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對與其發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的事實、理由和請求進行答辯和答復。
反駁。劉佳星、叢慶如主編,《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頁。
4.互相辯論。法官要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的焦點進行辯論。
法官應當制止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發言與本案無關或者重復未經法庭認定的事實。
法庭辯論結束後,案件事實清楚的,審判長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當事人願意調解的,可以當庭或者休庭後調解。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協議,
調解書應當簽名蓋章。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後立即履行義務,不要求制作調解書的,應當制作調解書
記入筆錄時,經雙方當事人、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5.案件評估及判決宣布這是庭審的最後階段。
它是合議庭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據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並宣布判決結果,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的階段。
(1)合議庭評議
(2)宣布判決
判決書的內容包括: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判決的結果和理由、訴訟費用的負擔、當事人的上訴權、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4)法庭筆錄
法庭記錄是書記員對審判活動的記錄。
(五)結案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135條對普通程序的審結期限規定如下:“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綜上所述,關於民事訴訟壹審人員的構成,與二審人員的構成是不同的。合議庭成員壹般由法官和陪審員組成。另外,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有壹定的流程,需要庭審準備、法庭調查等步驟。